佛山市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2025)
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7578535312512101083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建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67578535312512101083
合同总金额:
¥7,898.88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1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
服务内容:
为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对项目各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管理和控制,协调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合同附件
高压线底监理合同(1).pdf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
2025-12-26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建设地点:顺德区容桂街道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监理人:广东建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9日第一部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与监理人广东建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容桂街道高黎社区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工程地点:顺德区容桂街道工程规模: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高黎村,地块为高压线下的空地,部分为土坡、排水渠和鱼塘等。道路现状地面标高为2.6~3.5m左右。新建临时石粉道路,临时连通现有的容桂横十四路和尚涌路。新建道路长162.768m,宽8m,面积为1441.9平方米平均加宽。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总投资:35.20万元。监理范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跟进工程资料备案及结算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支持,主导建设项目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具体组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结算、决算、审计等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监理服务,并负责跟进资料备案及整理归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配合做好工程决算和审计工作等。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选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完成。七、本合同壹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叁份。-1-八、本合同签订于202年12月19日,自签订日起生效。(签署页)委托人:(签章)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监理人:(签章)广东建友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缔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社区环市北路10号104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帐号:帐号:44463001040020115-2-第二部份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相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相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贡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T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T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灾,中干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面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埋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0“日”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一备建设工程委托蓝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乐件中议足的部i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筑二条本同文件体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回,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同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准备阶段(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3-(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况;(二)施工阶段(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6)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8)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9)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10)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三)验收阶段(13)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14)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06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4-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白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6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6-第一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二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7-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8-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份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2、监理工作内容: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跟进工程资料备案及结算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支持,主导建设项目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具体组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移交、结算、决算、审计等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监理服务,并负责跟进资料备案及整理归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竣工备案,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配合做好工程决算和审计工作等。3、监理人为本工程派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为潘照垣,注册号44033904。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外部条件由监理人负责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2)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3)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4)工程其他资料。提供时间: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9-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何思健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委托人不提供办公用房、住房及设施,监理人自行配置,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零名工作人员,由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零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十七条上述标准条件未提及的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及责任,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才能调换。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监理人不得调换监理工程师:(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死亡。发生上述情形需要调换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委托人审核同意方可调换。调换的人员应与原人员资格条件同等或更高。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四条补充:适用于标准条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报酬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10-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下浮20%。建安费暂定35.20万元,服务费估算=16.5+500×35.20(万元)×0.85(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20%)=0.789888万元(大写金额: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捌角捌分)。(2)监理报酬结算款(包括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工程结算价×监理报酬计费标准。备注:工程监理报酬不因工程工期延期(包括暂停及恢复执行监理工作而增加的时间)而另行计算收费。(3)监理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①合同签订,监理人进场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10%的监理报酬;②工程完成50%后,支付合同价30%的监理报酬;③按合同及图纸要求施工,完成全部工程后三十天内,工程监理报酬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根据已完成施工工程量总价计算的监理报酬的80%;④完成工程结算及资料归档(备案)后三十天内支付余下监理报酬结算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如委托人就本工程需要监理人提供服务的,监理人必须安排人员跟进。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实际工程监理报酬的等额发票,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实际工程监理报酬。补充: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施工结算后一年内(以工程结算书内编制日期为起始日),如监理人不提交酬金结算申请,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放弃收取余下结算酬金的权利。工程施工结算满一年后,委托人无需向监理人支付该工程监理结算酬金余款。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本工程不适用。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条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监理人员标准不得低于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第五十一条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1监理人的违约1.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1.2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11-1.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1.4监理人未按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1.5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1.6监理工程师不得无故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急事需要即时离开,离开工地现场一天的需口头与委托人沟通(需及时向委托人后补书面请假书),离开工地现场2天或以上时,须提前5天向委托人书面请假并获批准。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该监理人员。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在工程竣工前,监理人未经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调离原工作单位的;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监理人员不称职需要更换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委托人审核同意方可更换。更换的人员应与原人员资格条件同等或更高。1.7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委托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1.8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存在伪造抽检资料情况,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检数据,以该方式采集的数据不进入监理抽检频率。1.9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1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1.10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1.11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按照合同等相关要求造成监督不力的。1.12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严重违规作业或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12-119收人不展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金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114监理工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发生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1.15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器具等,如有发生撤换该人员。116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前期工程资料不完整对监理工程或者工程进展造成影响,视为监理人违约。117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和签认现场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的计划统计报表、计量支付报老及工程变重资料,加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现人为错漏、不负责任乱签字、不按合同条款规定计量导致出现偏差且单项偏差达到20%或以上的,撤换有关人员。118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未向委托人提交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超过3个月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报酬中扣除相关费用另外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监理资料,监理人必须协助配合完成。119监理人应负责审查竣工档案与工程实际完成的一致性,重点审查竣工图工程量与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一致性。加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如条款中没有约定相关处罚的,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0委托人可按1%至10%合同价格的标准从监理报酬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②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扣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以上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开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发生本条款第1.1条款或1.3条款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以下空白).-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压线底临时道路拓宽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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