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215043620253411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5CDY04191
四、项目名称: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
联系方式:0351-7680239
供应商(乙方):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9号
联系方式:1375484062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 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4869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单一来源文件服务要求:详见单一来源文件服务时间:详见单一来源文件服务标准:详见单一来源文件
2.合同金额(元):14869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pdf
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合同(11N01215043620253411).pdf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乙方: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一)项目名称: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二)项目内容:开展“山西精品”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①完成40个及以上“山西精品”产品和服务评定;②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③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④构建“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准体系,编制5项团体标准;⑤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⑥规范“山西精品”1公用品牌标志管理使用;⑦通过培训及会议等形式,推进我省品牌人才队伍建设。二、服务项目及要求(一)服务对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合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三)服务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满足采购单位要求。(四)提供服务的地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陆仟玖佰元整(¥1486900元)四、付款方式(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下第(1)种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签署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二)支付方式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40000MJ1626928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忻经济一体化发2展促进中心支行行号:104161004411账号:140514287039五、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一)验收内容1、品牌建设数量:完成40个及以上“山西精品”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2、标准和制度建设/结果应用:①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②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③构建“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准体系,编制5项团体标准;④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⑤规范“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志管理使用;⑥通过培训及会议等形式,推进我省品牌人才队伍建设。(二)验收标准1.数量指标:培育、打造高端产品、服务≥40个2.质量指标:获证产品(服务)标准先进3.时效指标:2025年12月底前完成4.社会效益指标:提升山西品牌影响力5.满意度指标:获证企业对项目的满意度》90%(三)验收流程乙方在项目完成后,向甲方提交验收资料,甲方进行初步审核。甲方组织专家团队对乙方提交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品3牌建设数量、质量、成本等指标。甲方应在收到完整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四)结果应用①制度建设: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②主体培育: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③标准体系:构建“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准体系;④认证模式: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⑤标志管理:规范“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志管理使用;人才建设:推进我省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六、甲乙双方权责(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依照本协议内容对乙方承担的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调整和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3、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相关经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协议约定经费。2、乙方应当具备开展本协议委托内容的下列条件:①具有完成委托内容必备的设备、人员;②具有完成委托内容所需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4关工作规定。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本协议约定的所有项目、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设备。5、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关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相关业务,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6、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7、乙方应当保证本协议约定委托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三)乙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服务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四)甲方提出的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认证数量、提高质量标准、缩短实施周期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八、知识产权(一)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5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其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侵权。不论任何原因,若乙方的服务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并追究责任。九、违约责任(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二)乙方履行本合同,完成相关任务,但甲方未按时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6(三)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被抽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保密条款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及项目所涉企业的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因泄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7(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十一、不可抗力(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十二、争议解决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无)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单位名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单位名称:山西省公用品牌理局建设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鑫联系方式:3351-7690055联系方式:1371484062)签约日期:205年月日签约日期:2025年1月日9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乙方: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一)项目名称: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二)项目内容:开展“山西精品”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①完成40个及以上“山西精品”产品和服务评定;②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③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④构建“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准体系,编制5项团体标准;⑤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⑥规范“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志管理使用;⑦通过培训及会议等形式,推进我省品牌人才队伍建设。二、服务项目及要求(一)服务对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合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三)服务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满足采购单位要求。(四)提供服务的地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陆仟玖佰元整(¥1486900元)。四、付款方式(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下第(1)种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签署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二)支付方式: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40000MJ1626928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支行行号:104161004411账号:140514287039五、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一)验收内容1、品牌建设数量:完成40个及以上“山西精品”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2、标准和制度建设/结果应用:①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②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③构建“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准体系,编制5项团体标准;④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⑤规范“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志管理使用;⑥通过培训及会议等形式,推进我省品牌人才队伍建设。(二)验收标准1.数量指标:培育、打造高端产品、服务≥40个2.质量指标:获证产品(服务)标准先进3.时效指标:2025年12月底前完成4.社会效益指标:提升山西品牌影响力5.满意度指标:获证企业对项目的满意度≥90%(三)验收流程乙方在项目完成后,向甲方提交验收资料,甲方进行初步审核。甲方组织专家团队对乙方提交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品牌建设数量、质量、成本等指标。甲方应在收到完整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四)结果应用①制度建设: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②主体培育: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③标准体系:构建“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准体系;④认证模式: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⑤标志管理:规范“山西精品”公用品牌标志管理使用;⑥人才建设:推进我省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六、甲乙双方权责(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依照本协议内容对乙方承担的2025年度“山西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调整和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3、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相关经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协议约定经费。2、乙方应当具备开展本协议委托内容的下列条件:①具有完成委托内容必备的设备、人员;②具有完成委托内容所需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工作规定。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本协议约定的所有项目、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设备。5、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关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相关业务,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6、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7、乙方应当保证本协议约定委托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三)乙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服务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四)甲方提出的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认证数量、提高质量标准、缩短实施周期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八、知识产权(一)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其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侵权。不论任何原因,若乙方的服务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并追究责任。九、违约责任(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二)乙方履行本合同,完成相关任务,但甲方未按时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被抽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保密条款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及项目所涉企业的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因泄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十一、不可抗力(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十二、争议解决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他(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无)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单位名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名称: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用品牌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