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采购合同公告(淮安市救助管理站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800-FW2025-01386
二、合同名称:淮安市救助管理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800-FW2025-01386
四、项目名称:淮安市救助管理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淮安市救助管理站
联系方式:13645237157
供应商(乙方):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1385161205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淮安市救助管理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0800-FW2025-01386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仅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预算: ¥2000.0
项目地点: 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97号
采购单位: 淮安市救助管理站
联系人姓名: 淮安市救助管理站
联系电话: 13645237157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2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3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19 09:32
火灾消防2025-12-12 14.30.pdf
《正本》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淮安市救助管理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淮安市南昌北路555号建设地点:JW(2025)号合同编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咨询类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筑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淮安市教助管理站咨询人: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淮安市救助管理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2.建设地点:淮安市南昌北路555号3.资金来源:贝财政4、工程用途: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26万元。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1312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5年日开始实施,月日开始实施,2至2025年12月16日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七、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任意一天工作日,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二份,副本三份,委托人二份,咨询人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法定代表人或2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2028年11月12日邮政编码:2025年12月1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止、头4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虫通禾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负,且全终上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若咨询人产生任何违约行为,咨询人不仅需要承担委托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委托人因此产生的维权成本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解除的原因如因不可抗力,则不因承担相应的损失。第二十八条咨咨询人由于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加的,不应当作为额外的服务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酬金6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老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第三十九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根据该咨询项目合同的约定,结合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计价规定。3.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四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王楠(联系电话15351733133)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口中打):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资决策阶段口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口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口其它口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工程设计阶段口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口审核建设工程概算口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口审核建设工程预算口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口其它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口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口审核工程量清单口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口参与审查经济标口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口其它工程施工阶段口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8制资金使用计划口审核工程计釐与价款支付口审核工程索薪与签证费用口审核工程价款调整口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口其它口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工程竣工阶段口其它口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口工理造价鉴定及仲裁询口其它口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第八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二、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提供时间要求:依据工程进度。第十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授权李主任(联系电话13645237157)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二十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根据委托人要求。第二十六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口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口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9第三十条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大写: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整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大询项目合同生效后上天内,委托人向咨询人依据施工合同价的_提供成果报告后一次性付清。3、其他约定附加服务酬金:如果由于委托人委托内容超过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额外服务酬金:如果由于委托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八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根据委托人要求分项目的子项、专业等多次提供咨询成果及编制的原底稿。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个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淮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