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5767256120256203

二、合同名称:家门口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145251117153252-15290765
四、项目名称:家门口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方式:021-68286160
供应商(乙方):上海临港新片区海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中华(男)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果园路128号
联系方式:1312272978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家门口社会救助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304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南汇新城镇服务要求:南汇新城镇居民提供政务服务、救助服务和就业服务等等服务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就业服务在“15分钟生活服务圈”有序、便捷、高效推进,社区群众的需求能在“家门口”就近得到专业化服务。现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一位的供应商提供家门口社会救助服务

2.合同金额(元):
304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家门口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合同(11N05767256120256203).pdf

家门口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统一编号: 11N05767256120256203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临港新片区海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果园路128号邮政编码:201306邮政编码:201308电话:021-68286160电话:13122729789传真:传真:联系人:金振宇联系人:顾一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3040000元整(大写:叁佰零肆万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保密5.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6.付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6.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6.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6.2.2付款条件:本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分四个季度支付经费,前三季度按合同价25%结算,第四季度按合同价15%结算,剩余费用经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结算。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6.2.3乙方应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规发票,因乙方未及时开票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7.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7.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7.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有义务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如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该部分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8.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8.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4由于乙方工作人员人为的疏忽、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8.5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隐患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服务正常进行。8.6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补救措施和索赔9.1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0.履约延误10.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0.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1.误期赔偿11.1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如甲方有未付的合同款项的,甲方可以从未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如甲方无未付的合同款项的,乙方应直接赔偿甲方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2.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4.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如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的,作为合同原件具有法律效力。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合同修改19.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0.补充条款(1)本合同为小微企业预留合同。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乙方(盖章):上海临港新片区海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金振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苏中华(男)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上海合同签订点:上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救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