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哈巴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01101000026553204
五、合同编号:11NME27076922025124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年
1.00
55000
5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赵玉龙
联系电话:19996702331
传真:/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阿克布拉克村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车辆租赁合同(BJ40)_20251218174921 - 副本.pdf
车辆租赁协议书出租方(甲方):哈巴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租赁车辆基本情况乙方因业务工作需要,向甲方租赁1辆北京BJ40E增程152KM标准版型号车辆,颜色为黑色,座位数为5座,车牌号为:;车架号:租赁车辆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证件齐全。二、租赁期限租赁合同有效期个月。(备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租赁车辆到期后,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单价为:元(大写:)/年/辆。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开具租赁发票,乙方对公转账给甲方,租赁费到账后乙方方可提车。四、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车辆使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承担车辆的首次冬季雪地胎、首次保养不得超过5000公里。后续保养、车辆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必须在北屯润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中保养。(为保证车辆质量,在5年15万公里之内,未按此要求造成车辆损坏及电池质保问题后果由乙方承担。)3、租赁期间内,乙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进行承担。4、租赁期间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不足责任。5、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完整有效。6、租赁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除车辆质保范围之外的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7、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内该车辆的燃油费用、电费、过路费以及与使用该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税款、行政机关的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8、租赁期间,乙方仅能将租赁车辆交由乙方特定人员驾驶该人员须具有与租赁车辆相匹配的合法驾驶执照;乙方特定驾驶人员的驾驶执照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得将车辆交于特定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9、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更换和增设他物。10、乙方必须保证所留通讯联系方式的畅通性,如乙方无故致使甲方无法与其联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车辆采取收回等措施。11、甲方不承担出租车辆除保险范围之外的于租赁期间引发的任何责任(包括第三者责任)12、租赁期间车辆出险导致第二年保费上浮,上浮部分的保费由乙方承担。五、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甲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调解决。六、保险条款1、甲方承担租赁期内租赁车辆保险费用,并确保租赁期内车辆承保以下险种:(1)交强险(2)车损险(保额万元)(3)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万元)2、租赁期内,如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额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及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额损失。3、乙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事宜。4、乙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将派专人协助乙方处理。七、合同的变更,延续和解除1、本合同到期且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租赁期限届满前,若乙方需继续使用车辆,应自租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后应重新签订合同。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其车辆,已收取款项不予退回:(1)乙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乙方将承租车辆转让、转租(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质押的);(3)乙方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且经甲方催告后10日内仍不支付。(5)因乙方违法违章操作导致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的,或乙方不按约定进行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的。八、乙方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车辆日租金10%的违约金。2、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90日的;(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相关标志标识等。(4)乙方承担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5)甲方在查询或收到乙方的违章信息后,将短信或电话提醒乙方,乙方接到提醒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自行处理完毕,并将处理后的凭证复印件发给甲方。4、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九、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出租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开户行及账号:签订时间:承租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开户行及账号:签订时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