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维修养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2N98901294J202510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NNZC2025-C2-270225-HWST                         
四、项目名称:2025年新圩至那阳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2025年那阳至双江口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横州市横州镇龙池东路4号                        
   联系方式:0771-7238016                         
   供应商(乙方):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77号港都大厦A座21层2101号房                         
   联系方式:1368770005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48935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杨帆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02200662  

    2.合同金额(元):148935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合同.pdf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合同编号:12N98901294J20251001南宁市政府采购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合同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C2-270225-HWST采购计划编号:HZZC2025-C2-02955采购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中标供应商: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12月17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2.工程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横州市境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6.工程承包规模及范围:施工区域位于横州市行政辖区内,具体位置为芦村至横县公路的两个独立路段,分别为K5+000~K8+800和K10+800~K27+500。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3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价为暂定价,既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伍元整(¥1489355.00元)。本合同签约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伍元整(¥1489355.00元),工程结算价款以横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核定的造价为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杨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1(2)竞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2月17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横州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十三、争议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公章)承包人: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字)你义(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0603MA5PE6WEXR地址:地址: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公园路二轻联社四厂区1栋1单元803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6499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郑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0-3291990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353156198@qq.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防城港防城支行营业室账号:账号:21065750091001870813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4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采购文件》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竞标文件格式”的竞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竞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采购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州市横州镇龙池东路4号邮政编码:53039921.1.2.6监理人:待定地:待定邮政编码:待定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5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后1周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后3周内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5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分期按约定比例抵扣)】。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工程结算审核价。19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0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1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份22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3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查24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25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义务:(2)修改为: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等其他当地材料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税)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该项目部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3)(增加)承包人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要求(注:文件内容附后)。各竞标人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八章竞标文件格式“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4)增加)保证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和《广西路网工程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组织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5)(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4.1.11(增加)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乡村振兴”行动1、承包人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响应号召,大力实施交通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美”的“三美交通”。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严格实行驻地建设标准化,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乡村振兴”的相关活动。8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项目经理、总工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因故需离开工地应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除非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在原条款末增加: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违反下述规定的,项目法人将中止其任何款项的支付,至承包人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停止履行施工等任何合同义务。(1)凡不在业主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业主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业主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3)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公路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的货款金额在贰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者,须凭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每次汇付金额在拾万元以上,须经业主批准。(5)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业主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它用或私自调走资金,承包人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承包人凡是汇往其上级主管部门、基地或其所属的部门、单位的款项,不管其以任何理由、用途和采取何方式,都必须经业主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并交工验收后,承包人结存的资金,任由承包人调度。(6)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1号),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人(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9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开立有效工资个人账户。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帐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7)业主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监督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8)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9)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它未尽事宜或与其他文件不一致之处按《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7.3场外交通(增加)7.3.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当施工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道路暂时堵塞时,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门协商,采取足够的措施引导、疏通交通。但不管何种原因,因其交通堵塞时间均不能超过60分钟。若堵塞交通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等相关条款处理,同时监理人可指令采取任何措施疏通,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4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1)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有关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2)对于旧路改建工程项目: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行车通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条款末增加:如项目法人或监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用于危险路段、有安全隐患路段施工安全防护的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10不齐全或缺乏,并且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添置安放的情况,则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指令承包人纠正和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法人有权进行直接购置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并安排专人进行设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由项目法人在承包人合同价中计量扣除。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绘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项目法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增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预先有预报的,由于承包人没有应急措施或没有采取应急措施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1.8(增加)其它进度要求(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a旧路改建工程或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6)项约定:(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增加内容:(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质量责任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2)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11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验与记录同时。(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象或照相作为现场记录保存。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增加)13.5.1项补充:隐蔽部位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像相片等书面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否则不应给予计量.15.3变更(增加)15.3.5项补充:设计变更除遵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的现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现行《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南宁市横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通用条款执行17.1计量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竣工文件费: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安全生产费:将根据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进度按进度支付;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购买凭证后,才予以支付。17.2预付款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分期按约定比例抵扣)】。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后续每完成报价总额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承包人可提前扣回或还清预付款。12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度款支付比例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70%,如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进度款可不予支付:待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横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且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执行。第17.4.1项后补充:承包人也可选择递交银行保函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要求:a、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3%;b、一次性全额开具;c、出具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的全国性的地市级分行(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且开具前须报发包人核准:d、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内容(附件十)。如承包人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时未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或所提交的保函不符合上述的各点要求之一,发包人视承包人选择按进度计量额的10%扣缴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无需另外通知承包人。开具该保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一直有效。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保函原件不予退还承包人,可由发包人出具一份失效证明。18.9竣工文件(增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路网项目公路工程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及验收实施细则》(修订)(桂路工程发[2014]316号)执行。20.1工程保险本项目取消建筑工程一切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增加内容:13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修改20.4.2款为: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的名义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竞标人应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对该保险费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单独进行计量与支付。21.1不可抗力的确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款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证明资料,骗取中标:或承包人(分包人)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骗取质检结果、变更批复和建设资金;(11)监理人已经发布开工指示,但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且延时超过14天;(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第4.7款或.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的指令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或承包人擅自替换,或主要管理人员无法胜任、行为不端、擅离职守;(13)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违反10.2.1项的情形)(14)因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或承包人擅自降低初步设计标准,违反有关程序野蛮施工,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或发包人质量目标;(15)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用于其他工程;(16)承包人违反第4.1.10(5)4.1.10(11)目和10.2.12项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不按照各方审定的方案履行原有道路、分流道路的通行、交通组织、施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对建设安全产生隐患和不良影响;(17)承包人违反第10.4款18.7款和8.8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或竣工后不对所使用的地方道路、施工场地、取弃土场进行修整、清理、防护或敷衍了事,对周边社会、民生、环境产生隐患,给发包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18)承包人违反第4.1.10(5)目、第4.8款和18.8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能保障承包人聘用人员、劳务人员、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保障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造成聚众上访,集会抗议,干扰政府和发包人的工作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19)承包人违反4.1.10(18)目的规定,不安排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完成和提交各类统计报表。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4第22.1.2(1)目约定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发出通知限期由承包人自费整改,直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此发生合同工期延期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款规定处理。如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之后,承包人拒绝整改,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其全部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向违约方追偿相关损失。第22.1.2(3)目细化为:①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发出停工令,限期由承包人自费整改,同时发包人可视严重情况决定向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总额的违约金,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向违约方追偿相关损失。②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承包人整改后,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暂停计量支付,直至承包人将擅自撤离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重新进场。③承包人发生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将责令承包人将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自费清退出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处理。④承包人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款规定处理。承包人发生第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根据第19.2.4项约定委托第三方对其缺陷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同时再按照缺陷修复费用的额度扣除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发生第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发出停工令,限期由承包人自费整改。⑦承包人发生第22.1.1(10)目约定的骗取中标的情况时,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违约方追偿相关损失;当出现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骗取变更和建设资金时,发包人将通知承包人自费整改并退回发包人的损失,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情节,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若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⑧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有权对相应人员进行多次撤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并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出具对承包人人员的资历等相关证明。若更换后人员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该项的罚金可予以减免或退回。⑨承包人发生第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或暂停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或根据监理人的整改要求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其费用直接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本合同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并对承包人处以第三方安全处置等额的违约金(具体细则按照发包人下发的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⑩承包人发生第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在发出停工指令的同时,15通知限期由承包人自费整改,直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此发生合同工期延期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款规定处理。如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之后,承包人拒绝整改,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其全部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向违约方追偿相关损失。承包人发生第22.1.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暂停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支付,12直至承包人将转移的资金重新投入本项目。由此发生合同工期延期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款规定处理。承包人发生第22.1.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发出停工指令并暂停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或根据监理人的整改要求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其费用直接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本合同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并对承包人处以第三方安全处置费用等额的违约金(具体细则按照发包人下发的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13承包人发生第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发出停工整改指令,或根据监理人的整改要求另行安排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其费用直接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本合同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并对承包人处以第三方处置费用等额的违约金。1承包人发生第22.1.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暂停对承包人中期支付,监督承包人对为其服务的聘用人员(含其他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和材料供应商的还款情况,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补充:承包人的最终索赔通知书获得批准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应在获得批准后的最近一期计量支付申请中提出。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监理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及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书,发包人收到上述材料后的14天内答复承包人。否则,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索赔事项。24.争议的解决本条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包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附件一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印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示精神,认真解决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公路路网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养护工程等。承担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我局进行建设行业管理的项目管理任务的相应业主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群众投诉及上访及时进行处理。各市级公路局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工程、养护、监察、财务等部门组成。对各自辖区内的路网、农村公路、养护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项目建设办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群众投诉及上访及时进行处理。各路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现场管理机构财务处负责人、总监担任副组长,现场管理机构其他部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财务处,负责管理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各项目中标单位法人(项目部)要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建设办报备,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合同执行其间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必须做到月清月结,确保劳务队伍中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第四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预防管理机制。(一)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中标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并需将以上信息汇总后上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备案。(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17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按中标价(A)金额计算: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A×2%存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中标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中标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三)建立完善的支付制度。中标单位要将计量资料上报监理单位后进行公示7天,计量资料审查完成后要将计量结果公示3天,公示时间到期且无争议后才可支付。每期计量须分次支付给中标单位,第一次支付款项必须用于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经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才能进行第二次计量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采用银行直付方式,由中标单位委托银行每月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账户,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进行督办。(四)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中标单位与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三方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必须明确劳动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当月或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新进场当月签订。中标单位要当月将劳动合同报送给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纳入月度考核。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对标段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标段承包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在中标单位(项目部)驻地显目的位置要公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市级公路管理局、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若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逐级进行举报。第五条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一)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二)强化各中标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四)从事高危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机构(建设18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加强制度落实管理,预防问题的出现。(一)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重点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除加强支付管理处,对农民工投诉、举报要及时查处,预防群发性问题的出现。若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经核实,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可优先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予解决,并在下次计量支付时补足保证金。(二)对出现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及时将拖欠工资情况上级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要加强检查,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是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要增加检查次数,彻底解决春节前农民工因工资拖欠而集中上访的问题。(三)各市级公路局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对辖区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指导;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农民工用工情况总结上报区公路管理局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第七条责任追究。(一)中标单位与进场的劳务合作队伍、农民工三方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参与工程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办)进行履约检查考核时不得将其履约评价等级评定为一般以上等次。(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出现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中标单位包括因其合作的劳务合作队伍产生的将对其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档案,在路网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新项目采购时,一至三年内不得通过资格审查。(三)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到自治区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上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管理项目的市级公路管理局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前三名的评选资格。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路工程(2006)61号)》同时废止。19附件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执行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3)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0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20(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发包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盖单位章)KC承包人: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好(盖单位章)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17日211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为在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22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任发包人: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包人: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州州(盖单位章)VV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17日23附件四项目经理委任书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致: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真代表本单位委任杨帆为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杨帆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2025年12月17日抄送:(监理人)24附件五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25附件六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履带式推土机165kw以上台1挖掘机1以上台2装载机LZ50以上台2轻型震动压路机2-4t台1平板振捣器1.5KW以上台2插入式振捣棒0.8KW台2砂浆拌和机600L台1空压机3m2以上台1洒水车10L以上台1运输车10t以上台4压力机200t台1土工试验设备套1砂、石试验设备套1GPS测量仪台1水准仪台1切缝机0.241t台1磨光机0.75kwCk1压路机25t以上台126附件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格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致:横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招标人名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等规定,在施工招标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合同段的投标中,我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以下郑重承诺:(一)我单位在本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8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投标中标后,我单位同意在签订合同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向发包人提供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省区范围内)商业银行出具同等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结算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时,以实际结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额度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我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我单位(包含我单位的分包商)承建的2025年芦村至横县公路路面维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段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及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取。(五)其它未尽事宜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承诺人:广西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姓名)((签字日期:2025年12月17日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按中标价(A)金额计算: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A×2%存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2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面维修养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