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库维修养护工程 水库运行维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2025)
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运行维护工程001合同
一、合同编号:JSZC-320413-CZMY-C2025-00330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运行维护工程001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等、如有) :JSZC-320413-CZMY-C2025-0033
四、项目名称: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百花东路118号
联系方式:18861225017
供应商(乙方):江苏皓利名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二条巷5号106室
联系方式:1505194646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运行维护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95800 元
合同金额:69.58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90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2-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唐庄.do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项目名称: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江苏皓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磋商、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江苏皓利名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运行维护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2.工程地点:金坛区薛埠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3月2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6958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17716.59(¥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45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凌磊。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2月22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磋商文件及双方其他书面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常州市太平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所载明的标准、规范、规程。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9)其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含竣工后提供竣工图),承包人可自费复印更多份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提供经会审通过的全部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各类报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工程申报单、验收资料及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相应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总平图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为此承包人自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果对公开有关信息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陆杰;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提供,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盗用消防水,所产生的相应责任都由承包人承担;2、不提供接水、接电接驳点。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可提供的全部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前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可后移交给发包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移交,导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肆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和电子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一、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向监理、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回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各方确认后,承包人应于2天内向各方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二、承包人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办理有关交通、环卫、环保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排污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排污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磋商报价中考虑;噪声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磋商报价中考虑;施工噪声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垃圾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磋商报价中考虑;公共道路占用(若有):承包人办理占用手续,费用由承包人在磋商报价中考虑。三、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施工人员进场必须规范着装(包括安全设备、设施),费用由承包人在磋商报价中考虑。禁止在非规定地点大小便、倒垃圾,违者将按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承担违约金。四、高(中)考、节假日、市内有关方面重大活动期间或发包人需要的特别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无条件服从,并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造成承包人损失,但发包人将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损失。五、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影响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保持路面清洁,车辆出入场内场外道路,均应设专人进行路面保洁;渣土车辆在出入市政道路前必须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作业和沿路撒泼滴漏等。承包人负责与交警、城管、市政等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上布置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承包人应与其他专业承包队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明确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在各区各层各部位的进场施工、供货时间,在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安排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或配合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七、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应按要求的进度及时组织开工,无故拖延工程开工达30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八、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设备等款项;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与每一位建筑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及约定支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否则,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直接用工程款补足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等款项。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偿工期违约和信誉等损失。九、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承包人不得破坏,否则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十、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国家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有关部门现行要求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一式肆份及发包人、监理单位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一、在发包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开工手续后,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扰民”和“民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对外纠纷或其他人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十二、承包人不得损坏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施,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凌磊;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23221211025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B(2021)1017710;联系电话:13951966303;电子信箱:511535835@qq.com;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周到岗天数不少于5日,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及其他会议。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如低于上述规定的天数和工作时间,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必须准时到场,项目经理不到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无故迟到200元/次,有事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报监理人认可;以上情况若连续超过两次,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若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十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中标的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经发包人同意(意外事故、突发重病等发包人认可的特殊原因除外),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且符合原招标公告中的业绩要求。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本工程中标的项目经理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3日内调离本工程,同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用发包人批准的项目经理代替上述调离的中标项目经理,否则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违约金;若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每周到岗天数不少于5日,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及其他会议;(2)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本工程投标书中的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3日内调离本工程,同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用发包人批准的上述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向发包人支付500元/人天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投标书中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到位,中途若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意外事故、突发重病等发包人认可的特殊原因除外)并承担违约金:技术负责人2万元、其余人员1万元/人;若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对本工程投标书中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进行考核,如低于上述规定的天数和工作时间,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必须准时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无故不到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无故迟到200元/次,有事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报监理人认可;以上情况若连续超过两次,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应做好移交前的成品保护,期间任何成品的破坏,均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并由此承担工期延误和相关责任。2、施工过程中须考虑成品保护措施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防尘、密闭运输、安全等措施费用、路面清洁、洒水等相关费用及与建设、城管等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处罚及应上缴的相关规费等费用,承包人须自行考虑,与发包人无关。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另行协商;(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照常州市建设局及金坛区住建委的文件规定执行。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书面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针对周边情况做好防尘降噪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声、污水、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承包人须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3)建筑垃圾处理参照《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详见坛政规【2017】1号文)。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治安保卫措施,并承担因承包人因该项工作不力(财物材料失窃、工人赌博酗酒、工人打架斗殴等)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管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并服从发包人、监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要求制定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制度的运行。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工程当地建设、规划、环保及城管部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承担因其自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临时设施的搭设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并按标准化、文明现场的要求设立标语、标牌,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场地硬化、美化,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如发生投诉及主管部门追责,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竣工时承包人负责进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各专业工程及设备(各专业工程承包商须在专业工程竣工交付前自行完成自身工程范围清洁工作)。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及时将临时设施(含临时围墙、临时道路等)及施工设备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含建筑垃圾清运,运费自理),清理标准应获得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不得对镇区内现有的道路和设施在未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进行破坏、占道使用或造成污染。若有发生,经监理及发包人签字认定后,每次处2000元的违约金外,还需及时修复及清理到位,承包人拒不实施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单位进行修复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经审定后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和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和国家行政相关要求的停工(非承包方的责任),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可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中标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二/天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延期除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天以上(对比同期工程总进度计划),除扣除相应延期违约金外,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赶工计划和赶工措施,赶工不力或拒不赶工的,工期延误45天以上(对比同期工程总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按通用条款执行;(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4.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7天向监理人申报相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申报资料3天内完成审批。(1)除发包人供应或发包人定价承包人供应材料外,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样品(可进行封样的),并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检。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保留发包人供应或发包人定价承包人供应材料的权利。(2)主要材料供应商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但须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认可。未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决定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用于本工程。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下力方式。(3)发包人、监理人对材料供应商的决定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人对材料应负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并做自检内容记录,此外还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若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因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致使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的材料供应量按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认的实际供应数量进行计量。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材料款,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该部分并支付给材料商。(7)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根据工程申报单、现场签证于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要求工程材料的质量及检验资料须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验收规范;(2)本工程涉及外观材料材质、规格、颜色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3)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质量证明材料和《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经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能进场使用。材料未经报审同意,承包人擅自用于工程的,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4)本工程所使用材料应按要求进行检测,送检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送检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如已使用于工程,应无条件返工,如未使用于工程,由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变更项目清单计价工程量结算方法: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如有)审定后的数量进行结算。变更项目清单计价综合单价的结算方法:磋商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磋商的综合单价结算,但采用不平衡报价且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子目变更,其单价将在满足该子目中标工程量15%范围内采纳其报价,超出15%(含)以外的工程量按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方法确定价格;磋商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承包人应按本专用条款第12条之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c中确定的方法计算。2、如有变更,应在变更部分施工前一周提交变更方案,如涉及造价的,则需提供变更前后的造价对比方案。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跌调整按苏建价[2008]67号文的规定执行。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现场施工条件2.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前期费用3.市场风险,包括且不限于采用新的验收标准等;4.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在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内的波动5.单价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除设计变更引起的模板、脚手可以调整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在磋商综合单价内,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发包人要求的承包范围以外的附加工程量;3.暂估价材料、暂估价项目;4.发包人确认的其它项目;5.政策性调整:除人工费用可按政策调整外,其余不调整;人工按政策调整后按中标优惠率同步下浮;6.工程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可按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进行调整;7.发包人提出对乙供部分材料进行更改,引起的价差。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工程量应由承包人按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等经审批通过的工程量增减)计算后向发包人提出,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定数量结算。2、施工期间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即价格波动超出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各类材料相应的波动幅度风险范围上限或下限),按苏建价(2008)67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并按中标优惠率同步下浮。(说明:波动范围的计算以施工期各类材料加权平均价格(除税)与该项目招标当时常州市除税信息价)相比为准。没有除税信息指导价的,以发、承包双方经市场询价后确认的价格相比为准。)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部分,增加项目及签证部分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a.磋商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磋商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b.磋商书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磋商书中已有的类似的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后结算;c.磋商书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原则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规则中的标准并按中标优惠率同步下浮,材料价格按工程实施期间的常州信息指导价(无信息价的按确认价,材料价均为除税价),人工按施工期间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根据上述要求编制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4、以本工程磋商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5、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要在合同价外另行增加的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施工;所涉及费用在竣工结算时由审计确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要在合同价外另行增加费用的内容均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预算书待监理、发包人、跟踪审计人员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结算。6、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隐蔽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的时间及标注时间、部位、尺寸的现场影像资料,如有必要,还需附有综合单价分析表。7、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及审计部门确认,如未提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的权利8、凡暂估价(材料)项目建设方保留二次招标的权利。注:上述凡涉及中标优惠率同步下浮的下浮率={1-【磋商总价-不可竞争费*(1+规费费率)*(1+税率)】/【标底总价-不可竞争费*(1+规费费率)*(1+税率)】}*100,(不可竞争费用为暂列金额、暂定价)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1预付款:本工程不设预付款。1.2工程进度付款(1)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70%(扣除暂列金额)的工程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资料整编并提交发包人归档后付至审定价的97%,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清。(不计利息)。注: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施工方应开具合法增值税发票,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仅对监理人符合施工质量等级合格及以上且相关的质量评定完备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支付,不合格工程及质量评定资料不完备的不予支付。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索赔等项目,经协商后在工程通过竣工审计后支付。1、各节点合同价款已包含农民工工资(停工期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预支安全文明施工费。2、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3、结算审核费:该工程的核减率应控制在8%内(含8%);12%≥核减率>8%时,该工程所有审核费用承发包双方各承担50%;核减率>12%时,该工程所有审核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不为累进制。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根据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在竣工质量验收(俗称竣前验收)之前经监理及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业主认可后移交给发包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移交,竣工质量验收延后,直至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薛埠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期限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移交后两个月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另行协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审定价的3%扣除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审定价的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绿化养护期为两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若因发包人原因需减少或取消部分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包括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签发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定、会议纪要、通知单、工作安排及联系函),上述各类文件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如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视为违约,并且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溯由于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造成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提出的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零星工作施工的要求,否则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应按要求的进度及监理发出的开工令及时组织开工,无故拖延工程开工达30日且协商不成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重新招标、专家论证等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天以上(对比同期工程总进度计划),除扣除相应延期违约金外,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赶工计划和赶工措施,赶工不力或拒不赶工的,工期延误45天以上(对比同期工程总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本工程中标的项目经理无法胜任或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3日内调离本工程,同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用发包人批准的项目经理代替上述调离的中标项目经理,若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或检测不合格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查实且拒不整改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从职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方人身以及其它依据国家、江苏省、常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的人身、财产保险,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缴。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金坛区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1、承包人承诺:在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专业分包工程款、材料供应款的支付到位,承担因农民工工资、专业分包工程款、材料供应款等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责任。2、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解决,原则上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解决,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要求增加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量、中途变更、签证(包括但不限于计量、价格签证)、索赔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暂停施工或拖延工期,如发生此类情况,承包人将按2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项目现场实际人员与磋商文件中的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不符合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4、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发包人进度安排且不影响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5、施工方案编制中应有绿色施工方案的内容。6、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均已在磋商报价时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7、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其他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并采取切实保护措施,防止本工程遭到破坏。同时,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对其它专业工程、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本工程施工破坏其它工程或周边环境和设施。相应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磋商报价中。8、承包人应与其他专业承包队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在各区各层各部位的进场施工、供货时间,在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安排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或配合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未能完成的按1万元/次承担违约金。9、承包人必须确保材料、劳动力、施工机械等资源投入,满足各施工阶段施工需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节点。10、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指定地点的卸货、二次搬运、入库保管、加工制作(如有)、安装就位等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应项目的磋商综合单价中。11、竣工时承包人负责进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各专业工程及设备(各专业工程承包商须在专业工程竣工交付前自行完成自身工程范围清洁工作)。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及时将临时设施(含临时围墙、临时道路等)及施工设备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含建筑垃圾清运),清理标准应获得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出,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施工进度及现场协调要求需拆除临时设施或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时完成,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12、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侵权行为(含噪音、环境污染等对第三人产生的侵权)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13、施工过程中如因质量、文明、安全或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问题而遭受规划、环保、建设、城管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或开具处罚通知单,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除立即整改外,还应承担0.5万元/次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在质量、安全、工资支付等方面受到媒体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或发包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2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对于发包人、监理提出的质量、文明、安全或环境保护的整改要求,承包人48小时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要求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0.5万元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和监理指令的,承包人将按1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包人承担2万元/次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4、承包人的工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因承包人拖欠工资、货款、工程款而直接向发包人追索价款,或到发包人、政府部门滋生事端的,承包人承担合同结算价款1%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启用银行履约保证金或动用工程余款支付民工工资或材料(设备)款。承包人如发生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扣罚工程款1万元/次,发包人并有权追偿其它经济损失。15、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并应持证上岗。在特殊工种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按1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16、根据常住建【2020】160号,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所需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等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具体按文件要求。17、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暂停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其它违约责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18、(1)本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的审定价为准。(2)关于结算审核费:该工程的核减率应控制在8%内(含8%);12%≥核减率>8%时,该工程所有审核费用承发包双方各承担50%;核减率>12%时,该工程所有审核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不为累进制。19、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廉政制度。如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的,经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查实,承包人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向本工程相关方行贿的,经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查实,承包人应支付行贿额10倍的违约金。20、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车、渣土车、垃圾外运车等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如被相关部门查处并通报,除按规定处罚以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21、承包人需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现场指令单,若不服从发包人要求,处5000元/次的违约金。22、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明确劳资专管员并约定人工费用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根据坛建发【2018】75号文件要求,金坛区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具体按实施意见执行。23、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建〔2018〕113号)、《关于加强全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常建〔2018〕132号)等要求,按各自职责,将防治措施落实到位。24、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执行“常建【2017】235号及“常建规【2017】4号”。25、图纸及施工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26、开工时间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27、本合同中所涉及的违约金均于同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8、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决定。附件1: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江苏皓利名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在2025年度常州市金坛区唐庄水库维修养护(运行维护)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零责任事故,无人员重伤、无人员死亡事故”的安全目标,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库维修养护工程 水库运行维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