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二、供应商名称: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01101000025985810
五、合同编号:11N73839419X2025392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抗震加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0
15400
154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王玉梅
联系电话:19351035500
传真:/
地址:阿克苏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1_4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造价咨询合同.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ZHY(造)-2025-112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四、质量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六、合同文件的构成七、词语定义八、合同订立九、合同生效十、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1.2语言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适用法律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2.5答复2.6支付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5.2有异议部分的支付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2合同解除6.3合同终止7.争议解决7.1协商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8.2奖励8.3保密8.4联络8.5知识产权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适用法律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2.4委托人代表2.5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2合同解除7.争议解决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8.2奖励8.3保密8.4联络8.5知识产权9.补充条款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派人员名单···················23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全称):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抗震加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3.投资金额:计划2000万元。4.资金来源:债劵及地区财政。5.建设工期或周期:计划3个月。6.其他:无。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25年11月28日开始实施,至抗震加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其委托编制的造价成果文件,完成时间为20个工作日,以委托人交付咨询人所需的资料日计算的书面文件。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乙方收到甲方委托资料之日起20自然日之内完成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须经当地备案部门地区住建局审核通过批准的,并向委托人交付验收合格的技术成果,纸质版5套及电子版1套,交付的资料要求清洁、清晰及装订整齐牢固。五、酬金或计取方式第1页1.酬金: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元)。2.计取方式:固定总价,不做调整。15400.003.咨询人在委托人付款前7日须向委托人提供与合同款数额相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委托人,发票内容要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由于咨询人未能及时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1月28日2.订立地点: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温宿镇学府路41号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4份,咨询人执2份。(以下无正文)第2页十一、通知及送达本协议记载地址及联系方式系各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作为产生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仲裁机构传票、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寄送的司法文书,无论拒收或退回,均视为有效送达。如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否则因通知不及时引发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委托人:新疆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盖章)咨询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350111M0001D9M98住所:新疆温宿县温宿镇学府路041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69号盛辉物流集团总部大楼05层10-13单元账号:102891001007账号:6505016163500000274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阿克苏分行营业室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电话:13909976077电话:18199131453第3页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第4页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第5页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在成果文件送达后7日内,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第6页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第7页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第8页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但在合同履行期内开始但未结束的项目,不属于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第9页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除6.2.2条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第10页(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第11页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12页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3执行。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清单、定额、计价依据、设计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接到咨询人要求7天内。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周军,其权限范围:负责与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业务关系协调。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收到咨询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但咨询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模糊、不完整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委托人不承担答复义务。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第13页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造价员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5人或以上。3.1.2项目负责人为:范贤华,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权负责,联系人王清山联系方式:18199131453。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_无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无约定。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约定的服务期限。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_按约定时间提供成果文件。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执行,且咨询人应确保成果文件一次性通过当地备案部门审核,否则修改费用及延误责任由咨询人承担。3.2.4委托人可在咨询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后向其提出异议,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1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3日内完成修改。咨询人未在指定期间内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委托人提出的异议,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所有未付款项直至瑕疵整改完毕,并可要求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抗震加固专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阿克苏地区住建局发布的最新工程造价信息(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季度/年度调价通知、国家及新疆自治区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行政策、法规(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新疆住建厅发布的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行业规定等。第14页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无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无。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逾期交付技术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其他违约情形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费30%作为一项违约金。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工程造价有异议,提请第三方进行复议,经审核后,确定误差3%以上的,咨询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价30%作为违约金,在委托人的支付款项中扣除。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_,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5.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咨询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在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服务费(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元),一次性支付清。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调整。第15页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不调整。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_无约定。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无约定。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无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无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无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无约定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无。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图纸及相关资料,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有效。因咨询人泄密导致委托人投标策略外泄的,按本项目合同金额的5%计收惩罚性赔偿。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图纸及相关资料,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有效。咨询人泄露委托人资料的,每次需支付合同酬金20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咨询人员离职后仍永久承担保密义务。第16页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图纸及相关资料,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有效。。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白鸿儒,送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邮箱:347401961@qq.com。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清山,送达地点: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百商国际D座710室,电子邮箱:417730562@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_。咨询人应保证其向委托人交付的咨询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因此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委托人受损的,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无。9、补充条款:收费计算标准:政采云竞价,为最终项目服务费,不发生增减变化。第17页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万元)决策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其他: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调整政采云竞价,为最终项目服务费,不发生增减变化政采云竞价1.5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调整投标报价分析☑编制☑审核☑调整清标报告☑编制☑审核☑调整其他: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实施阶段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其他: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其他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第19页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工程量清单组成(纸质版和电子版)按招标人要求按招标人要求合格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扉页、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组成内容(纸质版和电子版)按招标人要求按招标人要求合格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其他服务第20页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第21页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第22页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派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职称专业分配执业资格证号码备注1范贤华高级土建建[造]112035000009992葛军高级土建建[造]110135000052083刘杰高级安装建[造]1142235000075204李梅红女高级安装建[造]141835000077995廖能/土建建[造]112135000036406孟洁/土建建[造]11223500007441第23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抗震加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