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3327237742025801

二、合同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3106251029146818-13284997
四、项目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飞达路85号
联系方式:021-66876816
供应商(乙方):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培(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399弄3号楼905室906室
联系方式:131208590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28764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镇域范围服务要求:负责处理案件:除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范围以及其他涉及公安机关的咨询、投诉以外的邻里纠纷、求助等44项非警务类警情案由服务时间:365日历天服务标准:满足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元):
128764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合同(11N3327237742025801).pdf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1N3327237742025801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高玲:飞达路85号: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王雅玲: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399弄3号楼905室906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招标需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服务关系1、甲方向乙方购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非警务类工作人员经费项目服务,乙方须选派工作人员合计12名,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班次4人,二十四小时运转。2、“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属于乙方员工,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不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承担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承担双方约定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责任,确保服务区域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效果达到甲方规定的标准。4、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期限内,定期进行“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培训(若因甲方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安排培训)。二、服务内容负责处理案件:除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范围以及其他涉及公安机关的咨询、投诉以外的邻里纠纷、求助等44项非警务类警情案由。三、服务区域服务范围为罗泾镇(南接月浦、罗店镇、西与嘉定区徐行、华亭镇相连,北至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总面积近50平方公里)全部区域。四、服务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五、服务要求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管理办法、监督考核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六、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范围内,对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服务标准提出具体要求。2、甲方有权根据“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需要修改管理服务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3、甲方有权根据“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需要,向乙方提出临时所需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任务(若有必须的新增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参考本合同服务费和保安服务行业收费标准商定)。4甲方有权根据网格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5、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规定、办法对乙方的工作业绩进行检查考核。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如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不服从甲方的监督、指导等,乙方应根据乙方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撤换。7、甲方是乙方服务区域的行政管理主体,有义务对乙方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帮助。8、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9、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制定的服务标准、管理办法、监督考核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成“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手册,交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并定期指定专人为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10、甲方根据相关考核办法,提取合同金额的8%为考核专项经费,实施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综合评定考评等次,并按照考评结果给付奖金额度。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七、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义务。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授意从事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越权从事“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要求。3、乙方在服务区域内开展“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获取不当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不是行政管理主体或执法主体,没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因乙方越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乙方应当根据“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的需要,选派思想品德好,没有前科劣迹,纪律性和责任性强,能胜任“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及符合甲方其他要求的工作的人员,经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从事“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6、乙方有权定期接受甲方派员进行业务培训。7、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进行管理,依法承担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保证用工行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乙方与“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的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8、乙方在“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中,合法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乙方应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向甲方要求补偿或者赔偿。若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约定职责时,发生因暴力对抗,意外袭击等人身伤害事件,乙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甲方对不足部分,提供适当补助。9、若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约定职责时,因自身行为、身体健康等原因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八、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的合同金额为:1287648,大写:壹佰贰拾捌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整。2、支付方式:服务费按月支付元,甲方对乙方每月服务于次月5日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乙方于每月5日前开增值税发票(5%差额征税),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剩余合同金额按照第六款第10项规定予以执行。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因服务项目涉及财政拨款,乙方同意甲方按实际财政拨付时间调整付款时间,该等调整不应被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对付款时间进行调整的,应在财政拨款到位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付款。3、乙方转账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4、甲方的开票信息及开票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确认。九、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和补充,协商后所签订的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有涉及乙方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A、甲方因机构改革或者政策变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B、乙方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C、乙方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D、乙方不按本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经考核不合格,责令整改后仍连续2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E、乙方因其承接条件变化,达不到招标公告要求条件的,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资格或者责令停业的;F、乙方因工作失误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G、乙方人员因行为不当,引发社会群体性矛盾的;H、乙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I、乙方利用服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J、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其他义务之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4、除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如一方提前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一方应赔偿损失,并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的20%支付违约金。5、因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违法或者失职行为不当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无争议部分的义务。十一、附则1、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所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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