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厦门大学2025)
一、合同编号: 校合-2025-3210-SWCS-0014
二、合同名称: 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
三、项目编号: XDCS2025-B-027
四、项目名称: 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厦门大学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
联系方式:2182290
供应商(乙方): 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7楼
联系方式:0592-52166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清单及施工图纸进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04153.57
合同金额: 130.415357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开工日期:2025年1月4日,竣工日期:2026年3月 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保修期:伍年 地点: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pdf
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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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校合-2025-3210-SWCS-0014的厦门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厦门大学思明校区发包人(全称)厦门大学承包人(全称)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1.一般约定32.发包人.63承包人...74监理人.105.工程质量.1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27.工期和进度..148材料与设备..179.试验与检验.1910.变更.2011.价格调整22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2213.验收、接收与移交2314竣工结算...2515.缺陷责任与保修2516,违约...2717.不可抗力..2918.保险..3019.索赔..3020.争议解决...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322.发包人..333承包人....335.工程质量3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47.工期和进度.348材料与设备..359.试验与检验3510.变更.....3511.价格调整36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613验收、移交和接收...3814竣工结算....38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3916.违约....3917.不可抗力.4118.保险..4120.争议解决..41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42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43附件3:廉洁建设承诺书。.4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大学承包人(全称):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厦门大学校内3.工程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4.工程内容:拆除工程、块料楼地面、石材楼地面、块料墙面、抹灰面油漆涂料、天棚吊顶、防潮板隔断、排水沟、截水沟、楼(地)面涂膜防水及电气安装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承接任务形式:竞争性磋商口单一来源采购口审核委托(固定单价)口审核委托(固定总价)口其他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3月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效质量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肆仟壹佰伍拾叁元伍角柒分(¥1304153.57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以下第(1)种:(1)固定单价;(2)固定单价加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1;(3)固定总价;(4)可调价格:按照国家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五、项目经理(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惠福,身份证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144I(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或预算审核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2月22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厦门市思明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7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61004电话:电话:0592-5216699传真传真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ehong592@163.com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长青支行使用单位:(公章)账号:40315001040013979使用单位代表:(签字)2/4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3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5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合同其他相关方是指监理人、设计人、分包人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日期和期限1.1.3.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3.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3.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3.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3.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3.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3.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31441.1.4.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4.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4.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4.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4.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4.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4.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4/44(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交通运输1.8.1出入现场的权利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8.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5144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8.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9知识产权1.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6/44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2.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2.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2.3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4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2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7144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8/44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2.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9144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退场之日止。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退场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0/44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14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12144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本工程治安保卫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13/44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14/44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5144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6/44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17/44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18/44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19/44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20/44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10.7.1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以及项目的实施由合同当事人在专21/44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工程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相关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4412.3计量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本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4.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审批,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4.3支付分解表本工程进度款支付分解表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接收与移交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23/44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竣工验评纪要。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发竣工验评纪要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签发。(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竣工验评纪要;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发竣工验评纪要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签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竣工验评纪要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竣工验评纪要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发竣工验评纪要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接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3.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单。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3.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4施工期运行13.4.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3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4.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24/4413.5竣工退场13.5.1竣工退场竣工验评纪要签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5.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内容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竣工结算审核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相关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本工程最终结清(质量保证金退还)相关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5144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验收单。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26/44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27/44(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的款项;(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双方共同确认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8/4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29/44(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的费用;(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支付。18.保险18.1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3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5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30/44(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工程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竣工验评纪要签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竣工验评纪要签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完成质量保证金清退手续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1/4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及其附件、投标/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其他书面文件或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监理人(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电话:\设计人(名称):厦门市宏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蒲馨;联系电话:15160020090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厦门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大学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厦门大学资产与后勤事务合同管理细则(试行)(2022年修订)》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上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应于开工前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图纸1份。1.6.4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等;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述文件3份,发包人于3天内审批。1.7联络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8交通运输1.8.1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人员、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进出校园相关手续;只有报备通过的人员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1.8.3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图所示边界为准1.9知识产权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1.9.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合同价格按约定于结算时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予调整32144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林晓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60158977;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变更、验收、接收、登记手续等。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变更工期等事项的,应有发包人签字及盖章确认,现场代表口头承诺不能作为执行依据。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内2.2.2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相关的各项手续。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厦门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收齐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等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一式伍套),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移交发包人,移交时,承包人须编制移交清单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及电子光盘。(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开展结算审核工作;每次请款前按学校规定提供完备的请款资料并办理相应的请款手续。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若为招投标中心采购项目,应与投标/响应文件所列项目经理一致)姓名:李惠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696904566;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自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之日起至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日止,承包人按5000元/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自应当更换之日起,承包人按5000元/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同施工组织设计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应当更换之日起,承包人按3000元/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承包人擅自更换之日起至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日止,承包人按3000元/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自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按3000元/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44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能否分包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工程禁止分包;(2)本合同项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允许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采购文件所列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承包人需分包部分工程,须提前14天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负责分包项目的管理,承担工程进度、安全及质量责任,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就所分包的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贰佰零柒元陆角捌分(¥65207.68)(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其他类型企业,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以回保函或回保险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5.工程质量5.3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其他约定:承包人应该同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参加隐蔽工程检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共同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还应遵守学校安全生产及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疫情期间,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觉遵守发包人的校门管理及治安保卫制度,自觉维护发包人教学区域的正常教学环境,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实际需要6.1.5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厦门大学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所列及发包人、监理人特别要求7.1.2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34/44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需提供,确需提供的,则开工前提供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工程合同金额的5%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级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100mm以上;(3)40℃及以上持续3天的高温;(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5)其他经双方共同认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材料与设备8.6样品8.6.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包人的需求确定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实际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实际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实际需要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发包人及监理人指示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2)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的签证、增减工程量;(3)发包人可能安排的本项目相关的附属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等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由承包人编制,估价原则及程序同通用条款约定,变更估价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审核,并于竣工结算完成后同工程尾款一并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天内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采购清单。35/44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计划自行采购,并于签订暂估价合同前3天内将采购结果告知发包人。若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付款基数,暂列金额应当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于工程结算时按实支付。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采购清单明确计取风险费外,其他情况下不计取。承包人投标时应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结算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以下第(1)种执行:(1)竞争性磋商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以竣工图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为准。采购清单内项目,单价套用承包人首次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按本工程磋商优惠率优惠计价;若工程量增加的项目承包人首次报价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该项目增加部分单价套用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按本工程成交优惠率优惠计价。采购清单外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原则计算,总价按本工程成交优惠率优惠计价。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磋商优惠率=1-(成交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首次报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1×100%,则本工程磋商优惠率=[1-(1304153.57-100000.00)+(1481233.35-100000.00)]×100%=12.82%成交优惠率=[1-(成交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招标控制价一暂列金额及暂估价)×100%,则本工程成交优惠率=[1-(1304153.57-100000.00)+(1481992.69-100000.00)]×100%=12.87%(2)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竣工图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程预算审核书(由发包人出具)内的项目单价套用发包人审核单价,工程预算审核书外的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按照发包人预算审核单价的计算原则计算,并根据谈判优惠率予以总价优惠,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本工程谈判优惠率为(3)审核委托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竣工图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程预算审核书(由发包人出具)内的项目单价套用发包人审核单价,工程预算审核书外的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按照发包人预算审核单价的计算原则计算。定额缺项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4)其他项目:L36/44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不超过合同金额±5%(含)的价格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采购清单明确计取风险费外,其他情况下不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影响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金额±5%的,或者存在设计变更、税率变化的,属于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于工程结算时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2.1.1第(1)种方式执行。竞争性磋商项目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2.1.1第(1)种方式执行外,还有一种调整情形:采购清单内的工程量减少,若承包人首次报价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则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成交优惠率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12.2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按支付分解表约定12.3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福建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等规定,结合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支付相关规定编制12.4.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付款条件具备之日起7天内12.4.3支付分解表:本合同生效、付款条件具备且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请款手续后,发包人按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发包人分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期数拨款%金额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25%作预付款¥301038.39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0%¥662284.47(暂定)第三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97%,若已付金额超过发包人审定结算价97%的,承包人应当返还相应价款按实结算第四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100%按实结算(2)发包人分伍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期数拨款%金额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25%作预付款¥第二期工程量完成70%时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50%¥(暂定)第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0%¥(暂定)第四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97%,若已付金额超过发包人审定结算价97%的,承包人应当返还相应价款第五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100%37144(3)年度维修项目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付款期数拨款%金额第一期合同履行个月后付至个月工作量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的80%按实结算第二期合同履行个月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个月工作量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的80%按实结算第三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97%按实结算第四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100%按实结算(4)房改房维修基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审核后送至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复审,复审为最终审定。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最终审核价款划拨到厦门大学房改房维修基金专户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终审价款13.验收、移交和接收13.2竣工验收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3.2.5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3.5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学校结算审计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工程报告、采购与成交资料、施工合同、增量报告及补充协议、材料品牌选定表、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资料、工程量签证资料、工程量汇总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结算书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1)竣工结算资料先报发包人业务主管部门(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2)发包人最终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承包人送审价金额的5%(含本数)的,超过部分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结算审核费为:(承包人送审结算价×95%一发包人审定结算价)×10%,由发包人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3)发包人审核后若再经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复审,则以其最终审核价作为决算价。14.4最终结清(质量保证金退还)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承包人须提交的材料:领款收据1份、缺陷责任期验收单3份、工程价款结算账单1份(工程尾款),竣工验评纪要复印件1份,具体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材料的时限: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完成质量保证金退还材料审批的期限:材料完备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付款条件具备之日起7天内。38/4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按发包人审定结算价取费);(3)其他方式:L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2)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将发包人审定结算价的3%转入发包人账户;(3)其他扣留方式:关干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所发生的修复费用和损失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单位自修除外),如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则在费用和损失发生后7天内由承包人承担支付,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如有剩余,在双方无质量争议或保修争议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将剩余金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退还后,承包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工程保修期为:依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3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招投标中心采购项目,依承包人响应,为2小时;审核委托项目,为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同意;(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同意;(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同意(4)其他:16.2承包人违约16.2.1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包括:(1)承包人违反学校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施工或停工,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或损害学校利益的。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接到开工通知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的,每拖延1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39/44(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20%的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维修或者返工,并且承担延误的工期;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维修、返工,或者维修、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将该部分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事故处理的费用、工程恢复费用及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等全部费用;(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无条件改正、更换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6)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7)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国家、地方及行业部门的规范性要求或者违反学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按照《厦门大学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处罚;(8)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者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且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补充完整的,每逾期满30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同时,由此引起的审核周期延长、工程款支付延后或工程经费被收回等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并有权扣留剩余质保金,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如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则在费用和损失发生后7天内由承包人承担支付;(10)工程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缺陷责任期外、保修期内,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及质保金已结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另行支付;(11)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垫付费用、违约金和处罚,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剩余工程款不足的,可以追偿。16.2.3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法律责任:(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开工达10天以上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违法行为被查封账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0/44(4)承包人因欠缴税致使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5)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6)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情形,或者计划工期进度延误2个月及以上,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7)承包人长期不依法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原因造成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8)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或师生工作、学习、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的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mm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18.保险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自行承担风险。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保单或其他证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了但是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0.争议解决20.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廉政建设责任书41/44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1////1/42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大学承包人(全称):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项目采购情况,经协商一致就厦门大学后勤集团勤业餐厅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与施工范围一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承包人投标响应,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捌年;3装修工程为伍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伍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照国家规定保修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三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小时(同保修响应时间)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保修服务方案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7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92-5216699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6100443144附件3:廉政建设责任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厦门合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签字)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7楼电话:电话:0592-5216699日期:2025年2月22日期:2025年12月22日44/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后厨地面及吊顶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