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动化机械臂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大学2025)



一、合同编号: CG100012025026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自动化机械臂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CG1000120250261(0873-2025HW3L0503)
四、项目名称: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自动化机械臂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大学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联系方式:010-62757242
供应商(乙方):上海奔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207号1幢101、109、110室
联系方式:chengyan.xie@bioyond.com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自动化机械臂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附件
合同金额: 188.5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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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物采购合同招标编号:CG1000120250261(0873-2025HW3L0503)合同号:甲方(需方):北京大学乙方(供方):上海奔曜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自动化机械臂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G1000120250261(0873-2025HW3L0503))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本合同包括以下文件,各部分应当结合在一起阅读和理解,并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1)中标通知书;(2)合同条款;(3)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4)规范及标准。(5)中标文件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同意纳入合同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一条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单价1.1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货物,货物的详细清单见附件1《货物清单及价格》。第二条合同金额2.1货物报价总额人民币188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伍仟圆整)2.2货物最终成交总额人民币188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伍仟圆整)2.3本合同第2.2条的货物最终成交总额由货物本身的价款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构成,其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制造费、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费、检验和测试费、税费、质保费等。如果上述费用不是包含在单价中而是单独计取的,则甲方对该等费用无论如何都将不会再予调整。2.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上述费用的变化或物价、汇率、利率、税率等的变化而变化,货物最终成交总额将按照货物的实际数量进行调整。第三条货物的交货地点、期限3.1交货地点:北京大学用户指定。3.2到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3.3如本合同项下之货物分批交付,则乙方应在每批货物启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为接收货物做好相应准备,但该等通知并不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给甲方造成额外支出的责任。3.4如果甲方希望乙方提前或延后交付货物,则至少应当在约定的货物交付日期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R第四条所有权转移及风险承担4.1货物的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乙方就交付的货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4.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货物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交付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4.3在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的情况下,不影响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五条知识产权5.1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采购的货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类权利主张,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5.2本合同项下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使用、实施人的相关证明。5.3甲方永久免费享有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软件、文件资料所含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第六条货物标准6.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见附件3)。如果上述文件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上述标准应当为最新版本(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颁布的版本)。如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不一致的,则采用三者中之最高标准执行。6.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合同项下货物的样品作为货物验收标准。63加果对货物的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同意交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或双方块商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鉴定报告作为最终依据。经鉴定后,若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因鉴定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货物的运输、保险、包装7.1乙方负责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7.2乙方承担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费等,上述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最终成交总额中。i7.3乙方应当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条件进行包装,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以确保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空运、海运、陆路运输等),以避免货物遭受损坏或变质。包装还应标注运输、装卸标记。7.4乙方在发运货物前5个工作日,应当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相应的安排。1第八条技术文件8.1乙方应随货物向甲方免费提供与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书面资料。如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提供。8.2乙方须当保证其所提供之上述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九条质量保证9.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甲方要求的品质、型号、规格、以及技术标准。9.27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自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货物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除外,但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60个月的,仍按60个月计,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对货物的质保期有特殊规定的,以该特殊规定为准。9.3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甲方有权选择免费更换、修复或减少价款等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9.4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或瑕疵部件的响应时间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到达,并应当在72小时或3天内完成更换、维修等工作。同时,该货物的质保期亦将相应延长,延长的期限为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时至乙方完成工作的时间。9.5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且没有因7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第十条付款方式10.17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和甲方签订合同;:10.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买方预付50%货款,卖方向买方提供20%的质量保证金: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买方付款50%;货物完成现场安调验收后,买方退还15%保证金,剩余5%在验收一年之后退还。第十一条验收准则和方法11.1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对货物的外观品质、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初步验收。在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组织终验,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对货物共同进行验收。全部货物(包括由乙方负责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的货物)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果货物是分批供货的,则甲方可以视情况分批验收,或者待全部货物送到交货地点后进行验收。11.2在进行安装、调试的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和协助,并为货物安装、调试提供便利。11.3经验收,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乙方负责在15天内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支出。因补交、换货等造成的延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11.4若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据此予以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关的费用。11.5经验收,发现乙方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除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乙方予以修理、重作、更换或者减少价款。11.6尺管有货物出厂检测(质量)证明以及合同规定的检验和验收工作,无论何时,如有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要求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或性能等进行检测,则乙方应当负责办理相应的报验手续,并协调与主管部门(机构)的工作。因此所述发生的费用计入本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若货物的质量或性能等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索赔12.1在合同履行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根据验收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2.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则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退货,并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干银行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货物或新零件、新部件更换有瑕疵、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为此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12.3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选择从应付货款或/和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函中扣回1索赔金额。如果应付货款或/和保函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还应当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1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可以直接从货物最终成交总额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逾期交货一(1)个公历日,乙方应按货物最终成交总额的千分之三(3%)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直至交货为止。如逾期交货超过三十(30)个公历日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按照货物最终成交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2经验收,如货物的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15天内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由于补交和/或更换导致延误交货,乙方须按照第13.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3经验收,乙方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须按照每件货物价格(含安装费用)的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13.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品质等方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等)。13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每迟延一天,按照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第十条处未要求履约保函,则本条不适用)13.6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则按照应付未付价款的干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中干不可抗力的原因,阳止、限制、延迟或千扰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拉力重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含14大)大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寄送对方。14不可拉力重件的影响持续14天以上,双方应友好协商,按照不可抗力对腹仃合同县的程度在会理的时间内达成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际仃合可时文务,取自延期履行合同的一致决定。143因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4.4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都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第十五条税费15.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15.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第十六条履约保函(如第十条处未要求履约保函,则本条不适用)16.1乙方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款%【四舍五入,取整数】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格式和内容以甲方提供的版本为准。16.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格式提供履约保函,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16.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金额不足部份,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提出支付请求。第十七条售后服务17.1乙方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出现的任何故障,免费(不限于货物、备件、耗材及人工费用等)予以保修。具体内容见附件2《售后服务与培训》第十八条培训18.1就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供货物,如需要乙方对甲方人员提供培训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应当承担此类培训及费用。具体内容见附件2《售后服务与培训》。第十九条变更19.1甲方保留增加或减少本合同项下任一货物的数量的权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该等货物的单价,但货物最终成交总额应根据实际的货物数量进行调整。19.27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货物型号,发货前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替换货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使用功能完全满足原货物功能要求,性能不低于原定货物性能,价格不高于原定货物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193加果甲方对合同项下货物的规格和型号等做出变更,若此变更对货物单价产生影响,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也有权另行选择货物供应商。第二十条合同解除201加乙方迟延交货达60天,乙方除须承担迟延交付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并解除本合同,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0.2经验收,乙方提供的任何一类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且拒不履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义务,或者履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除须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20.3发生前述约定情形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该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20.4甲方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本次订购类似的货物,乙方将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20.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此等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0.6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力。第二十一条管辖法律2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争议与仲裁22.1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2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双发协商一致中止或终止合同外,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22.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三条通知23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同时应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可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甲方:北京大学联系人:王青松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邮政编码:100871电话01062757242传真010-62757242乙方:上海奔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谢诚艳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150智源大厦311邮政编码:100871电话传真无23.2上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1)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2)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3)任何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需经收件方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送达,收件方确认的日期视为送达的日期。23.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其他24.1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指天、月均指日历天、日历月,小时是指工作小时。24.2本合同还包括如下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则应当以合同正文为准。1)附件一:《货物清单及价格》2)附件二:《售后服务与培训》3)附件三:其他文件或协议24.3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24.4本合同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其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4.5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4.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4.7本合同壹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北京大学上海奔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北京海淀西区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0200004509089131151账号:121941231110301电话:010-62757242传真:/电话:传真:邮政编码:100871邮政编码:200201授权代表签字:王青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做艳年月日盖章盖章盖章盖章A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动化机械臂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