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乐清市应急管理局2025)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_、合同编号:11N76392824520251801
二、合同名称: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JWYQ202576-1
四、项目名称: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A421室
联系方式:0577-61885055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287号
联系方式:0577-6207613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39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3年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39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合作协议(2026-2028年).pdf
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合作协议(2026-2028年).pdf
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合作协议(2026-2028年)甲方: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二月甲方: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鲍弍谦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叶浩建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287号为化解乐清市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在应急救援活动中的风险,乐清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项目名称: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次),项目编号:JWYQ202576-1)】,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成功中标承办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现经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内容以下:第一条、承保范围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条、投保手续和保险费计算一、投保险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范围内确定保险主险为国寿应急救援力量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并上门办理有关投保手续。二、承保对象:保险地域范围以乐清市行政区域为限,乐清市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人员和临时应急人员(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公共突发事件救援发生意外伤害的人员),均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乐清市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名单由甲方汇总,大约8000人,经甲方确认名单人数后提供乙方,乙方核对名单作为档案清单并进行无清单投保。三、承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商定,1、保险费:三年总保费叁佰玖拾万元整(¥3900000.00),130万元/年。2、支付方式:按半年度支付,总共支付6次,甲方每次将半年度保费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根据半年度保费出具一份保险合同给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公司财务规定县支公司不能单独设立公司账户,要求所有保险费统一汇入上级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账户。乙方指定保费结算账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温州马鞍池支行账号:1203206019201022628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限内,仅限乐清市行政区域被保险人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巡查或救援集合、救援演练等救援相关期间及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应急救援服务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且不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乙方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二、在保险期限内,仅限乐清市行政区域被保险人在从事应急救援服务活动相关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购材料、运送物资、救援活动、实训演练活动和上述工作回来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且不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乙方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三、在保险期限内,仅限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临时应急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且不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如实上报甲方,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也享受同等赔付待遇,乙方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地域范围之外,以应急管理部门指令明确的地域为准:乐清市省级社会救援队伍执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指令任务期间:乐清市温州市级社会救援队伍执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指令任务期间,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乙方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五、保险详细内容(一)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每人为110万元人民币;残疾保险金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伤残等级为每人110万元人民币:III度烧伤保险金应按《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比例赔付;死亡保险金与残疾、烧伤保险金累计以110万为限。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烧伤或在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情况下又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乙方须按次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保险金不应超过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但保险服务不得因累计理赔次数过多而终止。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二)意外医疗费用: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包括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费用,针对符合当地社保机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和其他途径获赔的金额后,免赔额为0元/每次医疗事件,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限额为每人25万元,无医保报销的,免赔额100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按100%赔付。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一百八十日为限。(三)住院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每天津贴为200元,每次累计限额90天,全年累计天数不能超过180天。(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被保险人猝死。第四条、服务要求一、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二、出险报案由个人或甲方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案,乙方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95519,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三、在接到甲方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报案后,理赔人员应于第一时间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在24小时内把《理赔报案回复函》快递至甲方处(确认函中列明了理赔所需材料),并由理赔专人直接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和提供索赔程序。四、增值服务:乙方每年必须按不超过年度保费金额的10%用于防预费,提高服务水平及风险减量能力,提升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优化应急预案管理水平,并协助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风险管理的“监测预警、事前防控、事中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增值服务场景及范围包括:(一)防预服务类乙方以镇街为单位,按甲方要求向辖区内应急救援人员进行风险防范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巡讲、安全应急演练、安全隐患排查、防溺水巡逻防控等。(二)防预物品类面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能力的安全教育防预物品;适用于应急救援人员日常风险防护的个人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主要活动场所以及风险损失高发生地点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急救设备及药品等。第五条、理赔一、在甲方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如不需进行案件调查,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支付赔款。二、在甲方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万元以下赔款,5个工作日内赔付;50万元以下赔款,7个工作日内赔付;100万元以下赔款,10个工作日内赔付。三、赔偿处理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及保险金额与实际受伤害程度处理,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赔款事宜。四、甲方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第六条、监督管理一、甲方依照相关规定,对乙方在该险种经营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7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制定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安排工作,组织足够人员参与服务,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清廉合作条款为秉持廉洁、诚信原则进行合作洽谈及签订相关协议,维护廉洁、诚信、共贏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就此次合作开展廉洁监督。双方郑重承诺:在合作洽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相关过程中,不会对合作经办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有赠送现金或实物等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并自觉接受对方监督。第八条、反保险欺诈条款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乙方制度要求,开展反保险欺诈相关工作,建立保险欺诈行为识别机制,执行相关应对措施。甲方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向乙方反映,并配合乙方开展反欺诈调查相关工作。第九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反映乙方有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乙方确有违约行为的,乙方必须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或经甲方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保险服务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共提供三年保险承保服务,服务合同由采购人一次性签订,保费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后续2年的保费按照本次采购确定的年度保费。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一份送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三、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第十三条、合同附件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询标答复均作为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与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X系纲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18日期:225.(2、日期:205.12.3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合作协议(2026-2028年)甲方: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二月甲方: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鲍弍谦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叶浩建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287号为化解乐清市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在应急救援活动中的风险,乐清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项目名称: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次),项目编号:JWYQ202576-1)】,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成功中标承办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现经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内容以下:第一条、承保范围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乐清市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条、投保手续和保险费计算一、投保险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范围内确定保险主险为国寿应急救援力量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并上门办理有关投保手续。二、承保对象:保险地域范围以乐清市行政区域为限,乐清市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人员和临时应急人员(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公共突发事件救援发生意外伤害的人员),均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乐清市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名单由甲方汇总,大约8000人,经甲方确认名单人数后提供乙方,乙方核对名单作为档案清单并进行无清单投保。三、承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商定,1、保险费:三年总保费叁佰玖拾万元整(¥3900000.00),130万元/年。2、支付方式:按半年度支付,总共支付6次,甲方每次将半年度保费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根据半年度保费出具一份保险合同给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公司财务规定县支公司不能单独设立公司账户,要求所有保险费统一汇入上级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账户。乙方指定保费结算账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温州马鞍池支行账号:1203206019201022628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限内,仅限乐清市行政区域被保险人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巡查或救援集合、救援演练等救援相关期间及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应急救援服务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且不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乙方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二、在保险期限内,仅限乐清市行政区域被保险人在从事应急救援服务活动相关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购材料、运送物资、救援活动、实训演练活动和上述工作回来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且不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乙方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三、在保险期限内,仅限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临时应急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且不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内,如实上报甲方,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也享受同等赔付待遇,乙方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地域范围之外,以应急管理部门指令明确的地域为准:乐清市省级社会救援队伍执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指令任务期间:乐清市温州市级社会救援队伍执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指令任务期间,并得到甲方证明确认,乙方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限额赔付。五、保险详细内容(一)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每人为110万元人民币;残疾保险金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伤残等级为每人110万元人民币:III度烧伤保险金应按《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比例赔付;死亡保险金与残疾、烧伤保险金累计以110万为限。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烧伤或在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情况下又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乙方须按次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保险金不应超过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但保险服务不得因累计理赔次数过多而终止。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二)意外医疗费用: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包括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费用,针对符合当地社保机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和其他途径获赔的金额后,免赔额为0元/每次医疗事件,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限额为每人25万元,无医保报销的,免赔额100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按100%赔付。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一百八十日为限。(三)住院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每天津贴为200元,每次累计限额90天,全年累计天数不能超过180天。(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被保险人猝死。第四条、服务要求一、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二、出险报案由个人或甲方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案,乙方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95519,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三、在接到甲方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报案后,理赔人员应于第一时间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在24小时内把《理赔报案回复函》快递至甲方处(确认函中列明了理赔所需材料),并由理赔专人直接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和提供索赔程序。四、增值服务:乙方每年必须按不超过年度保费金额的10%用于防预费,提高服务水平及风险减量能力,提升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优化应急预案管理水平,并协助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风险管理的“监测预警、事前防控、事中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增值服务场景及范围包括:(一)防预服务类乙方以镇街为单位,按甲方要求向辖区内应急救援人员进行风险防范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巡讲、安全应急演练、安全隐患排查、防溺水巡逻防控等。(二)防预物品类面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能力的安全教育防预物品;适用于应急救援人员日常风险防护的个人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主要活动场所以及风险损失高发生地点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急救设备及药品等。第五条、理赔一、在甲方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如不需进行案件调查,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支付赔款。二、在甲方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万元以下赔款,5个工作日内赔付;50万元以下赔款,7个工作日内赔付;100万元以下赔款,10个工作日内赔付。三、赔偿处理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及保险金额与实际受伤害程度处理,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赔款事宜。四、甲方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第六条、监督管理一、甲方依照相关规定,对乙方在该险种经营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7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制定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安排工作,组织足够人员参与服务,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清廉合作条款为秉持廉洁、诚信原则进行合作洽谈及签订相关协议,维护廉洁、诚信、共贏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就此次合作开展廉洁监督。双方郑重承诺:在合作洽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相关过程中,不会对合作经办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有赠送现金或实物等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并自觉接受对方监督。第八条、反保险欺诈条款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乙方制度要求,开展反保险欺诈相关工作,建立保险欺诈行为识别机制,执行相关应对措施。甲方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向乙方反映,并配合乙方开展反欺诈调查相关工作。第九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反映乙方有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乙方确有违约行为的,乙方必须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或经甲方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保险服务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共提供三年保险承保服务,服务合同由采购人一次性签订,保费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后续2年的保费按照本次采购确定的年度保费。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一份送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三、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第十三条、合同附件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询标答复均作为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与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X系纲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18日期:225.(2、日期:205.1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应急救援队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