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项采购合同公告(温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11N584751528202511001
二、合同名称:温宿产业园区现代(化纤)纺织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WSFS-2025-166
四、项目名称:温宿产业园区现代(化纤)纺织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温宿县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13779835153
供应商(乙方):新疆众城同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晶水社区温馨花园46栋4单元108商铺
联系方式:1869909398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温宿产业园区现代(化纤)纺织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数量:1.00 单价(元):76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对温宿产业园区现代(化纤)纺织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服务时间: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31。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2.合同金额(元):762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现代(化纤) 监理合同.pdf
(GF-2012-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温宿产业园区现代(化纤)纺织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温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9225847515282地址:温宿县金华路001号联系电话:监理人(乙方):新疆众城同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GYUDX4D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晶水社区温馨花园46栋4单元108商铺联系电话:0997-5555115,13909971119,1869909398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温宿产业园区现代(化纤)纺织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温宿产业园区2/18总投资:¥842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贰拾万元整)。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验收合格终止。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温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监理人;新疆众城同创工程项目会(盖章)管理有限公司(盖意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200010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阿克苏塔里木农村商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行限公司阿克苏南大街支行账号:8591010001201100062847账号:65050169604000000666本合同签订于:202年12月23日3/18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4/18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前(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负责整个项目档案资料督促、整理。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监理工程真实的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付款条件成就后,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5/18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动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6/18先向委托人报告。(5)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6)监理人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监理人对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给工程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在监理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7/18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招投标决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监理人存在过错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8/18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有责任人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非双方原因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委托人,双方协商中止或延长监理期限;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个日历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费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三条委托人、监理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5个日历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免责事由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9/18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重新约定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仍未收到监理费,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因委托人原因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个日历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30个日历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不得不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费用。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应立即整改,每逾期1日按照合同签约总价千分之五支付委托方违约金,经委托方催告后10日内仍不按约履行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需退还已支付监理报酬,并按本合同总价款20%承担违约金。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费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10/18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监理费通知中监理费报断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监理人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二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与项目相关的内容信息。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好第四十五条委托人、监理人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委托人或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1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3、《温宿县数字乡村建设项目合同》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信息技术服务监理规范》(GB/T19668-2014)7、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监理的政策、法规等文件8、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规定9、上级有关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下发的相关法令、法规及政策文件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度监控、安全施工监督、文明施工管理等,具体工程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每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3.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12/18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签认。4、审查批准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5.检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测量成果予以签认。6.协助委托人核实施工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确定合同外施工项目并进行监理;协助委托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等施工证件手续;7.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9.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理安全事故的处理,恢复施工生产。10.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重点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工程验收、安13/18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承包人不予采纳和整改的,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资料记录和情况汇报。11.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控制。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13.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协商处理工程索赔。14.调解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1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16.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委托人归档。17.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竣工备案的监理资料。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及文件、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14/18委托人及其现场代表发出的指令或事后确认的文件。2.3.1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须得到委托人同意。2.4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进场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壹套监理规划、壹套监理细则、每月5号前提交上月月报壹份。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单位、施工单位合同正常签订。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前一周内,提供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图纸等文件。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七个日历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陈文卓,身份证号码:******************,注册号:,联系方式:0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第八条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责任期间如果失职,监理人须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委托人按以下约定时间与金额,给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监理费:¥762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贰仟元整)15/18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人工、服务等一切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第一次主体完工50%381000第二次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备案50%381000委托人在各阶段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人指定的国家合规有效的税务发票,因监理人拒不提供、未及时提供、提供虚假税务发票的或未及时提供委托人付款所需的其他资料导致委托人未付款或迟延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十条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约定委托人用人民币给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十一条监理人在监理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1、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监理费总额的20%计。2、赔偿金,委托人因监理人失职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第十二条任意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故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履行内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监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如监理人违约,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监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监理人发生的争议,由16/18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委托人、监理人任何一方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执行费、交通费与住宿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四条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信息作为各方函件往来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的唯一固定有效送达地址,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一方信息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为该方信息未发生变更,按照原地址送达视为完成有效送达。第十五条补充条款。1、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的承诺必须做到。2、在施工过程中每个标段都必须有相关专业监理责任到人,若业主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监理不在或脱岗,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100元,第二次扣200元,超过三次扣监理费用的1%。若还在继续将终止合同。3、监理在施工单位报送进度资料或拔付进度款时,若发现资料与事实不符,发现一次扣监理费按工程进度款的0.2%。第二次扣0.3%。以此类推直到扣完为止。4、监理必须按工程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严格把关,如遇施工变更,监理必须在第一时间拿出相关数据和书面资料进行三方认证,或接到业主通知后,监理需依据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监理工作,不得拖延和推诿,因监理不到位影响施工的,发现一次扣监理100元。5、监理必须和施工单位上班同步,及时监督和纠正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施工的错误,若业主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错误一17/18次扣在场监理100元。6、监理必须对施工图纸和施工要求烂熟于心,做到监督有力,为业主负责,若马马虎虎,不闻不问,业主一问三不知,业主发现一次扣除监理100元。7、监理在施工现场必须要带好安全帽及监理胸牌,明确身份,持证上岗接受监督,并要求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予以整改,要充分行使监理的权利,以上要求因监理责任,业主发现一次扣100元。8、监理企业必须认真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监管,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9、要求监理单位一个月内项目总监必须有十五天在施工现场,业主发现一次不到场扣200元。10、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资料文本及电子版不能随便传阅和丢失。11、监理机构:总监:电话:电话:总监代表:监理员:(以下无正文)18/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建设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