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物资储备库建设 沉降观测服务 沉降观测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729158021202510802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沉降观测服务(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HYZB-2025-ZJZX-1205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沉降观测服务(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406号
联系方式:0991-7760656
供应商(乙方):新疆鑫华永城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999号阳光恒昌商务公园2-17-102室1楼
联系方式:1812930779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沉降观测服务(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4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新建综合物资储备库两栋,总建筑面积9749平方米,地上1层,建筑高度9.6米,最大单跨跨度48米,配套建设室外道路、管网、停车棚等附属工程。项目在施工环节中,根据项目结构设计说明及《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相关要求,本工程5#、6#库房需要从基础施工开始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服务要求:按照甲乙双方签订为准服务时间:监测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具体时间以实际工程需求为准)服务标准:按照甲乙双方签订为准

2.合同金额(元):4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储备库建设项目-沉降观测服务合同.pdf

沉降观测服务合同委托方(单位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乌鲁木11齐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住所地: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玉泉西街385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克伟开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乌鲁木齐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民航局支行账号:65050161633900000140联系方式:0991-7760659项目联系人:陈斌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玉泉西街385号邮政编码:830000电话:0991-7760659受托方(单位全称):新疆鑫华永城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正扬路街道北区净水路669号4号办公楼301-310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永彪开户名:新疆鑫华永城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卡子湾支行账号:3002018309200053738联系方式:0991-3719133项目联系人:张东方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正扬路街道北区净水路669号4号办公楼301-310室邮政编码:8300001电话:181293077961电子信箱:422428474@qq.com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1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沉降观测服务(二)合同类型:编号类型内容备注、1沉降观测5#、6#库房需要从基础施工开始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第二条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玉泉西街385号(二)服务内容:5#、6#库房沉降观测(三)建设规模:新建综合物资储备库两栋,总建筑面积9749平方米,地上1层,建筑高度9.6米,最大单跨跨度48米(四)服务金额:43000元A除以上工程观测工作外,还包括:(1)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观测工作的协调,申报观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观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2)在进行观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3)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基坑观测工作,并在观测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观测工作的协调,申报观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观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第三条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咨询的期限:监测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具体时间以实际工程需求为准);(二)进度要求:监测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受托方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0天提交最终沉降观测报告,否则视为违约。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周边环境各观测对象的相关资料;其他所需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现场监测所必须的工作面。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通知开始监测前5个工作日。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受托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销毁或返还全部技术资料。5、其它: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交的成果报告享有完整使用权和知识产权。6、观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应包括下列主要工作:6.1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对观测的要求:6.2收集并分析岩土工程勘察、水文气象、周边环境、设计、施工等资料;6.3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6.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观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项目质量控基坑工程观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爆破振动的观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沉降观测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报告一式12份。(六)受托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销毁或返还全部技术资料。第七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一)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圆整.(小写:43000.00元);(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服务期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第八条提交成果文件1、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沉降观测报告。2、现场监测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监测报告1式12份。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n!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费用的,从应付合同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4、因不可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拨付延迟、审计流程未完成)导致付款延误的,不视为委托方违约。5、因受托方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或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委托方延.迟付款的,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和资料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相应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费用的5%的违约金。第十条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1.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1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N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贰份,受托方各执贰份。(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新疆鑫华永城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克伟法定代表人:王永彪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点:签字地点:经办人:经办人:30方开户名:开户名:新疆鑫华永城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卡子湾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300201830920005373811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物资储备库建设 沉降观测服务 沉降观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