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质量发展示范 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11N309921238202512803

二、合同名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M-2025-11-01348-0773-2541GNJLHWGK3502
四、项目名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281号
联系方式:0431-84692017
供应商(乙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联系方式:1850013023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699767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本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围绕 “1+2+3+4+N”架构体系展开,打造一套医疗专属云,为系统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云计算环境以灵活调配数据存储与计算资源;搭建长春市数智健康综合管理门户服务医疗行业内部人员,以及聚焦市民需求的长春市数智健康便民服务门户等。

2.合同金额(元):1699767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pdf
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pdf

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项目名称: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0773-2541GNJLHWGK3502甲方: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乙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签订地点:长春市签订日期:205年12月19日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合同编号:合同项目名称: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三方:甲方(委托人):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281号邮政编码:130000电话:0431-84692007传真:0431-84692029联系人:徐宁乙方(受托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57702896传真:010-57702889联系人:史君开户银行:工行北太平庄支行账号:0200010009200088408丙方(受托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科技孵化园10号楼104-340卡位邮政编码:130102电话:传真:联系人:吴海涛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临河街支行账号:5811001001002553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1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69,976,780.00元整(¥壹亿陆仟玖佰玖拾柒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与交付的信息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12个月.4.服务地点:长春市卫健委指定地点5.交付状态:乙方完成全部软硬件系统试运行并通过验收6.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整体4年,其中硬件设备原厂质保5年。7.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3%(大写)伍佰零玖万玖仟叁佰零叁元肆角零分(¥5.099.303.40元人民币,采用非现金形式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三方共同签署或盖章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三方确认的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补充文件;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招标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质量标准和要求1.1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2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1.2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长春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权利瑕疵担保2.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2.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4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3.系统集成实施、试运行与验收3.1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延期的盖章文件。3.2乙方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乙方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2.1本合同涉及标准软件与硬件交付的,相应标准软件与硬件部署交付完成后,甲方应进行检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软硬件产品部署确认单。3.3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上线试运行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计、实施等相关资料,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批确认,乙方在系统上线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系统上线要求3.4自系统上线之日起,甲方拥有(90)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5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间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6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7系统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提供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30)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33.9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甲方在具备验收条件且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任何意见,视为验收通过。3.10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3.11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3.14丙方的权利与义务丙方作为乙方的合法分支机构,并非独立于乙方的第三方,而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延伸和执行体乙方对丙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下述专项职责如下:3.14.1开具发票与收款责任丙方是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唯一指定收款方及发票开具方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金额及适用税法规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准确、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丙方应确保发票的开具信息、税率及应税项目完全符合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因发票问题导致甲方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罚款等),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丙方需明确收取合同款项的指定账户(开户行账号),甲方在收到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按约支付,所有合同款项均应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3.14.2现场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丙方作为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的常驻服务机构,负责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质保期及后续运维期内的全部现场运行维护工作具体运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监控与支持:提供指定工作时间内的现场或远程技术支持,及时响应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定期巡检与保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维护计划,对系统硬件、软件进行定期巡检、保养和性能优化、问题修复:对甲方报告的或自行发现的系统缺陷、故障进行诊断、修复或提供临时解决方案,变更与升级执行:在乙方技术指导下,执行经甲方同意的系统小型变更、补丁安装及版本升级操作,知识转移与培训:向甲方指定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操作与基础维护培训,维护记录: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运维服务记录、故障处理报告,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提交运维报告3.14.3丙方享有依据甲方需求标准选择合格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承担对供应商的管理责任,包括供应商的资格审核、价格谈判、采购合同条款的起草与订立;在交付与验收环节,丙方须确保采购的货物/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负责协调供应商将标的物按时运抵乙方指定地点或直接交付甲方。3.14.3与乙方的协作义务丙方应接受乙方的统一技术指导与管理,确保运维服务标准与乙方作出的整体承诺保持一致,对于超出丙方本地解决能力的技术问题,丙方应立即上报乙方,并协调乙方资源予以解决,同时向甲方通报进展。4.知识产权和保密4.1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产权代码要求的软件清单参见合同附件)乙方向甲方4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4.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4.3乙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丙三方均有保密义务,5.付款方式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进行付款。5.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笔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在完成合同签订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在乙方提交的实施方案通过招标人评审、完成全部硬件设备到货验收通过,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在乙方完成全部软硬件系统的初步验收(含全部系统上线完毕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及具备试运行条件),并启动试运行工作,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付款为合同金额尾款,根据长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项目结算结果支付,在乙方完成全部软硬件系统试运行并通过整体验收(含全部项目建设内容竣工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及达到项目交付条件),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15日内提交长春市财政局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90个工作日不进行结算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视为完成结算并按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款支付尾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申请书后,最长180个工作日仍然未完成结算,则视为完成结算并按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款支付尾款6.辅助服务6.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6.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6.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7.系统保证和维护7.1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7.2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4乙方自项目竣工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整体(4年)内,其中硬件设备自到货后60日起原厂质保(5)年内,CDN及6KW机柜租赁等服务事项的服务期限均自系统试运行日期之日起(5)年,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7.5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无法完成修理恢复,则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补救措施和索赔8.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乙方需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延长质保期(延长质保期时间为乙方修补/或更换件的时间)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误期赔偿10.1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或者经过甲乙双方商定变更的时间进行交6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乙方责任应该承担的拖延交货货值款项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针对甲乙双方责任划分的协商结果做合同变更或部分合同内容履行终止10.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履约保证金12.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12.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14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2.3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12.4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2.5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2.6在全部信息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日期起,为保证项目的平稳运行质量,乙方将履约保证金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延长47个月,票据及保函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7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长春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途径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2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3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合同,且乙方应退还甲方针对未履行合同货值的预付款(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且拖延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导致了根本性违约14.4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4.3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付的信息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的补充、变更16.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6.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6.3除因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如合同因任何其他原因终止,甲乙双方需互相配合完成后续处理和收尾工作,对于乙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内容及其他已投人资源成本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入的软件、硬件及人工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对应的合同价款(甲方已经支付的部分不重复支付)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完成的成果,如涉及甲方已经支付的项目款项金额超出乙方资源投人对价,乙方应就超出部分给与退还。甲乙双方将进行协商并签署项目终止协议具体约定。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于甲乙丙三方在政采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8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柒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两份,一份报长春市财政局备案。17.3本合同中甲乙丙三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甲乙丙三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文件等。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025年μ月19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5年12月19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5年11月19日9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项目名称: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0773-2541GNJLHWGK3502甲方: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乙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签订地点:长春市签订日期:205年12月19日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合同编号:合同项目名称:长春市智慧医疗能力提升项目合同三方:甲方(委托人):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281号邮政编码:130000电话:0431-84692007传真:0431-84692029联系人:徐宁乙方(受托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57702896传真:010-57702889联系人:史君开户银行:工行北太平庄支行账号:0200010009200088408丙方(受托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科技孵化园10号楼104-340卡位邮政编码:130102电话:传真:联系人:吴海涛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临河街支行账号:5811001001002553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1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69,976,780.00元整(¥壹亿陆仟玖佰玖拾柒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与交付的信息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12个月.4.服务地点:长春市卫健委指定地点5.交付状态:乙方完成全部软硬件系统试运行并通过验收6.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整体4年,其中硬件设备原厂质保5年。7.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3%(大写)伍佰零玖万玖仟叁佰零叁元肆角零分(¥5.099.303.40元人民币,采用非现金形式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三方共同签署或盖章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三方确认的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补充文件;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招标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质量标准和要求1.1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2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1.2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长春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权利瑕疵担保2.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2.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4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3.系统集成实施、试运行与验收3.1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延期的盖章文件。3.2乙方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乙方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2.1本合同涉及标准软件与硬件交付的,相应标准软件与硬件部署交付完成后,甲方应进行检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软硬件产品部署确认单。3.3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上线试运行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计、实施等相关资料,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批确认,乙方在系统上线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系统上线要求3.4自系统上线之日起,甲方拥有(90)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5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间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6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7系统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提供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30)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33.9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甲方在具备验收条件且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任何意见,视为验收通过。3.10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3.11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3.14丙方的权利与义务丙方作为乙方的合法分支机构,并非独立于乙方的第三方,而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延伸和执行体乙方对丙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下述专项职责如下:3.14.1开具发票与收款责任丙方是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唯一指定收款方及发票开具方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金额及适用税法规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准确、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丙方应确保发票的开具信息、税率及应税项目完全符合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因发票问题导致甲方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罚款等),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丙方需明确收取合同款项的指定账户(开户行账号),甲方在收到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按约支付,所有合同款项均应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3.14.2现场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丙方作为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的常驻服务机构,负责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质保期及后续运维期内的全部现场运行维护工作具体运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监控与支持:提供指定工作时间内的现场或远程技术支持,及时响应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定期巡检与保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维护计划,对系统硬件、软件进行定期巡检、保养和性能优化、问题修复:对甲方报告的或自行发现的系统缺陷、故障进行诊断、修复或提供临时解决方案,变更与升级执行:在乙方技术指导下,执行经甲方同意的系统小型变更、补丁安装及版本升级操作,知识转移与培训:向甲方指定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操作与基础维护培训,维护记录: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运维服务记录、故障处理报告,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提交运维报告3.14.3丙方享有依据甲方需求标准选择合格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承担对供应商的管理责任,包括供应商的资格审核、价格谈判、采购合同条款的起草与订立;在交付与验收环节,丙方须确保采购的货物/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负责协调供应商将标的物按时运抵乙方指定地点或直接交付甲方。3.14.3与乙方的协作义务丙方应接受乙方的统一技术指导与管理,确保运维服务标准与乙方作出的整体承诺保持一致,对于超出丙方本地解决能力的技术问题,丙方应立即上报乙方,并协调乙方资源予以解决,同时向甲方通报进展。4.知识产权和保密4.1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产权代码要求的软件清单参见合同附件)乙方向甲方4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4.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4.3乙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丙三方均有保密义务,5.付款方式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进行付款。5.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笔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在完成合同签订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在乙方提交的实施方案通过招标人评审、完成全部硬件设备到货验收通过,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在乙方完成全部软硬件系统的初步验收(含全部系统上线完毕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及具备试运行条件),并启动试运行工作,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付款为合同金额尾款,根据长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项目结算结果支付,在乙方完成全部软硬件系统试运行并通过整体验收(含全部项目建设内容竣工且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及达到项目交付条件),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15日内提交长春市财政局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90个工作日不进行结算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视为完成结算并按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款支付尾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申请书后,最长180个工作日仍然未完成结算,则视为完成结算并按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款支付尾款6.辅助服务6.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6.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6.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7.系统保证和维护7.1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7.2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4乙方自项目竣工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整体(4年)内,其中硬件设备自到货后60日起原厂质保(5)年内,CDN及6KW机柜租赁等服务事项的服务期限均自系统试运行日期之日起(5)年,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7.5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无法完成修理恢复,则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补救措施和索赔8.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乙方需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延长质保期(延长质保期时间为乙方修补/或更换件的时间)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误期赔偿10.1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或者经过甲乙双方商定变更的时间进行交6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乙方责任应该承担的拖延交货货值款项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针对甲乙双方责任划分的协商结果做合同变更或部分合同内容履行终止10.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履约保证金12.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12.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14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2.3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12.4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2.5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2.6在全部信息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日期起,为保证项目的平稳运行质量,乙方将履约保证金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延长47个月,票据及保函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7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长春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途径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2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3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合同,且乙方应退还甲方针对未履行合同货值的预付款(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且拖延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导致了根本性违约14.4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4.3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付的信息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的补充、变更16.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6.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6.3除因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如合同因任何其他原因终止,甲乙双方需互相配合完成后续处理和收尾工作,对于乙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内容及其他已投人资源成本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入的软件、硬件及人工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对应的合同价款(甲方已经支付的部分不重复支付)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完成的成果,如涉及甲方已经支付的项目款项金额超出乙方资源投人对价,乙方应就超出部分给与退还。甲乙双方将进行协商并签署项目终止协议具体约定。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于甲乙丙三方在政采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8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柒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两份,一份报长春市财政局备案。17.3本合同中甲乙丙三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甲乙丙三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文件等。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025年μ月19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5年12月19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5年11月19日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质量发展示范 智慧医疗能力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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