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5)
一、合同编号: 100-2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GPCGD25C500FG173F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地 址: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联系方式:0750-8936601
供应商(乙方):鹤山市赐丰农牧有限公司
地 址:鹤山市沙坪玉桥大沙冲粤辉综合市场二楼区2F10\11\12\13卡
联系方式:137030911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300000元
合同金额: 23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合同(包2).pdf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合同(包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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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甲方: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电话:0750-8936601传真: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乙方:鹤山市赐丰农牧有限公司电话:13703091162传真:地址:鹤山市沙坪玉桥大沙冲(新环路侧)粤辉综合市场二楼区2F10.2F11.2F12.2F13卡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编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2026年度机关及基层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确保配送食品安全、明确食品质量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食品事宜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乙方负责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食堂提供【包组2】(包组2禽畜类、水产海鲜类、水果蔬菜类、干货粮油类、奶制品类等的食材配送服务)。本项目服务地点:包组2:一是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新城路办公区)。二是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号(文华路办公区)。三是鹤山市龙口镇光明路10号(古劳税务分局)。四是鹤山市共和镇共和大道123号之二(共和税务分局)。五是鹤山市宅梧镇岗北路55号(宅梧税务分局)。服务期限内如因办公地点发生改变(鹤山市内)导致配送地点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且货款费用标准不作更改。第二条合同期限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一年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包组采购预算,以先到为准第三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预算金额230万元(含税,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结算金额以乙方实际承接配送服务项目产生金额为准,本合同将于2026年12月31日或达到本合同预算额度之时予以终止(以条件先达到的为准)。第四条食材质量1.乙方应确保所供的调料为全新原厂原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内。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检验、检疫合格,并保证质量,不存在腐烂、变质等情况。2.供货期间如某批次出现质量问题,第一次甲方给予书面警告,乙方要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甲方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保证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1小时内无条件对该批次的全部货物进行换货。第二次甲方将当天货物总价10%的金额作为罚款,由甲方在该月的供货款中直接扣除。第三次取消乙方食品配送资格,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预算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并将情况反映到采购监管部门。3.对因乙方所供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食材的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第五条食材定价1.中标折扣率为乙方在合同服务期内的结算折扣率,合同期内不得作任何更改。2.供货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货物(或物资)的售出。供货和定价按供货周期管理,每个供货周期一般为30天(具体时间在下达的采购订单中约定)。3.每个采购周期开始前,甲方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江门市菜篮子报价市区价格(定价日当天没有公布价格的,以最近一次日期公布的价格作为参照)为本采购周期货物的基准价。4江门市菜篮子报价市区价格未公布的品种,则参照同类及相近品种产品。若无法参照同类及相近品种产品的,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共同在周边,不少于三间市场或超市同样物品的平均价作为本采购周期货物的基准价,并整理归档。5.经甲方确认,按中标折扣率计算每个货物品种的最终供货单价。甲方按最终供货单价向乙方下采购订单。乙方按采购订单的内容和要求供货。最终供货单价在当次供货周期内保持不变。各产品最终供货单价=本采购周期货物的基准价×中标折扣率。6.食材价格需包含市场调查、食材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食材的退换、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第六条订货及交货1.甲方应于每日20:00前将次日所需明细以邮件、微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乙方下单;当日20:00后下单的,视为临时补换货行为,按急购处理。2.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供货,如乙方在采购过程中认为订单需变动的,应提前致电告知甲方联系人,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订单内容。3.乙方自配车辆负责运送且应确保运输车辆安全卫生、无污染,如因包装、运输、装卸过程中导致毁损、灭失、过期和变质的,乙方须及时更换或重新提供,并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损失。4.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甲方订购全部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由乙方送货员与甲方收货员共同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双方在送货清单上签名确认。乙方所供食材与订单不符,或所供食材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或拒收,乙方应对短缺及时补送,补送的商品需要在1小时内送达。5.因乙方延误交货时间的(甲方要求推迟的除外),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在指定的时间无法提供甲方下单的货品时,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七条货款结算1.货款每月据实结算一次,一般情况下每月结算上月货款,特殊情况甲乙方协商解决。乙方每期开具的发票金额应扣除前期的考核扣、罚的相关金额。2.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乙方开具的发票、双方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的供货清单等。3.甲方与乙方每个月核对一次账单,双方需对供应食材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统计核实,经核对无误后,乙方按经双方确认的每天送货清单汇总金额后10个工作日内凭国家增值税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以转账方式付给乙方。乙方收款账号资料乙方收款账号:80020000013769697户名:鹤山市赐丰农牧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鹤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支行第八条考核机制1.甲方每天对乙方每个配送点的整体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进行登记,于每个月月底统一考核评分。乙方应根据考评结果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具体考核内容详见招标文件。2.考核总分为100分,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及格和不及格。评分90-100(含90)为优秀,则通过每月的考核,乙方对被扣分的项目及时作出调整即可;评分85-90(含85)为及格,则勉强通过每月的考核,乙方在食材配送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乙方会被约谈并沟通协调上述问题,若连续两个月都被评为及格,则将视为1次不及格,按第二个月实际费用的10%给予相应的扣罚;评分85以下(不含85)为不及格,则不通过每月的考核,乙方会被约谈,沟通协调关于及时整改食材配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按当月实际费用的10%给予扣罚。若在12个月的服务期内累计有两个月考核不及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退出机制1.乙方按要求与甲方签订配送合同及安全承诺书,在服务期满后自然退出。2.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中标,或配送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解除合同,责令限期退出,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3、乙方在合同期间未按配送要求提供食材,影响正常就餐,达到两次的,甲方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解除合同,责令限期退出,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4.确认为乙方而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配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解除合同,责令限期退出,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5.在下达取消乙方配送资格通知书后,甲方有权立即重新招标新的食材配送供应商且在重新招标新的食材配送供应商期间,乙方仍要保质保量做好在此期间的食材配送保障。6.如出现乙方退出情况(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退出情况),甲方将有权立即重新启动项目新的采购工作,由新的中标人继续保障后续的配送服务。第十条违约责任1.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等价赔偿(补偿)。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甲方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还应按本合同预算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3.乙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因乙方延误交货时间的(甲方要求推迟的除外),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在指定的时间无法提供甲方下单的货品时,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4.由甲方对货物进行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商品,乙方须无条件退货、换货;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甲方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累计记录在案三次后,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预算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5.甲方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有权对配送食材进行检测,必要时采取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来衡量食材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食品,第一次甲方给予书面警告,乙方要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甲方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需货品。第二次甲方将当天货物总价10%的金额作为罚款,由甲方在该月的供货款中直接扣除。第三次取消乙方食品配送资格,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预算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并将情况反映到采购监管部门。6.乙方违反其投标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仍不符合其作出的《承诺函》,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预算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7.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8.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所须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中先行扣除。.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四条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5.服务期限内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税收征管改革发展需要等原因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支付实际发生服务期间费用。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算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第十五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除了适用本合同其他专门条款约定承担责任之外,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并经考核合格的服务量进行结算。4.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2)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3)服务说明或方案(4)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如有)(5)需求变更文件(如有)(6)服务清单及报价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乙方鹤山市赐丰农牧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s7马足头(或代理人):(或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话:2025年12月2日Q005年11月日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