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 工作站显示屏采购合同公告(宝鸡市地震局2025)



一、合同编号: ZJZBSX-250614-10884(2)
二、合同名称: 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二次)
三、项目编号: ZJZBSX-250614-10884(2)
四、项目名称: 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宝鸡市地震局
地 址: 宝鸡市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
联系方式:13891778723
供应商(乙方):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讯飞未来巷840室
联系方式:0532-828271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市直属学校、金台区、渭滨区、高新区、陈仓区、凤翔区公办中小学安装地震预警终端,市县地震预警终端综合管理平台,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配套设备及 改造、布线、地板更换等。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批
主要标的单价:1751413.1900元
合同金额: 175.14131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陕西省宝鸡市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青岛科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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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合同书合同号:DZJJCZX202505包段名称:合同包1:市、区公办中小学地震预警终端和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采购人(甲方):宝鸡市地震局供应商(乙方):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年月25日签订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合同条款宝鸡市地震局(甲方)在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中所需合同包1:市、区公办中小学地震预警终端和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经招标代理以ZJZBSX-250614-10884(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项目”指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1.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4“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招投标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1.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办妥清关、运输、保险、安装(含供电线路铺设)、材料、人工、集成、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设备安装起至保修期结束期间内的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通信(信息网络)费用、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类似义务,上述合同义务产生费用均须乙方支付。1.6“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1.7“设备验收单”指设备安装、集成和入网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终端用户)、乙方双方签署的安装部署验收单。1.8“验收报告”指项目完成后由合同甲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或验收意见)。1.9“技术资料”指安装、集成、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1.10“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升级、保养,并以自担费用(含设备通信费)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11“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1.13“招标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1.14“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接受的投标文件。1.15“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清单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半年内、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按照甲方要求的预警中心基础建设及相关服务。第二条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用于(最终用户):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货物清单及价格)为本合同的标的:2序号标的名称品牌/型号产品参数说明数量含税单价(元)含税总价(元)备注1地震预警终端1(核心产品)KESON/KS-EQ-BG032B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87台4700.00878900.00本合同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的设备(软、硬2地震预警终端2(核心产品)KESON/KS-EQ-BG022B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9台4470.00174330.003地震预警大喇叭(核心产品)KESON/KS-370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51套2455.00616205.00件)采购、运输、安装4工作站联想开天/P3hGlt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7套5350.0037450.00(含供电线路铺设)、材5工作站显示屏联想来酷/M2427Q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台585.001755.00料、人工、调试、验收、试运行、维修、保养、售后服务、培训、3.5年通讯6彩色液晶电视机创维/100A4F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台8200.0016400.007预警中心基础建设KESON/定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项26373.1926373.193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含税费)。合计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壹角玖分(小写):¥1751413.19元注:1.安装区域:市直属学校、金台区、渭滨区、高新区、陈仓区、凤翔区公办中小学安装地震预警终端,市县地震预警终端综合管理平台安装在市县地震局,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配套设备及改造、布线、地板更换等。(具体安装部署点位由采购人指定,安装时根据实际可调整。)2.自项目验收完毕之日起,乙方提供3.5年质保服务并顺延至自然年末(含终端设备3.5年通信服务费)。保证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提供设备及设施维修服务。3.地震预警终端软件终身免费升级,工作站3年软件免费升级。4.地震预警终端的防篡改接入认证服务费为每台(套)为250元,均包含在三种型号投标报价中,产品与省地震烈度速报预警防篡改密码安全系统的适配、集成升级、二次开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包括在此费用中。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合同金额小写:¥1751413.19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壹角玖分(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即:小写¥700565.28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零伍佰陆拾伍元贰角捌分),本项目所有产品完成安装、集成、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4小写:¥700565.28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零伍佰陆拾伍元贰角捌分),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根据终端数量按照含税单价据实结算)。每次款项支付前,乙方须先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4)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在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在解决相关争议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乙方均应当给予赔偿。(5)根据实际需要添购终端设备的,需另行签订《添购合同》,按照本合同货物清单中各类设备含税单价和添购数量进行核算。乙方需做好现场签证(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现场建筑物布局及终端安装位置示意图)和设备验收单等其他证明材料。第四条合同履约及验收(1)起始时间:225年12月2日(2)履约地点:指定地点(3)履约期限:9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5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安装完成后10日历天内完成集成、测试等,达到信息公开发布条件;完成测试、集成后,对外试运行30日历天,系统正常,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4)履约验收时间: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历天内组织验收。(5)履约验收方式:分标段监理初验收、甲方组织正式验收。(6)履约验收的内容:货物数量、技术指标以及设备安装部署、集成、测5试、试运行质量。(7)履约验收标准:以技术指标要求为准。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半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乙方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安装部署,并完成与市级地震预警信息转发平台对接以及省地震烈度速报防篡改密码安全系统的集成、测试,对外试运行满一个月:同时搭建市县地震预警终端综合管理平台,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配套设备及改造、布线、地板更换等;按标段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完毕。(8)验收方式及验收依据:1)由甲方指定的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及采购人要求、乙方技术方案和需求确认单、项目实施、培训与服务方案为准。2)联网测试完成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以采购人要求、乙方技术方案和需求确认单、项目实施、培训与服务方案以及试运行过程中为适应甲方用户需求而作修改生成的技术文档为准。3)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本合同及附件文件、合同签订时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五条交货(1)交货(安装、调试、集成、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市直属学校、金台区、渭滨区、高新区、陈仓区、凤翔区公办中小学安装地震预警终端,市县地震预警终端综合管理平台安装在市县地震局,市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配套设备及改造、布线、地板更换等。(具体安装部署点位由采购人指定,安装时根据实际可调整。)(2)乙方所提供货物设备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6与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相符,保证与市级地震预警信息转发平台对接,与省地震烈度速报预警防篡改密码安全系统的适配。(3)乙方需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半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乙方需保证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4)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交货竣工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设备在安装完成移交甲方前出现货损的,乙方应当告知甲方且在7日内重新发货并完成运输安装。(6)每套货物均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后进行设备安装、与宝鸡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入网测试等工作,甲方(终端用户)和乙方签署该套设备验收单。(7)地震预警服务终端需安装合理、美观、牢固、安全、便捷,满足地震预警服务要求。(8)工作站、工作站显示屏、彩色液晶电视机供货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乙方需完成迁移利旧设备(5台壁挂显示屏,3台工作站迁移至监测预警中心);对监测预警中心原有电源及音视频线路进行重新调整铺设;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增设信息及电源接口面板:并对监测预警中心迁移及新增的设备即显示终端、会议系统、工作站等进行整体集成调试;震情会商中心背景墙更换;更换地板,拆除原有地毯,铺设复合木地板。(10)安装完成后10日历天内完成集成、测试等,达到信息公开发布条件;完成测试、集成后,项目进入30日历天的对外试运行期。(11)试运行期间,设备在线运行率不低于95%(以市级转发平台统计为准)7并通过专家组验收,甲方签署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完毕。(1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合同签订后5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安装完成后10日历天内完成集成、测试等,达到信息公开发布条件:完成测试、集成后,对外试运行30日历天,系统正常,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13)地震预警终端的对外试运行为市级地震预警信息转发平台完成三个月试运行后,方可运行。因平台试运行影响工期延误的,不计入交货时间。第六条包装和标记(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收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千克)、尺码(长x宽x高)、发货单位、发货单位详细地址。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两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3)下列资料包装在设备的包装箱中:1)装箱单2份;2)数量和质量证书2份;3)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全套的技术资料(如非中文,在提供外文原版本的基础上,也应当提供中文翻译版本)(4)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半年内生产全新、8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3)乙方提供给合同货物在安装点位安装完成后需进行现场自检工作,自检内容包括:检查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外观是否完整无损,供电线路、设备安装符合要求,电源、通信、设备运行正常,模拟演示正常等工作。(4)乙方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6)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终端用户)应妥善保管货物(防水、防潮、防雨、防碰撞),乙方安装人员到达现场后,双方人员按照开箱要求以及装箱清单进行开箱检验。(7)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的货损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9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9)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10)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标、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11)项目在具备验收条件后,由中标供应商向监理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的验收材料,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乙方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包括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复印件、安装单、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安装总报告、培训报告、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验收申请、竣工报告、项目建设情况ppt(体现项目建设过程的影像资料)等过程文件资料,提交所有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不10缺项,不短项:验收材料的编制应深度结合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如实编制:验收材料需做好格式、目录、文本样式的统一处理,文档结构清晰,可读性强。第八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乙方须提供完整的、清晰准确的设备技术文档资料及相关备件,包括软硬件操作手册、软硬件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档,每套仪器的出厂检测报告。(2)乙方承诺在正式签订合同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等,免费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按照现场演示、课堂讲授和远程指导等培训形式提供安装、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培训,达到最终用户技术人员能够自行安装调试、常见故障维护的培训目标。(3)乙方须免费派技术人员到各部署场地现场安装调试,解决在仪器安装、集成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4)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及遭遇雷击等不可抗力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但只收取维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5)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其他第三方维修提供商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地震预警终端软件终身免费升级,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有关设备技术升级的所有资料。(6)由于甲方(终端用户)维护不当,造成的货物或零部件损坏由甲方(终端用户)承担。安装到位后,因学校撤销、搬迁等原因导致的终端拆除费、设备移机二次安装费,需由甲方新指定的终端用户或有关单位承担安装费。(7)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乙方保证在接11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8)自项目验收完毕之日起,乙方提供3.5年质保服务并顺延至自然年末(含终端设备3.5年通信服务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他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之日起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保修、维护。合同执行完毕(质保期)后乙方继续提供原厂部件和维修服务,根据市场成本价收取相关费用。(9)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x(24)小时,24小时客服电话为:400-8117-885。(10)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排除一般故障,48小时内排除设备重大故障。(11)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2)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内仍不能修复有关设备,乙方应提供与该设备同一型号的备用设备,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13)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12(14)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15)在合同货物质量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16)在合同货物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必要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故障。(17)在合同货物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若非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其他紧急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直至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但若因该设备故障使任何使用人或相关人的人身或具较高价值的财产受困受威胁、受伤害,或存在任何危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立即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且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到达,到达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计成本地、尽最大努力消除人身危险,再迅速排除其他所有故障,彻底消除任何及所有危险。(18)本合同签订后在设备或软件使用中,如涉及增加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主动地、无条件地告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包括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地震预警行业要求新增加的技术要求。(19)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13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20)乙方应保证设备数据安全,除甲方或经甲方授权方可获取、收集、处理外,包含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方不得知悉及查阅、复制。(21)质保期满后,延续维保服务费用另定。第九条应甲方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功能需求,经双方协商,地震预警终端新增技术要求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的预警终端设备烈度数据接口协议要求做适配,并稳定传输烈度数据给甲方的软件系统。乙方提供的烈度数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终端基础信息表:包含所有相关终端的唯一编号、精确地理坐标(经纬度)、安装地点名称、仪器类型与型号。2.事件烈度信息表:包含与上述终端一—对应的、本次地震事件的实测峰值加速度(PGA),实测峰值速度(PGV)与计算得出的仪器地震烈度值。烈度计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42-2020《中国地震烈度表》》中关于仪器烈度的定义与计算方法。3.预警事件采集信息:预警现场设备采集视频数据,视频格式应为标准MP4或H.264/H.265编码,分辨率不低于720p;预警现场设备采集震动波形数据,事件触发前后的三分量(南北、东西、垂直)加速度原始波形数据。数据格式应为国际通用的MiniSEED格式。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连续。如因乙方数据缺失、严重延迟、格式错误、计算错误或未按约定模式提交,导致甲方最终成果物(《仪器烈度快速评估报告》)无法生成或出现重大偏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甲方向其客户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进行追偿。第十条安全责任14(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运输、安装、维护环节中产生的财产损失、第三方人员伤亡的,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全部安装工作,安装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行业现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3)乙方应为安装团队所有人员办理高空作业商业保险,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防护隔离,消除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人员、甲方人员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4)乙方应委派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安装人员进场作业,严禁无证人员、未经培训人员参与安装,且需对安装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明确作业风险及防范措施。0((5)因乙方未履行安全义务、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不当导致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及第三方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与甲方无关。(6)安装过程中,甲方或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限内无条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暂停安装工作,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7)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停止安装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一时间向甲方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事故善后全部费用。(8)货物安装验收时,除核查质量及性能外,须同步验证安装安全性(如设备稳固性、电气线路合规性、防护措施完整性等),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无偿重新安装,直至符合安全标准。15(9)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应保持实施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10)因乙方安装质量缺陷导致的安全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处理,免费维修或更换相关部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1)乙方委派的项目技术人员的在途、现场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安装结束后,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乙方委派参与本项目的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包括不限于为解决争议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但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除外。(2)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3)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按约定通讯方式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a.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b.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或修16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他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c.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d.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e.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f.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产生的一切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4)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未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5)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合同款则同时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特别约定,因甲方付款受到国家预算经费下达时间影响,因此,因国家预算经费下达时间导致的甲方付款延误,不属于甲方违约。17(6)其他违约责任a.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b.若货物为假冒伪劣或虚假劣质产品(包括产品与技术文件技术指标不符或者部分不符、产品与投标时提供的第三方测试报告不符或部分不符)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乙方应当承担其依法应受的其他处罚和支付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c.如乙方为兑现投标时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与省地震烈度速报防篡改密码安全系统对接,确保接入终端适配预警信息发布终端防篡改系统,保障地震预警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地震预警终端软件终身免费升级”“重大调整和升级服务承诺”和“售后保修服务承诺”等,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甲方合同款,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及赔偿责任。d.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有关设施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不限于为解决争议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补救措施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甲方因乙方原因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等。.e.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双18(甲、双)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中取得的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利用。(7)质保期的违约责任a.乙方接到甲方(包括终端用户、县区地震局)保修通知后,未在约定时限履行义务的,每逾期1日,按该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该货款的20%。b.设备某零部件维修次数超过3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需免费更换全新设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c.乙方逾期未履行质保义务,或维修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如临时替代设备租赁费、检测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1日,按该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该货款的20%。d.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及质保违约,导致甲方面临第三方索赔的,乙方需承担全部索赔费用(如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额外损失。e.乙方逾期履行质保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或维修后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货款,并额外支付该货款20%的违约金。f.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并退货的,乙方需在退货完成后约定时限内退还全款,同时承担标的物运回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因退货产生的仓储、搬运等相关损失。(8)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19(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联系方式1、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或者录音、电子聊天记录等有利于工作的方式予以确认,一方能够证明已经送达并由对方收悉,但另一方故意不采用合理方式确认的,亦视为送达。同时,各方均认可,本合同约定的以下通讯地址,亦为司法送达地址,法院、仲裁等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下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通过微信、邮箱等电子方式发送电子文本的,以发送方确认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之日。对于20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2、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宝鸡市地震局联系人:杨波倪江陵地址:宝鸡市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721000电话:0917-32608280917-3262802传真:0917-3260828电子邮箱:bjdzyjb@163.com开户银行及账号:农行宝鸡行政大道支行26355901040002040乙方: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时盛琳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讯飞未来港840室邮编:266000电话:18653282882传真:0532-82827196电子邮箱:kexinqd@163.com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场三路支行/3803220509000030918213、乙方应充分知悉地震监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应保证其服务电话、故障保修电话畅通,因乙方无法联系、未及时提供服务或保修服务所引起损失或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存在两次以上前述情况的,视为严重违约。4、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第十四条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5、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一切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22第十七条法律适用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第十八条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1、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或一方认为必要时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3、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23提起。第二十条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3、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中未提及到的其他相关约定,以招标文件中内容作为最终解释作为履约及发生争议合同理解与执行的依据。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3、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份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4、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宝鸡市地震局乙方(盖章):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宝鸡市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2号楼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讯飞未来港8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435362078U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58468E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电话:0917-3260828电话:0532-82827196邮箱:bjdzyjb@163.com邮箱:kexinqd@163.com户名:宝鸡市地震局户名: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宝鸡行政大道支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场三路支行账号:26355901040002040账号:3803220509000030918签订地点:宝鸡市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2号楼25附件1: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协商小组)的《评审报告》及采购单位的最终确认,确定你公司为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编号:ZJZBSX-250614-10884]市、区公办中小学地震预警终端和监测预警中心工作站[宝鸡市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项目(一期)包1]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壹角玖分(¥1751413.19元)。请你公司接此通知书后与宝鸡市地震局联系,在30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一式七份),携带合同原件赴陕西中经招标有限公司办理交易凭证并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应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宝鸡市地震局青岛科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经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倪江陵时盛琳郭燕妮联系电话139927188631865328288215591307000联系地址宝鸡市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2号楼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讯飞未来港810室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B陕西高速大厦16楼代理机构:陕西中经招标有银公司2025:111月07日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震预警系统应用建设 工作站显示屏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宝鸡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