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普查采购合同公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2025)



一、合同编号:N5134112024000136-1

二、合同名称: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

三、项目编号:N5134112024000136

四、项目名称: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登月路50号
联系方式:15828783079
供应商(乙方):四川省能源地质调查研究所,四川天保创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华路39号
联系方式:028-8731521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
1(批)
¥6,754,500.00
¥6,754,500.00
提交煤炭推断资源量6000万吨,可供进一步详查的矿产基地1处,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合同金额: 6,754,5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肆仟伍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7月01日至2025年07月01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0612-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pdf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6日

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人(简称甲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供应商(简称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四川省能源地质调查研究所联合体成员单位:四川天保创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承担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项目,项目编号为N5134112024000136。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1)招标文件;(2)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履约保证金;(6)本合同条款及附件。第二条本合同执行标准及法规项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包括:(1)国家及行业现行最新标准和规范。(2)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项目任务及预期成果1.项目任务本次普查目的是对区内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并为下一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及煤炭远景规划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具体任务是:(1)确定勘查区内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规律;(2)初步查明勘查区的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3)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4)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5)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矿开采技术条件。(6)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7)估算可采煤层推断资源量。(8)了解煤层气分布、赋存特征,为下一阶段煤层气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依据。2.实物工作量控制测量(E级网)45点,1:25000地质及水文地质填图162.83km2,钻探工作量2010m/4孔,物探实测米2010m,简易测温830m/2孔,采样化试验74件等工作。以上实物工作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3.预期成果提交《四川省盐源县长柏勘查区煤炭普查地质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附件;提交可供进一步详查的区块1处;提交煤炭推断资源量约6000万吨。第四条合同年限本合同履约年限:任务书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第五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合同金额: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柒拾伍万肆仟伍佰元整(¥6754500元),最终支付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2.支付方式:合同金额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且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首期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第二期:完成野外验收并提交勘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审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第三期:完成汇交相关资料,并由采购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金额支付剩余尾款。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当期等额增值税发票,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合同金额全部支付给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内结算方式由联合体之间自行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第六条变更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以下情形,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相关约定:(1)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困难,但可以部分或延期履行;(2)因计划或政策调整,需缩短项目周期;(3)依据前期工作进展,有重大找矿发现需提高勘查程度变更项目实施方案。2.甲乙双方可根据项目工作进展实际情况,对项目设计进行调整:(1)乙方在项目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方法、工作量等进行调整和变更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7号)相关要求,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2)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出变更,提出变更一方,应及时提出变更要求,收到变更要求一方,应在收到变更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七条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7号)的规定,有最新文件规定,从其规定。1.甲方责任和义务(1)按约定及时支付项目经费;(2)负责监督检查乙方项目管理、质量管控、经费使用和绿色勘查落实情况;(3)根据乙方申请,组织本项目野外验收、成果验收;(4)根据乙方申请,及时按程序答复有关事宜;(5)督促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按照《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7号)要求确保项目实施的外部工作环境良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6)对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及绿色勘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潜在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未按绿色勘查要求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7)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结算的依据。2.乙方责任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全面完成项目工作目标、足额完成各项工作手段的实物工作量;(2)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条件保障,落实绿色勘查;(3)负责本项目人员、安全、技术、质量、经费管理;项目关键岗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人员(以项目设计书为准)变更需报请甲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质量及财务管理体系;(4)及时向甲方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工作半年报、年报及专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有重大进展、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发现重要找矿线索、发生安全生产异常情况等,应及时向甲方报送专报;(5)负责编报项目设计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成果报告,协助完成项目野外工作检查、验收等工作;(6)项目经费应保证用于本项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对项目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年度报表及决算报告;(7)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甲方指定单位)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项目档案资料,并保管好项目原始资料、实物资料;(8)接受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的质量、经费检查,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9)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并提供完善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编制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中任何内容分包、转包给第三方。(11)严格保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的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12)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审计工作。3.其他情形:(1)乙方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甲方报送项目设计书及其预算,甲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及其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审查不通过的,乙方应于20日内按照甲方及评审专家要求再次报送设计及其预算,再次审查不通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2)项目采取总承包方式,乙方对安全环保负完全责任。因乙方原因对危害未加以消除而带来的安全环保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损失自行承担,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同随之终止,合同一方不再追索对方违约责任,项目进入结算程序:(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甲方认可;(2)根据前期工作结果评估,合同已无履行必要,或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3)甲方因国家计划或重大政策调整,缩短工作期限的;(4)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文件,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1)未能按约定期限或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但甲方因办理支付手续而造成合同款支付延误不视为违约;(2)单独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手段或其他特性;(3)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答复期限造成暂停工作,在答复期限过后6个月内仍拒不答复的;(4)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项目资金未落实,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国家计划或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的除外;(5)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2.乙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如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补偿。合同解除后,如需继续完成项目,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并使用乙方已完成的工作及其成果。甲方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造成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异常名录,拒绝乙方在5年内承担或受托参加甲方项目工作。(1)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2)伪造资料,弄虚作假,造成实质性影响;(3)无故未完成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野外验收时间、申请成果报告评审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时间、汇交资料时间等)且超过6个月;(4)不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或不汇交项目资料;(5)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6)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7)拒绝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对缺陷进行返工或补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经费、野外验收、成果报告、汇交资料;(8)本合同有关条款中已约定的应告知而未告知甲方的约定;(9)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擅自更换投标文件承诺委派人员或未按投标文件要求委派人员,且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不整改的。(11)未保守项目实施过程中掌握的秘密。(12)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中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13)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十条项目结算(1)发生合同终止、解除情形的,乙方应保全项目经费。甲方组织专家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共同作为项目结题及经费结算依据。(2)项目正常结题的,乙方应在成果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甲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经费结算依据。(3)审计后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款资金渠道返还甲方。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密(1)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利。(2)乙方人员公开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学位论文、专利等时,应注明凉山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项目资助。专著应提交甲方,向社会提供利用。(3)项目产生的信息、数据等文件知识产权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供合同以外的项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4)乙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资料、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责任。(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成果及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作量、标准和规范、项目周期等条款履行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牵头单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用于乙方违约时,赔偿甲方的损失,且并不以此为限。(3)甲方不得以履约保证金作为提高质量标准、缩短工作期限、加快工作进度、减免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4)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柒仟柒佰贰拾伍元整(¥337725元)。(5)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限向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进行资料汇交,乙方持开具资料汇交凭证向甲方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6)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委托业务(1)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全部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或将本项目全部工作分解后委托给第三方,否则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乙方可以将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委托给第三方,但乙方已有相应资质的业务除外。(3)乙方不得将技术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钻探、化探、物探、岩矿测试等,以任何形式委托给自然人。(4)确定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时,应按照国家、行业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5)乙方委托业务分包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托方就委托业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6)本条所称第三方,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包括自然人。第十四条项目质量、经费检查和野外验收(1)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中的质量、经费检查,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每年至少检查1次。检查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住宿、劳务费用等与检查工作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2)对质量、经费检查中发现需整改事项,由乙方进行整改,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合同中的野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野外工作量、野外工作质量。(4)乙方应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野外验收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野外验收书面申请15日内进行答复,确定验收时间。(5)乙方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为验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承担与野外验收有关的费用。(6)验收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发放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未通过的除外。(7)甲方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单位)组织验收,但不能解除或减少甲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8)野外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乙方应在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的2个月内完成野外补充工作,向甲方提交补充工作总结;因补做工作,不影响且不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9)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补充工作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应明确答复是否可以并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编写,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处理。(10)乙方因未完成合同义务补充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成果验收(1)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合同中的最终成果进行验收,包括本项目的报告评审、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验收。(2)乙方按照行业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编制成果报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3)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前30日,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验收申请。甲方应在同意验收后的2个月内组织验收,并承担与成果验收有关的费用。(4)甲方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乙方说明原因,乙方应在弥补缺陷之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5)甲乙双方可以就验收地点、验收时间进行协商,乙方可以对影响公正的验收组组成人员提出异议。(6)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发放验收意见书,验收未通过的除外。(7)甲方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验收,但不能免除或减少甲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8)成果验收意见明确需修改报告的,乙方应在收到成果验收意见后的30日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成果报告报甲方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资料归档。(9)按本合同约定终止的项目,对已经完成部分工作任务可以形成成果报告的,可编写报告或总结验收。第十六条其他1.除另有约定外,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书;(2)合同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函)及其附录;(5)本合同规定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6)项目实施方案;(7)质量、经费等检查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下列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以最终签署日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设计书评审意见;(2)项目工作任务、预算调整申请及批复意见;(3)野外验收意见书;(4)报告评审意见书;(5)资料规定证明;(6)其他变更及其应答材料。3.如本合同条款或履行合同中存在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未就争议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2)进行:(1)向凉山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损失外,还应承担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维权费用。4.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本合同中所称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确认”字样材料,均以纸质并经合同当事人一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所称“收到日期”等,均以信函送达日期为准。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按规定完成地质资料归档,办理完项目结算手续,双方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终止。甲方:凉山州自然资源局(盖章)法定或委托代表人:沈史日,电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东城支行账号:22654401040001314单位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登月路50号邮政编码:615000签字地点:西昌市签字时间:2024.07.01法定或委托代表人:戚明辉电话:028-87315214开户行:建行成都青羊支行账号:51001446436050279867单位地址:成都市青华路39号邮政编码:610072签字地点:西昌市签字时间:2024.07.01乙方:四川天保创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或委托代表人:蒋幕飞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炭普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