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临时用电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 HXTDJC20251493001
二、合同名称: 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工程(二次)
三、项目编号: HXTDJC20251493001
四、项目名称: 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工程(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 址: 兰池大道中段
联系方式:33185108
供应商(乙方):陕西华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华润万象城4幢1513室
联系方式:845145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2065000.0000元
合同金额: 206.5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_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pdf
1_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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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合同编号:QH(2025)479-Ez01合同名称: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甲方: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乙方:陕西华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12月23日签订地点: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发包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承包人:陕西华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大项目3200KVA临时用电工程。2.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陕西省现行相关工程施工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须满足经发包人确认的全部技术要求。若相关标准与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为:¥2065000.00元即大写:人民币贰佰零陆万伍仟元整。2.合同总价是指本次服务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完成采购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本合同后附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需向采购人提供成交报价的组成明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组成的报价明细)。五、款项结算1.合同签订并进场,施工机械及人员到位后,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预估合同总价款的30%;2.工程施工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97%;3.预留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保修缺陷一次性无息返还;4.在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六、变更1.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变更程序(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280范围和变更的内容。(2)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确定变更估价。①变更估价原则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c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招标所发清单工程数量有偏差时,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部分按实调整价款,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时(含15%)综合单价不变,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当Q>1.15Q0时,S=1.15Q0xPO+(Q1-1.15Q0)×P1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3)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及时审批。甲方认可的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新增工程量超过原工程量15%时,经过甲方审核确认后,在结算审计时提交甲方认可后的变更签证单,待工程竣工审计完成后,按照结算审计的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七、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包玉涵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证书编号:陕261212145435八、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函;(3)技术标准和要求;(4)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九、发包人义务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提供施工场地2.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永久用地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配合协调,范围以满足正常施工永久需要为界:提供施工用地的范围和期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工程永久占地以外的施工临时场地及范围和时限。十、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131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9、其他义务(1)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2)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无条件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服从监理人协调,包括(但不限于):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②施工进度的影响;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④保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⑤本合同工程施工时,承包人与承担其他项目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应本着协作的精神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共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或争议,未达成协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无条件执行。(3)承包人负责工程永久占地以外的施工临时用地,包括临时道路、临时房建、仓库等其他临时工程占地全力配合发包人做好协调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规范、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电子版)[6]套。十一、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十二、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十三、竣工验收1、申请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十四、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他情形。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4、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5、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十五、违约1.发包人违约及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3)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承包人违约及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合同金额的5%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没收其质量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5)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六、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七、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日签订。十八、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签订。十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以下无正文)(公章)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办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华润万象兰池大道中段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城4幢1513室邮政编码:710000邮政编码:710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临时用电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陕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