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 监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155189120251802

二、合同名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采购和智慧站房建设项目比对监测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1992025AGK00881
四、项目名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采购和智慧站房建设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太原市府西街75号
联系方式:18135180969
供应商(乙方):山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28号2层2028室、2029室、2031室
联系方式:186367218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包3 数量:1.00 单价(元):366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新增三个国控城市点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比对监测项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服务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366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采购和智慧站房建设项目比对监测服务采购合同(11NMB155189120251802).pdf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采购和智慧站房建设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MB155189120251802委托方(甲方):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山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小兵项目联系人:,田冬超电话:18636818847传真:电子信箱:,tiandongchao@cti-cert.com供方在组织的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采购和智慧站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401992025AGK00881)比对监测服务中中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见附件一。第二条乙方应按规定的方法、仪器及检出限对样品进行分析和检测。第三条乙方在接收到每批样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监测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转账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3665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付款可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帐的方式。2.项目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比对监测结束后,验收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全款。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帐户名称:山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体育路支行银行帐号:351903226810601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田冬超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协调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宜;2.监督项目实施的进程与质量。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1)有权督促乙方按期开展工作并取得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验报告;(2)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3)享有本实验的知识产权。2.甲方的义务:(1)帮助与配合乙方完成现场调研与实地考察,样品转运等现场相关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3)按约定验收实验报告。3.乙方的权利:(1)乙方按合同要求开展实验工作后,有获得报酬的权利;(2)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现场调研与实地考察。4.乙方的义务:(1)有按合同约定亲自完成实验任务和解答甲方问题的义务;(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守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及咨询报告等资料的秘密,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第三方;(3)乙方对数据质量负有全部义务。5.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开展工作,乙方不承担责任;(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时限完成实验任务和实验报告的编制,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3)如果存在数据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十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乙方:山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附件一:采购内容:新增三个国控城市点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比对监测项目。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二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511号)、《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更新工作指南(2021版)>的通知》(总站气字﹝2021﹞180号)、《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以及《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等相关监测规范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系统手工调试比对监测工作。待系统连续运行168h后进行调试检测,现场完成PM10和PM2.5参比方法手工调试比对监测工作。1.PM10和PM2.5参比方法比对调试手工监测参照《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参比方法使用的采样器至少3台,参比方法使用的采样器采样流量应与自动监测设备流量相匹配,自动监测仪器与参比方法测试同步进行,采样器与自动监测仪器安放位置、采样高度、采样时间、样品数量和计算方法等要求参照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2.依据《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参比方法颗粒物滤膜应在恒温恒湿天平室平衡24h,恒温恒湿天平室温度应在15~30℃之间,相对湿度在45%~55%范围内,并提供恒温恒湿天平室检定或校准证书。3.编制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手工比对起始时间、手工比对场地内外环境照片、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气压计、温度计、恒温恒湿天平室检定/校准情况;手工比对调试结果、原始数据、计算过程;比对过程参与人员持证上岗及全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动监测国控站点设备 监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太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