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采购合同公告(兴隆县人民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ZFCG2025120118001
二、合同名称: 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 ZFCG2025120118001
四、项目名称: 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兴隆县人民医院
地 址: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联系方式:0314-5522315
供应商(乙方):兴隆天佑医院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隆湾帝园B区二号楼商业楼
联系方式:0314-50501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学科房屋租赁项目(二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租赁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隆湾帝园B区二号楼商业楼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199000
合同金额: 119.9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地点:兴隆县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项目 (二次)单一来源-兴隆天佑医院.pdf
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项目 (二次)单一来源-兴隆天佑医院.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兴隆县人民医院乙方:兴隆天佑医院根据甲方委托河北千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项目(二次)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文)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1、甲方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兴隆县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内容包括:康复医学科房屋租赁,租赁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隆湾帝园B区二号楼商业楼三层面积约1000平方米。2、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为合同履行期间。在此期间,甲方拥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且无需就该终止行为向乙方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本项目合同自2025年12月29日至2028年12月28日止,服务期限内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按合同分期付款。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二条合同金额1、该使用区域的租金为(大写):壹佰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199000.00元)。2、该使用区域的装修保证金人民币:0。3、该使用区域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为:合格第四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方为兴隆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后,由兴隆县人民医院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房屋外观、基础设施、配套附件等进行查验,兴隆天佑医院提供的房屋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兴隆天佑医院应按单一来源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兴隆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付款方式及服务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需合法经营。3、甲方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额缴纳使用费、水费、电费、采暖费。如甲方不按期交纳,视甲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甲方进场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不得擅自改造房屋,如有利于经营,需要改造的,必须向乙方提出申请,所需经费由甲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乙方不予补偿。5、甲方不得转让该房屋使用权给第三方,若转让视甲方违约,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且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6、甲方不得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经营范围。7、如使用期满或中途撤场,甲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在五日内自行进行拆除,但不得破坏乙方的设施和结构。8、甲方拥有该房屋的优先延续使用权。但若甲方有意继续使用该房屋,甲方应当于使用期限满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如果双方在合同使用期满时仍未就新的使用条件达成一致的,则合同自动终止。如甲方无意继续使用或未按照上述要求的规定提前通知乙方的,则乙方有权就该房屋使用事宜与第三方进行磋商并达成交易。9、乙方必须每年按时缴纳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款,甲方不负责缴纳。如果因乙方欠缴或纳税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刑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果影响到甲方租赁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甲方使用。2、在使用期内甲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维修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固定建筑或设施的损坏或故障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对甲方进行依法有序的监督管理。4、甲方在使用期内,如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金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违反管理规定及流程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5、甲方负责承租期间医用污水的处理。6、水、暖、电、电梯、维保由甲方负责。7、乙方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出具所要证明。第六条付款方式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一月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需履行合同的,乙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万分之一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本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第八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冀政办〔2014〕3号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随时终止合同,同时租赁项目终止无需承担违约及责任。第十二条税费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第十三条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补充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签署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12月29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兴隆县人民医院。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日期:2025年12月29日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