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合浦县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69720X202528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BHZC2025-C2-210214-GXYX                         
四、项目名称: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合浦县水利局                         
   地      址:合浦县南乐街69号                        
   联系方式:0779-7285590                         
   供应商(乙方):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金海岸大道45号北部湾科技创业中心2幢0607号                         
   联系方式:1827589246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833149.71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施工工期:监理签发的开工日起 180日历天项目经理:张辉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01013841  

    2.合同金额(元):833149.71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年合浦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施工合同.pdf

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HJS2025012发包人:合浦县合浦水库灌区工程管理中心承包人: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6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浦县合浦水库灌区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已接受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T(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2)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投标报价文件其他内容;(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玖元柒角壹分(833149.71元)。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5承包人项目经理:张辉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7.承包范围: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详见附件)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8.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即承包人负责施工及采购工程所需的全部主材、辅材及机械设备等。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保修。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承包人承诺工期为18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13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合浦县合浦水库灌区工程管理中心承包人: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陈上钧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30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账号:4505016551100000013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6000i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见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合浦县合浦水库灌区工程管理中心1.1.2.3承包人: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1.1.2.5分包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6监理人:。1.1.4日期:/年/月/日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2)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投标报价文件其他内容;(8)其他合同文件。1.3联络1.3.1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2.发包人义务2.1提供施工场地2.1.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2.1.1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工程范围。2.2其它义务(一)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20%,由发包人在拨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款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账户。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账户信息,并对账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账号:45050165511000000139农民工资专用账号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账户: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账号:45050165511000000502(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其他义务(一)办理有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②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⑦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12)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四)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五)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模板、钢支撑为主,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4.2分包4.2.1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不允许分包。(2)工作内容:不允许分包。(3)分包金额限额:不允许分包。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不允许分包。4.3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3.1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专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经中标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员。4.3.2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时间少于日,且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按未履职处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4不利物质条件4.4.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无。(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设计要求征地范围外临时施工便道,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另行建设。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投标时不得做竞争调整。9.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无。9.2文明工地9.2.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10.开工和竣工(完工)10.1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时年1月7日。(以开工令时间为准)10.2本工程主体工程计划完工时间为:2026年6月4日。10.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0.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0.4.1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50mm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m/s的土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2天;(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2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6级以上的地震;(7)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0.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0.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11.暂停施工11.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责任暂停施工,在影响到合同总工期完成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其尽快复工。2、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拒不复工的,每停工一天,处以罚款合同总造价的1%。3、若承包人仍拒不复工,且停工时间十天以上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余下的工作量由发包人另行处理,承包人必须配合完善所有终止合同手续,立即退场。11.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12.工程质量12.1质量评定12.1.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的合格标准以上。12.1.2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2.2质量事故处理12.2.1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试验和检验13.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3.1.1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3.1.2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14.变更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无论多少,关键项目:所有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协商变更后的单价,最终以审核结算为准,若存在争议时按第14.2执行。14.2变更的估价原则15.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14.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4.3.1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价格调整15.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16.计量与支付16.1预付款16.1.1预付款16.1.2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的30%,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16.1.3预付款保函(无)(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16.1.4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6.1.5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16.2工程进度付款16.2.1付款周期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工程价款(合同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至不超过中标价(合同价)90%的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有资质的审核机构结算审计后拨付至审核结算总价97%的资金;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并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再一次性退还。承包人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2、农民工工资占合同价的20%,由发包人在拨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款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账号:45050165511000000139农民工资专用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账户: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账号:4505016551100000050216.3质量保证金16.3.1.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6.3.2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7.1竣工(完工)结算17.1.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伍份。17.1.2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审核结算评审结果为准。17.2最终结清17.2.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一式伍份。17.3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施工现场签证等。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合同工程验收,其余由监理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18.4阶段验收18.4.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18.5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18.6施工期运行18.6.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18.7试运行18.7.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组织: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19.1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1.1.4.5约定。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2第三者责任险20.2.1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投保。20.3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自行投保;20.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4.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保险条件:20.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有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4款的约定。22.争议的解决22.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3.附加条款23.1对承包人的要求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5)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7.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8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9.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3.2发包人预付款及进度款均转入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23.3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廉洁协议甲方:合浦县合浦水库灌区工程管理中心乙方: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广西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广西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2025年合浦县石康镇沙芹村委后背江中间村段加固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甲方:合浦县合浦水库灌区乙方:广西百弘建设有限工程管理中心公司(盖章)(盖章)陈上钧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绐埒地址:地址:北海市金海岸大道西海电话:岸国际工社2栋607号电话:0779-39290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加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