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采购合同公告(郎溪郎韵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2025)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标段/包/标的物名称
合同甲方名称
合同乙方名称
合同金额
金额单位
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质量要求
LXX-GC-GK-2025074001
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五标段EPC合同
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五标段EPC
郎溪郎韵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
郎溪县龙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49256000.00
元
2025-12-29
365
合格
附件:
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五标段EPC-郎溪县龙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本.pdf
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五标段EPC总承包合同文件(项目编号:LXX-GC-GK-2025074)发包人:郎溪郎韵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郎溪县龙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安徽省同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郎溪郎韵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郎溪县龙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安徽省同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五标段EPC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五标段EPC2.工程地点:郎溪县。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郎溪县发展改革委关于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审批〔2023〕114号;4.资金来源:国有企业。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内容是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包括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建筑除险加固工程、景观建设工程等,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图纸审查(施工图图审、过程评审)、竣工图编制等其它相关服务;设计成果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报批报建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全部设计责任;设计费用包含上述全部设计内容及审查、报批等。(2)工程施工:承包人承担所有工程材料的采购以及总承包施工、管理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承担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12月29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5年12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大写:贰亿肆仟玖佰贰拾伍万陆仟元整;小写:¥249,256,000.00设计费固定费率:1.00%工程费用下浮率:10.98%若本项目结算审核价超过限额280,000,000.00元,超出部分价款由乙方自行承担。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签订时为费率合同,通过合同附件7确定合同签约价格后,本合同由费率合同转变为单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万其荣。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2月29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安徽省郎溪县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捌份。发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方:(公章)联合体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按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往来通知、函件。1.1.3工程和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详见招标文件。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设占地。1.1.3.10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1.1.3.11临时占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取土场、弃土场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发包人仅提供用地红线范围内临时用地,其它临时占地(如:取土场、弃土场、场外施工便道等)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有关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因素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因素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工程设计需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符合专业设计规范;(2)工程施工需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验收合格,并满足安全使用及使用功能要求;(3)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均需满足发包人要求。(4)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中标通知书;(6)通用合同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其它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详见招标文件。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详见招标文件。1.6.4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且满足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1.7联络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办公地点或发包人代表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办公地点或承包人代表现场办公室。1.10知识产权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式由承包人承担。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均由承包人承担。第2条发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现状移交,开工前7日内。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现状地形图,中标后3日内。2.5工程款支付担保2.5.1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2.5.2发包人支付担保办理时限要求:发包人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2.5.3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2.5.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2.5.5发包人支付担保保证期限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2.5.6项目支付理赔相关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王捷;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本工程所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由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权限履行报批手续。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王捷;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3.3工程师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6商定或确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7会议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乙方负责现场总承包施工管理,对各专业分包进行施工总协调,对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总负责。(1)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一周须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周五提供当周完成报表及下周计划。(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须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由乙方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环保、环卫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保护临近构筑物及建筑,若发生问题乙方要采取补救措施,费用乙方承担。(8)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乙方承担因此给甲造成的一切损失。(9)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乙方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场地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的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方施工中变更、签证的规定;竣工验收14日内及时将临时设施、建筑垃圾拆除并撤出现场;有配合甲方做好资料归档、结算审核的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电汇或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2%,注:投标人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直接退回投标人账户,乙方必须在签合同前一次性足额将履约保证金打入建设单位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本项目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到期或退还后,相应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履约完成且无其他争议后退还(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万其荣;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皖1322005200808030;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符合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后,施工现场出现紧急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超过1万元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给予每次1万元的经济处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工期内累计超过5次,将给予每次2万元经济处罚。上述该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提供资料给审核机构,在工程总价中扣除。项目经理未书面请假并经同意连续3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且该项目经理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交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转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生效。(3)承包人项目经理依据合同、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涉及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符合: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重大的的分部分项并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施工项目,项目经理还必须在现场。如有外出或有事离开不超过2小时须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口头请假并征得同意,如需外出有事离开超过2小时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书面请假并征得同意,并保持通信畅通,否则发包人有权按10000元/次给予处罚,每月结算一次,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提供资料给审核机构,在工程总价中扣除。连续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7天不在现场,也未书面请假并经同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执行,详见附件考勤须知。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执行,详见附件考勤须知。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如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0000元的处罚,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提供资料给审核机构,在工程总价中扣除。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执行,详见附件考勤须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执行,详见附件考勤须知。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执行,详见附件考勤须知。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文要求执行,详见附件考勤须知。项目启动后,设计方委派设计代表进行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积极配合做好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积极配合施工技术交底、验收、参加重要节点会议。设计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方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联合体牵头方,并由联合体牵头方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设计方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4.5分包4.5.1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4.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具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分包;其他依法可分包的专业工程,在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可依法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第5条设计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执行通用条款,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5.3培训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4竣工文件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不提供。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执行通用条款。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6.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根据建设程相关质量评定和验收规定执行,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蔽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监理人在进行质检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临时便道与市政道路的开口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7.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使用场内交通须设置交通引导员和安全防护标志及设备,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发包人因迎接检查等原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入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执行,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较长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可予以相应顺延。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亦应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承包人提供总平面布置图后由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不能提供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不再增加。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4测量放线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5现场劳动用工7.5.1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宣城市、郎溪县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达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所在市、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履约过程中现场出现安全隐患,经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通知的,整改到位并经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提供书面报告。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未按论证方案实施或方案未批先实施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施工、监理单位带班检查制度未执行,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现场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宣城市郎溪县有关创建卫生城市及文明城市要求的标准,严格按照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示范工地标准,遵循《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理规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完成开始准备工作。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无。8.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发包人及监理人确定的其他内容。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项目进度计划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编制详细、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其格式应与投标文件技术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一致,还应包括施工方案说明、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设备进场计划及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配置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14天内审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查。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相关指示导致关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在发包人发出指示之日起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关键路径。对于发包人指示,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指示,合同工期延误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具体在每阶段开始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3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合同工期延误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开始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3份。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8.7工期延误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对发包人合理的进度要求无法满足造成延误的,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8.7.3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除合同签订前已报送审批工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须由发包人报送的工作外,其他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报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配合对方进行相关报送审批工作。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8.8工期提前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6)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照逾期支付工程款方式支付违约金。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通用条款。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11.3缺陷调查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0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方。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经设计院、监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对于增加合同价款不予执行,减少合同价款根据实体情况予以扣减。(2)对于除工程签证以外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发包人和监理指令单等必须在完成后7天内办理工程量签证单。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没有投标报价的部分,在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根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7天内申报工程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并经审核,作为最结算的依据。(3)工程签证编号必须连续,并按专业分类编号,不得串号,否则将不予认可该签证内容。(4)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签证变更单必须是经发包人确认的原件,否则,发包人将拒收,相应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签证变更单承包人不得篡改,一经发现,该单签证变更内容发包人不予认可,结算按零计取,同时每发现一单,承包人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该款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提供资料给审核机构,在工程总价中扣除。(5)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执行原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执行相似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则由承包人,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综合单价。人工工资、机械价格、费率等执行投标报价和政策性文件调整。具体详见《关于印发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郎政秘【2020】98号文。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5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不予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单价合同。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①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③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执行通用合同条款;④上述因素调整时将首先执行投标人投标时相应或相似项目综合单价,若无相应或相似的综合单价,则由承包人,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综合单价;⑤在合同工期及批准的延长工期的时间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性调整,合同价款按照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调整;但合同明确规定不调整的除外;⑥在合同工期及批准的延长工期的时间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性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执行。⑦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⑧其中主材(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成品管、电缆)价格在主体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的月平均值,如较控制价编制当月最新的信息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出±5%的部分给予调整增减,调整方式为材料价差加税金。14.1.3本项目计量和计价依据详见附件:投标报价、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工程施工费用:合同签订完具备实施条件,并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完具备实施条件,并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30%(不含暂列金)时开始起扣,每个月从工程款内等比例扣除,分两次等额扣回。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完具备实施条件,并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担保形式:保函或保证保险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应准确、如实计量上报。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审核单位(部门)要求执行。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1.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由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建设单位收到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2.付款进度:(1)设计费用支付:图纸图审合格后付已提交成果部分设计费用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100%(以上均不计息)。(2)施工费用支付:①合同签订后并具备实施条件,并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30%;②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月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包含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0%,待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允许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待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无质量争议后付清。如承包人采用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以上均不计息)。(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设计费用/施工费用时,应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费税率:【6】%;施工费税率:【9】%)。2、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执行通用条款。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完整的结算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竣工图、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确认书、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甲方、乙方、监理确认的工程洽商单和洽商预算书、各种奖惩通知单、完整的套用定额子目、调价、取费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放样单等),以上均为原件。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后30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接受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3%(不含设计费);(2)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3%(不含设计费)(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均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其他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因推迟开工向承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费用索赔。(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费用不予索赔。工期顺延须符合下列要求:如果因其违约造成了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应相应顺延工期,但如果未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工期不予顺延。(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5)发包人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项目规划变更或招标人资金安排变化等情形,招标人有权终止本项目,中标人不得要求赔偿(已发生合理成本除外)(6)其他:双方协商解决。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监理人)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1)违反招标文件、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所有情形。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双方协商。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须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在经批复的投资估算中的工程费用估算金额内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审定价也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擅自提高标准的,按提高后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承包人未能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或未按合同履约导致工期延误或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工程质量、材料或设备等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或发生其他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将上述内容发包给第三方承包或由直接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需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的此类指令,发包人将不再支付相应费用,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索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擅自分包工程的,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支付合同价1%的违约金,拒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本合同项下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应在发包人限期内整改,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标准并通过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等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未尽管理职责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事件,对本项目及发包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6)承包人违反项目所在地关于渣土、建筑垃圾、泥浆外运、扬尘治理等有关规定的,造成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由承包人接受处罚(如果政府部门等处罚发包人的,相应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7)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应对专业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等农民工负有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在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会出现专业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等农民工聚众闹事、上访等事宜,如出现农民工闹事、上访等事项,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且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当按照10万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包含本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在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及赔偿金。前述所指农民工聚众闹事、上访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聚众围堵项目现场、围堵发包人、监理人等办公场所、围堵发包人、监理人员工、向政府部门上访等】。(8)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其向农民工正常支付上个月工资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如果承包人拖延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或者未能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前述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向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有权从后续应付承包人之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农民工工资(包括由此导致的罚款、违约金、利息等),代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如导致发包人被依法追索时,发包人在有权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及按代付款的20%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回。(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承包人触发上述违约条款,发包人有权在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赔偿金等。(10)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因相应违约行为而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限于本条),不足以赔偿相应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均应继续赔偿(且不受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的限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承包人承诺,其明确了解各项违约行为,尤其是工期逾期与擅自更换项目人员的行为将有可能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故承包人不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低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1)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1)合同履行期间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2)工期严重滞后以至无法按期完成合同工期的;3)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4)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的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界定);5)恶意拖欠工程材料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6)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7)根据中国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或破产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合同技术协议、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由承包人购买,承包人须在投保前提供购买方案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相应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按照要求购买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应该为其施工设备、材料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履行本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与发包人无关。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办理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养老金等社保和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供已办保险的证明。承包人履行本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与发包人无关。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保险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持续保险。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宣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农民工工资管理要求:21.1.1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管理按照“安徽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1.1.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函(2022)490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1.2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及费用:依据宣城市住建委《关于实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建管〔2011〕117)及宣城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增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造价〔2011〕007)文件规定执行;21.3工程建设过程的渣土及建筑垃圾等处理规定:《郎溪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21.4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设计变更按照《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郎政秘〔202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考勤工作的通知》(郎公管办〔2020〕2号)、《安徽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建管系统》(建质函〔2014〕7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函〔2021〕46号),以上文件如有变更,按最新规定执行。21.5其他相关要求补充:本项目中标单位在开工前须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支持以保函(保险)形式缴纳。21.6本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形式:现金(电汇、转账)或保函(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本项目约定的各项保证金退还时,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均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投标报价、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附件4:考勤须知附件5:招标文件附件1《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一)工程目的。(二)工程规模。(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四)产能保证指标。二、工程范围(一)概述(二)包括的工作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5.培训工作范围。6.保修工作范围。(三)工作界区(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1.施工用电。2.施工用水。3.施工排水。4.施工道路。(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四、时间要求(一)开始工作时间。(二)设计完成时间。(三)进度计划。(四)竣工时间。(五)缺陷责任期。(六)其他时间要求。五、技术要求(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三)技术标准和要求。(四)质量标准。(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六)样品。(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六、竣工试验(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七、竣工验收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九、文件要求(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二)沟通计划。(三)风险管理计划。(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五)操作和维修手册。(六)其他承包人文件。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一)质量。(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三)支付。(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五)沟通。(六)变更。十一、其他要求(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四)分包。(五)设备供应商。(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郎溪郎韵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郎溪县龙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安徽省同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方:(公章),联合体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发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方:(公章)联合体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字)附件3:投标报价、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1.计价综述(1)招投标环节: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以及设计固定费用及工程费用中标价,设计费用固定费率暂按1.00%,工程费用中标下浮率即中标人投标函附表中施工费下浮费率。(2)设计环节:包括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图纸审查(施工图图审、过程评审)、竣工图编制等其它相关服务;设计成果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报批报建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全部设计责任;设计费用包含上述全部设计内容及审查、报批等。(3)清单控制价编制环节:发包人与承包人委托原招标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清单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发包人组织原招标咨询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核对,经核对双方确认后,仍有争议的部分,以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为准,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除价格调整因素外,一律不予调整。清单控制价编制费以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文规定标准计算。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并支付给招标咨询单位。(4)合同价款的调整:1)控制价确定后,设计费按照:(1-投标人施工费用下浮率)*28000万元*1.00%,公式计算确定确定,后期不予调整,注:价格调整因素变化引起工程费用变化不予调整设计费用。如有暂列金额、暂估价,则暂列金额、暂估价部分、设计变更部分产生设计费用不另行计取,但承包人须负责该部分设计任务并保障该部分成果质量。2)工程费调整原则及约定:①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③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执行通用合同条款;④上述因素调整时将首先执行投标人投标时相应或相似项目综合单价;⑤在合同工期及批准的延长工期的时间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性调整,合同价款按照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调整;但合同明确规定不调整的除外;⑥在合同工期及批准的延长工期的时间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性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执行。⑦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⑧其中主材(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成品管、电缆)价格在主体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的月平均值,如较控制价编制当月最新的信息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出±5%的部分给予调整增减,调整方式为材料价差加税金。a.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或业主主导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漏、错项、设计深度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2)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3)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节约工程投资、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4)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材、节水、节能、环保,改善施工条件而调整或修改的;5)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6)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b.变更程序:1)对上述涉及的工程变更,要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审计、施工四方共同进行,提交四方签名的书面建议,报经政府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2)宣城市及郎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出具最新的变更程序按照最新程序执行。c.本项目为EPC项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d.变更价款的计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和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承包人报价后经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确认后执行,如有争议,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的价格为准。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有权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且不得对此进行利润索赔、工期索赔。由此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上与进度款支付同步调整支付。设计变更按照《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郎政秘〔2020〕98号)(如有变更,按最新规定执行)规定执行。2.计价方式(1)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计价原则:1)委托编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单编制单位编制各单项工程清单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发包人组织第三方清单编制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核对并形成最终确认控制价,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原则:①编制依据为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2018版)、《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如上述计价依据中未涉及的专业,按现行的相关计价规范执行。上述所有项目类型,均根据安徽省营改增现行有关规定计价。承包人需无条件认可:在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如有新的文件出台,依据新的文件规定编制项目清单及控制价。②信息价及材料价格确定:信息价及材料价格确定:材料基准价格为开工令下达日期当月的《宣城市市场信息价》。《宣城市市场信息价》中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没有的,参照对应月份芜湖市、马鞍山市、合肥市、常州市、南京市信息价中材料价格确定。信息价采用范围按照,由近及远,先省内后省外周边区域原则。材料价格上述地区信息价均没有的,由四方(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询价确定,用于补充信息价。③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核对原则: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核对,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之日起15日内,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核对,并将所有疑问一次性提交发包人,发包人组织编制单位核对提出的疑问,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项、单价有误的,按图纸和约定的计价规则调整。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提出疑问的,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附计算书和详细的工程内容及项目特征,否则发包人对此异议不予受理。按照上述程序经核对双方确认后仍有争议的部分,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确定的价格为准,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一经双方核对确定后,除价格调整因素外,一律不予调整。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要求备案控制价的,则本项目经核对确认控制价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控制价为准。④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核对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功能及施工图完成全部内容。⑤材料及设备品牌及要求:如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品牌一览表》中有要求的,承包人按《主要材料品牌一览表》各项要求执行,对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有特殊需求的或《主要材料品牌一览表》中没有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发包人推荐不少于三个知名品牌,同时提供推荐品牌设备及材料的相关型号、规格。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品牌或选择推荐之外的品牌。具体内容由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提供详单。4.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以及建设单位确定的其他设备、材料(1)专业工程暂估价1)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时给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在以公开招标或采购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以此中标价列入合同价格,不再进行下浮。2)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时给定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或采购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以此中标价列入合同价格,不再进行下浮。②由承包人按照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提出暂估价报价清单,发包人委托跟踪审计单位针对承包人提出的暂估价报价清单进行审核,此部分价款按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定,最终以复审结果为准。注: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需提供该部分的专业工程合同、发票等材料作参考,最终以复审结果为准。(2)材料暂估价1)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时给定材料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造价咨询机构将该部分的材料清单提交发包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在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以此中标价列入合同价格,不再进行下浮,单独列入控制价中。2)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时给定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造价咨询机构将宣城市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清单提交发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作为采购人组织询价采购方式确定该部分材料价格,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再考虑下浮率,单独列入控制价中。注:材料暂估价结算时需提供该部分的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作参考,最终以复审结果为准。(3)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工程中设备、材料参照“(1)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原则进行计价。(4)建设单位确定的其他设备参照“(1)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原则进行计价。5.总包服务费及采保费:(1)当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或暂估价项目(如有),按下列规定仅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发包的上述工程既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又提供相应配合服务,除另有约定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外,按发包专业工程或暂估价招标的合同价(不包含总承包服务费金额)的1.5%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一次包死,不随发包专业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2)发包人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确定的材料的,均不计采保费。6.合同价款支付(1)合同结算价确定合同结算价=设计费用+工程费用结算价=(1-投标人施工费用下浮率)*28000万元*1.00%+(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经询价采购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1-工程费用中标下浮率)*99%+使用暂列金额工程费用+使用暂估价工程费用+经询价采购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注: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结算审核价款为准。(2)合同价款支付:付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合同价款确定过程中其他未尽事宜或表述前后不一致的,以发包人解释为准。附件4:考勤须知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通知》(郎公管委{2020}2号)及业主要求本项目实行广域网定位考勤,具体考勤要求及违约处理约定为:一、纳入考勤的关键岗位人员本项目纳入考勤的关键岗位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即EPC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二、考勤要求(一)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应考勤天数305天(原则上不得少于244天,不得多于366天),有效考勤天数达到183天为合格(说明:为确保工期和质量,原则上要求,考勤天数不得少于工期的80%,不得多于工期的120%,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工期的60%;考勤天数若有变动,则有效考勤天数根据其相应核准变动;若建设单位对部分建设项目或个别岗位考勤有特殊要求的,由其会商县公管局后明确)。(二)工程施工期间,每人每天考勤两次,当日有效录入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20:00,时间间隔6小时以上,当天记为有效考勤,每月考勤天数不少于22天,考勤到岗率=有效考勤天数/实际应考勤天数*100%,考勤到岗率达到60%为合格。(三)项目实际应考勤天数为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三、考勤结果处理县公管局以县公管办名义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统计结果及网络平台查询的项目考勤人员到岗率,每月进行通报。所有参与考勤人员考勤到岗率均达到60%以上,该项目考勤结果记为合格,否则作出以下处理:1、将考勤制度纳入履约保证金退还的重要环节之一,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必须审核考勤记录,统计缺勤天数,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定核定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扣除信用分。2、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800元,以此计算总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价款)中扣除,扣除金额=[应到岗合格率(60%)一实际考勤到岗率]*实际应考勤天数*缺勤违约金。3、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除按上述第2条处理外,县公管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及信用处理。信用处理标准为: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记5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每人记2分。4、无故拒绝考勤、未上报考勤信息以及弄虚作假进行考勤的视为考勤不合格,考勤合格率按0%进行处理。5、根据考勤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视情形在各行业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奖惩。6、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考勤工作,做好项目开、竣工衔接、施工过程停、复工等管理,对考勤不合格的企业依据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公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公管部门对各建设现场考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考勤统计与实际不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并给予通报。四、考勤人员变更1、纳入广域网考勤的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由中标单位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中标单位应将变更后的人员材料及时抄送县公管局,由县公管局在考勤系统中进行人员调整。2、本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变更技术负责人须支付违约金6万元,安全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五、其他要求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不得挂名虚设、随意更换和使用无岗位证、无执业(操作)资格证人员。施工项目部、监理部要将关键岗位人员名单附照片张挂在工地入口或现场醒目处,做到挂牌上岗、坚持到岗。2、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实施考勤制度,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和监督等工作;项目监管部门要按规定检查各工地考勤情况。3、采用广域网定位考勤的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企业自行到联通郎溪分公司(联系人:王剑飞,电话,)购买考勤机、开通网络。项目开工前,招标人将考勤机对象名单报送县公管局备案,做好信息录入准备工作;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关键岗位人员携带身份证、建造师证(全部人员)等相关证件到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公管局)审查监督室(联系电话,办理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工作。”4、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及施工(监理)企业应主动联系县公管局、联通郎溪分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开启网络考勤工作;完工后,施工(监理)企业应向县公管局报送完工材料,终止考勤。5、严格请假制度,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的,监理部人员需向项目业主书面请假,施工项目部人员需经总监签署同意意见,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请假。6、各相关单位可登录考勤系统随时查看项目考勤情况。发现到岗率明显不足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约谈,督促整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乡村振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