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 新技术新业务安全管理服务 测试评估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5)
一、合同编号: ZCQP2025002817
二、合同名称: 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采购-新技术新业务安全管理服务(北部片区)
三、项目编号: 0701-254113027R65
四、项目名称: 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联系方式:010-62302376
供应商(乙方):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
联系方式:010-820531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测试评估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测试评估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500000.00元
合同金额: 15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北京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包1-服务采购合同-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pdf
包1-服务采购合同-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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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采购-新技术新业务安全管理服务(北部片区)]合同编号:[ZCQP2025002817]招标编号:[0701-254113027R65]甲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项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合同书及其附件(2)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3)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如有)(4)投标/响应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如有)甲乙双方同意以上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以上文件与本合同有差异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以上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第一条服务内容方式及要求1.服务具体内容:[依据YD/T3169-2020《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指南》,制定评估实施方案,采用文档分析、人员访谈、会议质询、检查测试等方法,始终围绕信息安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数据安全及用户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实施北部片区企业业务安全风险评估和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评估,发现业务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不足之处,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隐患提供建议和必要的后续技术支持;对业务评估整改结果进行复测检查,以及YD/T3169-2020《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指南》其他相关要求内容。]2.服务方式/交付形式:[现场+远程]3.服务要求(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2年内](2)服务地点:[北京(具体服务地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3)服务质量要求:[按甲方要求](4)验收标准:[符合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5)验收方式:[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记录及报告]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另行协商签订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格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此金额为合同执行的上限金额)。以上金额含税,税率为【6%】。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不含税金额不变,总金额相应调整。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服务按第[2]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甲方应于本合同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且取得合法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费用。(2)分期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定期按订单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单价*工作量,单价为:950.00元/人天),结算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项下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由乙方提供的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2.乙方收款账户:户名: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金运大厦支行银行帐号:7112710182600081114银行联行号:3021000112783.甲方开票信息:纳税人名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纳税识别号:12100000400009442Y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010-62302429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月坛支行银行账号:200000029345000073492774.由于乙方提供的账号信息、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5.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6.甲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法律许可的方式支付费用。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额外支出的银行费用及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状况,以保证甲方参与项目规划。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服务并交付服务成果。6.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7.乙方应确保其委派的服务人员均为与乙方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乙方员工,服务人员的资质和经验符合项目要求。8.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乙方在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它权利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知识产权1.本合同涉及到的乙方自有的知识产权或标准应用软件,知识产权不转移。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以及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的方案等文档,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交付的服务成果或相关资料包含乙方自有知识产权的,乙方授予甲方永久的、全权范围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使用权。3.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发生上述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七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资料、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或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它用途。2.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自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对于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需要而向其雇员披露保密资料的,应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有必要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的,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4.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同服务存在重大缺陷以致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计相当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同意接受部分交付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接受部分的价款,款项付清后该部分服务相应权利归甲方所有。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不包括因甲方导致的延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交付的服务或其成果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该阶段的合同款额,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或保密义务条款的,乙方除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当支付甲方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但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情形除外。6.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所确定的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7.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8.本条约定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本合同履行需借助于互联网,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攻击、病毒侵袭、网路堵塞、网站升级、系统停机维护、设备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视为不可抗力事件。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十条通知和送达1.本合同项下双方所有往来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快递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通知以下列日期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通过专人递交的,递交日视为送达日期;(2)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的,寄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日期;(3)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电子邮件到达接收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日期;若通知被接收方拒收、退回或者因变更联系方式但未通知对方等原因而未能收到的,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被拒收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双方在合同所列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为双方所有往来通知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如任何一方的通讯信息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1.在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应和对方协商,并就变更事项签署书面文件。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2.所有有关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均需要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3.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1)对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自本方发出指出其违约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此违约行为;(2)对方破产,或已进入破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程序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对方决定解散或清算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对方实质性股权或资产权属变更,包括被接管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等情形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2.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诉讼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第十三条其他1.双方均在此声明,各方拥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且签字人已获得代表己方签订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授权。2.本合同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甲乙双方间创设合资、合伙、代理或任何其它本合同目的以外的关系。3.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且此种无效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4.若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若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的,不再履行。合同到期终止后,守约方仍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就其已经履行的部分要求对方支付对价及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6.双方可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双方承认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电子签名方式完成签署的,本合同立即生效。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服务采购合同》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签章):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章):北京在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 新技术新业务安全管理服务 测试评估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