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采购合同公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认证一处(2025)4号
二、合同名称: 国 ( 境 ) 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合同协议书
三、项目编号: 0773-2541GNOAFWCS3620
四、项目名称: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
联系方式:010-62677800
供应商(乙方):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新世纪中心B 座12层
联系方式:010-670840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980000
合同金额: 198.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地点:北京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合同协议书.pdf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合同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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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编号:0773-2541GNOAFWCS3620合同编号:\甲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乙方: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9日-1-本《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北京市海淀区签订。甲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大泉授权代表:秦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邮编:100080电话:010-62677800乙方: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云华授权代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新世纪中心B座12层7邮编:100062联系人及电话:010-67084068以上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称“一方”,合称“双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共同遵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期限-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工作,期限为期三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协议每年一签。合同到期后,在预算保障的情况下,经采购方评估通过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一)续签合同的情况:1.在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2.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3.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通过的情况下。(二)如有以下情况,不再续签合同:1.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无法提供保障;2.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对于部分终止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3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予接受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4.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5.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6,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56四、委托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一)本协议委托服务费198万元/年,分三期支付,每四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二)合同签订满四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在甲方完成履约验收后,向甲方开具服务费总额的40%对应费用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有效发票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相应服务费。(三)合同签订满八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在甲方完成履约验收后,向甲方开具服务费总额的40%对应费用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有效发票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相应服务费。(四)合同签订满十二个月后,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后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在甲方完成履约验收后,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向7甲方开具剩余费用,即服务费总额20%对应费用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有效发票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三期相应服务费。1.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为收款人: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账户:8627802598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发票内容:服务费2.甲方开票信息:发票抬头: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0536Y五、履约验收六、违约责任(一)发生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尚未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服务费总额20%对应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根本违约情形如下:1.7方或其实际工作人员伪造、篡改、隐瞒相关工作及核查结果;82.乙方或实际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发生重大舆情事件;3.乙方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或以任何形式交由第三方完成;4乙方无故擅自终止服务,经甲方催告仍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5.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未能有效制止的;6.其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二)发生一般违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尚未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一般违约情形如下:1.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质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的;2.连续2个月出错率>1%的;3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导致被投诉、举报、法律诉讼等事项的;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擅自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的;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同一事项的经办人员的,或者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人员的;6.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七、争议解决9(一)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合同所发生的和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合同,则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二)合同双方一致认为,合同仅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八、保密责任乙方承诺对本合同下的所有保密资料以及所知悉的任何甲方及本项目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如该等信息已经成为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要求、司法调查的情形除外。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自保密信息首次被获悉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九、合同解除及变更条款(一)本合同因履行期满而终止,若甲乙一方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终止合同。(二)因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或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特殊约定处理。10(三)因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发生的费用。十、不可抗力(一)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台风、疫病、爆炸、机械事故、战争、暴乱、或政府的强制行为,或其它非人力所能预见的原因,以致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则可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相应范围内的责任。但是该方应获取政府或有关权威机构证明不可抗力之原因的书面文件或公开发布的书面公告、新闻报道等,并连同免除责任的通知,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另一方。在本合同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该等免除责任的通知方能正式生效。(二)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尚未发生的费用。十一、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以本协议的变更、修改、解除和终止均适用中国法律。十二、其他条款(一)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一年。(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四)本协议部分内容或者条款如果不能够被执行或者无效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内容或者条款的效力。(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乙方: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盖章)有限公司(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风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真伪核查委托业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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