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肇庆市自然资源局2025)
端州区76区地块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端州区76区地块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200MB2C902232512041435
项目业主: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服务机构:
广西拓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端州区76区地块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合同编号:
441200MB2C902232512041435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01月19日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1、项目名称:76区地块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2、数量:1项; 3、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本项目的结算审核服务; 4、应本着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通过肇庆市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5、与甲方保持密切的联络,随时解答甲方针对本项目建设过程提出的有关问题。
合同附件
(盖章版)造价合同76区地块树木迁移工程.pdf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5-12-3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西拓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端州区76区地块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结算审核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第三方审核要求;五、咨询业务的酬金:¥2000.00大写:贰仟元整(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一式4份结算审核报告,一次性支付)。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收到委托人完整的资料后开始实施,至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工程咨询业务后,工程咨询费支付完终结。七、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3份,咨询人执1份。1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广西拓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二十四层2421-2422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账号:账号:45050160495000001216邮编:邮编:530000电话:电话:18397858139电子邮箱:2025年12月1S日电子邮箱:2025年12月1S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3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4、咨询人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到现场进行材料询价等相关事宜,但需提前通知。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4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7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二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三十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8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树木迁移工程结算审核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