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惠阳区新圩镇某小区居民楼A-2-22号(约701.52平方米)采购行政处罚前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惠阳区新圩镇某小区居民楼A-2-22号(约701.52平方米)采购行政处罚前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35666028602512111628
项目业主: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服务机构:
易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HYZF2025122370152)
合同编号:
HYZF2025122370152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01月08日
服务内容:
对惠阳区新圩镇某小区居民楼A-2-22号(约701.52平方米)采购行政处罚前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本次采购服务要求中选单位至少提供2名工作人员驻场服务,工作人员均取得造价员资格。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造价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乙方到现场开展造价工作,提前一天预约甲方,甲方在工作日内提供配合。乙方如逾期5个工作日以上提交工作成果的,不予支付服务费,采购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另选其他造价公司承担项目,将中选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服务评价按最低分打分上报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服务系统,书面函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心处理。中选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进行现场勘查、调阅资料、问询,不得擅自与造价对象业主单位进行接触或向造价对象业主单位提出与造价无关的要求。
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HYZF2025122370152).pdf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31
合同编号:HYZF202512237015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易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揽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承揽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惠阳区新圩镇新星居住配套小区居民楼A-2-22号(约701.52平方米)采购行政处罚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相关图纸资料和勘察现场为依据。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承揽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承揽方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5年12月4日开始实施,至2026年1月8日报告完成日终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叁份,承揽方壹份。委托方:(盖章)承揽方:(盖章)易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范住所: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F栋4层11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开户银行:户名:易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户名帐号:2011028009200159610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2年22月74日2025年12月20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承揽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承揽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二、承揽方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承揽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揽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方的义务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承揽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揽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承揽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承描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承揽方联系。四、承揽方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承揽方以下权利:1承撒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报告。。子方在询过程中,有权在甲方参与下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仃核对取查问。3承揽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蔡的权利。3五、委托方的权利1、委托方有权向承揽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分履行,承揽方应承担责任。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赔偿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六、承揽方的责任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如因非承揽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第二十一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承揽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承揽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承揽方的单方过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去税金)。第十五条承揽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揽方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承揽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七条承揽方履行合同期间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如果出现财产、人身损失或造成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失,责任由承揽方自行承担。未经委托方同意,承揽方不得与鉴定对象所有人及其相关人员单独接触。七、委托方的责任第十八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委托方如果向承揽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承揽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承揽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承揽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如果承揽方超期未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方催告后3天内仍未履行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承揽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九、咨询业务的酬金4五、委托方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l、委托方有权向承揽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利建议。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3、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承揽方的责任第十三条如因非承揽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第十四条承揽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承揽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全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承揽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第十六条承揽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七条承揽方履行合同期间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如果出现财产、人身损失或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造成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失,责任由承揽方自行承担。未经委托方同意,承揽方不得与鉴定对象所有人及其相关人员单独接触。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委托方的责任第十八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委托方如果向承揽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承揽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续时间,则承揽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如果承揽方超期未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方催告后3天内仍未履行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第二十三条承揽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九、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五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承揽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方对承揽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0日内向承揽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十、其他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承揽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第三十条承揽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三十一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承揽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承揽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承揽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的结算的编制)(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委托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揽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承揽方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二十五条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承揽方的正常服务酬金:金额说明约定:本次采购服务金额不进行标价,服务金额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视具体情况而定)基本收费标准计取,服务金额不满2000元,以2000元计算。实际金额根据鉴定的实际工程造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数额以区财政部门核算为准。第二十八条双方同意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酬金,汇入承揽方开户银行账户。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方与承揽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承揽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必须包括对具体评估范围的测绘结果做出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承揽方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一式四份并应同时包括含印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PDF格式电子版。3、服务金额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视具体情况而定)基本收费标准计取,服务金额不满2000元,以2000元计算。实际金额根据鉴定的实际工程造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数额以区财政部门核算为准。6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方和承揽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3.1《专用条件》应当对应'·产《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2.《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方和承揽方都应当遵守。《专用条4.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3.《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3.1《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3.2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3.3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如果由于委托方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承揽方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4.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i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2.《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方和承揽方都应当遵守。《专用条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3.《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iS爵切3.2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3.3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如果由于委托方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承揽方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方和承揽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IIIr`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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