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辅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 11011125210200027299-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辅助服务项目(2026)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125210200027299-XM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辅助服务项目(2026)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
联系方式: 80365542
供应商(乙方): 北京今日东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辅助服务项目(202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3419.28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3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2-3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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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辅助服务项目2026.pdf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辅助服务项目(2026)劳务派遣协议书甲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乙方:北京今日东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2年12月31日协议书甲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10000786338法定代表人:郭珺联系人:刘文欢联系电话:80361655乙方:北京今日东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园小区北潞春家园c6楼东侧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501228750X法定代表人:李金花联系人:杨丽春联系电话:893922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支行乐账号:0200026409200046455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036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辅助服务项目(2026)》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1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条本协议服务期自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第三条乙方按甲方需求招聘员工,经甲方认可后录用为乙方员工并派遣至甲方。(甲方也可以推荐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人员给乙方,履行劳务派遣用工手续)。甲方对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按本单位规定实施管理,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第四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劳务人员数量、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发生变化,以双方往来的函件(或甲方确认的劳务人员增减表)为准,并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第五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承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甲方现行岗位工时制度。第七条乙方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按月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第八条劳务费的构成及支付:(一)劳务费的构成:1、劳务人员的工资;2、病假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津贴等(按实际发生支付);23、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4、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每人每月¥80元;5、劳务人员的福利费按实际发生支付;6、劳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和甲方规定执行;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8、其他费用;9、劳务人员培训费根据甲方需求,按培训项目、人数核定费用。(二)劳务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甲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劳务费以支票(或汇款)形式支付给乙方,(款到后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专用章的正规合I法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考勤或工资表(真实有效加盖公1章或人事章),作为乙方向劳务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的依据。在本协议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双方根据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协商费用结算的具体时间。7(三)劳务费的具体核算项目、标准以《劳务费结算清单》为准。第九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具体工作岗位,监督、3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2、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劳务人员增减表》),并于5日后退回乙方,劳务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6)依据甲方考核记录,劳务人员无法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3、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4、甲方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劳务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5、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乙方有责任给予协助。6、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与劳务人员签订《补充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7、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二)甲方的义务1、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2、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甲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及时将“告知书”反馈到乙方备案。3、劳务人员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在工伤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申报、认定及理赔工作,工伤保险支付以外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5、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6、劳务人员的婚丧假期间的待遇,由甲方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定予以提供。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58、甲方解除劳务关系的,须签署《解除劳务人员通知书》通知乙方并支付劳务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支付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9、因甲方原因引起劳动争议、法律纠纷,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2、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调档、审档、存档、接转党组织关系等手续,并按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2、根据甲方需求对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教育。3、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尽力提供最佳服务。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及违反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65、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发生工伤,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积极做好有关善后事宜并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相关手续。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有关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7、劳务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8、乙方(含劳务人员)对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除经甲方书面许可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供或披露。汇9、在派遣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方不得撤回或调换劳H务派遣人员。10、劳务人员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及时上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劳动报酬,不能及时上缴社会保险费,而引起劳资矛盾,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事项,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前45日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71、甲、乙方和劳务人员,应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其他约定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招录的新进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非本人意愿退回乙方的,由乙方先行安置调岗,如发生补偿金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某一方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某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3、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4、本协议履行期间,有关内容与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8执贰份。第十六条双方签字、盖章(公章)甲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2012月1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乙方:北京今日东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0年22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辅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