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26354762025806

二、合同名称: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11992025CGK00330
四、项目名称: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358-8220057
供应商(乙方):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市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704室B区
联系方式:1533343100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856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48566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pdf
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11N0126354762025806).pdf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购买主体):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滩泰化写字楼乙方(承接主体):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九丰路43号5幢1-2层商业10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名称)ZZJXZC-LL-2025109(项目编号),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一)项目名称: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二)项目内容:为确保乡镇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现对吕梁市38个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进行运维服务;范围包括:各乡镇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以及站房和其它配套设施的维护与保障,并接受甲方的质控检查和考核。二、服务项目及要求(一)服务对象: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三)服务时间: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四)服务数量:吕梁市38个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服务(五)服务标准:机构、车辆、设备配备1.运维服务机构应具有承担本项目运维的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包括质量保证实验室、设备维修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设备维修室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换。质量保证实验室基本要求:实验室面积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应采用密封窗结构,并设置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应至少配备质控用常规六参数监测仪、零气发生器、多参数动态校准仪、质控用标准气体、臭氧传递标准、标定用流量计。设备维修室的基本要求:设备维修室应配备电源、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通风装置及相应工作台、储存柜等。多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可共用一个设备维修室。设备维修室应配备仪器测试、维修用设备和工具,还应配备必要的备用监测仪器和零配件。2.运维服务机构须配合甲方进行运维管理、数据审核、综合分析、以及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它工作,且每个运维机构选派的人员必须具备熟练操作各类办公软件的能力。3.运维服务机构应配备专用车辆。4.运维单位需要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每个站点配备标准气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5.运维服务机构必须配置备机,备机的数量须满足日常运维的需求,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6.运维服务机构须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耗材和备件,禁止使用劣质备品备件和耗材。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7.运维服务机构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及常用零部件等)。.8.运维服务机构应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采样器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通过适用性检测证书。运维工作运维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市关于乡镇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出台新的关于乡镇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按最新规定执行。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保持站房外20m以内的环境清洁。(2)检查供电、网络通讯等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停电、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监测中断时,应在运维记录中记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下。(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2.每日工作内容要求: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乡镇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当乡镇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在4小时内解决:其余时段的故障应在当日上午10点前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4)根据仪器显示数据分析判断仪器运行情况。(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甲方、省站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7)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8)每天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9)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SO2、NO2、CO、03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3.每周工作内容要求:每周至少巡视乡镇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1)查看乡镇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等。(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3)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或维修。(5)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8)检查乡镇站的通讯系统,保证乡镇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乡镇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11)应及时清除乡镇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乡镇站房屋是否有水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13)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14)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频次增加。(15)每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若发现人为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甲方汇报。(16)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17)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18)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4.每月工作内容要求:(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射线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重污染期间适当加密清洗。(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5.每两个月工作要求(1)更换PM10、PM2.5监测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2)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工作正常。(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6.每季度工作内容要求:(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采暖期和沙尘天气应加密清洗。(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O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3)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乡镇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4)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5)对PM2.5内部湿度传感器进行校准,湿度误差≤4%。7.每半年工作内容要求:(1)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超出规定范围的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2)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3)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4)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8.每年工作内容要求:(1)对所有的仪器进行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2)每个站点每年开展一次PM10和PM2.5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以手工监测为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24±1小时),具体工作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9.运维单位应建立乡镇站维护档案将乡镇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1)乡镇站运行维护记录表(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6)乡镇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8)乡镇站室内外环境记录(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10)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11)数据审核记录(12)量值传递/溯源及标准设备检定记录(13)颗粒物手工比对记录10.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3)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乡镇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乡镇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余时段的故障应在上午10点前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24小时内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4)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甲方。月(5)对于使用超过8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甲方。(6)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11.质量控制要求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安排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1)量值溯源要求运维单位在每个乡镇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运维单位应每年将乡镇站所用的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等设备溯源到标准设备,每三个月将乡镇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上一级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乡镇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监测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监测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运维单位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处理并上报甲方。(4)质量检查运维单位必须接受甲方及其委托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检查。(5)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将巡检记录、维修维护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按要求及时进行在线填写报送。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除外)。(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采用关键参数检查、标气测定、颗粒物流量测定、标准膜测试、标准样品测试或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测试。人员要求:具有取得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或中环协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要求:(一)运行维护工作目标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2.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5.异常情况处理率100%。(二)监督考核要求甲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甲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1.运维服务机构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运维期间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的,市站将及时通报并终止运维合同,涉及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3.运维期间,运维服务机构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六)提供服务的地点:吕梁市境内(七)提供服务的形式1.乡镇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质量管理。2.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完成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3.乡镇站的日常安全管理。4.乡镇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5.乡镇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6.其他乡镇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7.乡镇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乡镇站与市、省、国家通讯正常。8.开展对市级站PM与PM2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9.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甲方。10.仪器报废或因故无法使用时,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甲方。11.乡镇站站房运行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内基础设施、视频监控系统、通讯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用全部由运维服务机构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12.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运维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交接工作。三、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整(¥4856600.00元)。四、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971320.00元);合同执行6个月后对运维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支付总金额的30%,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1456980.00元);合同执行9个月后进行第二次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支付总金额的20%,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971320.00元):运维结束后,支付总金额的30%,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1456980.00元)。(二)支付方式: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银行账号:14050182580800000761开户银行行号:1051610051143.乙方每次要求甲方付款前,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迟延交付的,甲方付款期限同步顺延。五、绩效评价(一)服务质量绩效目标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地监测数据。(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1.数量指标按照甲方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量确定。2.质量指标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2)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3.时效指标1)运维任务完成率100%;2)异常情况处理率100%。4.成本指标(一般为单位成本)运维成本≤485.66万元;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W90%(附件中考核表评分90分以上)。六、项目验收(一)验收内容运维期间,运维单位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了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均达到运维考核指标要求。(二)结果应用甲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甲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1.运维服务机构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运维期间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的,市站将及时通报并终止运维合同,涉及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3.运维期间,运维服务机构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七、甲乙双方权责(一)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责任1.确保服务标准符合项目采购文件及甲方采购需求:2.履行服务承诺,确保符合合同要求。3.合同展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完成结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乙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展行本合同而获知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国家秘密,如果将获知的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及相关措施,保障自身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全权处理事故并承担全部费用。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九、知识产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三)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四)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其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侵权,若乙方所作的设计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并追究责任。十、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向乙方进行经济索赔,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负责。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另行补足。2.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技术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另行补足。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供服务或递交报告,每延期二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作为迟延履行金,逾期七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另行补足。4.对于合同中所列的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甲方有权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十一、保密条款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十二、不可抗力(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十三、争议解决(一)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他(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单位名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单位名称: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校代表:223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20年12月20日签约日期:2025年12月26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购买主体):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滩泰化写字楼乙方(承接主体):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九丰路43号5幢1-2层商业10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名称)ZZJXZC-LL-2025109(项目编号),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一)项目名称:2025年吕梁市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二)项目内容:为确保乡镇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现对吕梁市38个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进行运维服务;范围包括:各乡镇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以及站房和其它配套设施的维护与保障,并接受甲方的质控检查和考核。二、服务项目及要求(一)服务对象: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服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服务数量:吕梁市38个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服务(五)服务标准:机构、车辆、设备配备1.运维服务机构应具有承担本项目运维的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包括质量保证实验室、设备维修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设备维修室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换。质量保证实验室基本要求:实验室面积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应采用密封窗结构,并设置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应至少配备质控用常规六参数监测仪、零气发生器、多参数动态校准仪、质控用标准气体、臭氧传递标准、标定用流量计。设备维修室的基本要求:设备维修室应配备电源、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通风装置及相应工作台、储存柜等。多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可共用一个设备维修室。设备维修室应配备仪器测试、维修用设备和工具,还应配备必要的备用监测仪器和零配件。2.运维服务机构须配合甲方进行运维管理、数据审核、综合分析、以及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它工作,且每个运维机构选派的人员必须具备熟练操作各类办公软件的能力。3.运维服务机构应配备专用车辆。4.运维单位需要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每个站点配备标准气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5.运维服务机构必须配置备机,备机的数量须满足日常运维的需求,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6.运维服务机构须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耗材和备件,禁止使用劣质备品备件和耗材。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7.运维服务机构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及常用零部件等)。8.运维服务机构应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采样器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通过适用性检测证书。运维工作运维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市关于乡镇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出台新的关于乡镇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按最新规定执行。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保持站房外20m以内的环境清洁。(2)检查供电、网络通讯等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停电、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监测中断时,应在运维记录中记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下。(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2.每日工作内容要求: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乡镇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当乡镇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在4小时内解决:其余时段的故障应在当日上午10点前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4)根据仪器显示数据分析判断仪器运行情况。(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甲方、省站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7)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8)每天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9)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SO2、NO2、CO、O3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3.每周工作内容要求:每周至少巡视乡镇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1)查看乡镇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等。(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3)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或维修。(5)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8)检查乡镇站的通讯系统,保证乡镇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乡镇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11)应及时清除乡镇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乡镇站房屋是否有水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13)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14)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频次增加。(15)每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若发现人为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甲方汇报。(16)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17)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18)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4.每月工作内容要求:(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射线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重污染期间适当加密清洗。(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5.每两个月工作要求:(1)更换PM10、PM2.5监测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2)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工作正常。(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6.每季度工作内容要求:(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采暖期和沙尘天气应加密清洗。(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3)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乡镇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4)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5)对PM2.5内部湿度传感器进行校准,湿度误差≤4%。7.每半年工作内容要求:(1)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超出规定范围的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2)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3)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4)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8.每年工作内容要求:(1)对所有的仪器进行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2)每个站点每年开展一次PM10和PM2.5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以手工监测为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24±1小时),具体工作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9.运维单位应建立乡镇站维护档案将乡镇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1)乡镇站运行维护记录表(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6)乡镇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8)乡镇站室内外环境记录(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10)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11)数据审核记录(12)量值传递/溯源及标准设备检定记录(13)颗粒物手工比对记录10.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3)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乡镇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乡镇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余时段的故障应在上午10点前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24小时内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4)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甲方。(5)对于使用超过8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甲方。(6)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11.质量控制要求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安排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1)量值溯源要求运维单位在每个乡镇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运维单位应每年将乡镇站所用的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等设备溯源到标准设备,每三个月将乡镇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上一级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乡镇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监测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监测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运维单位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处理并上报甲方。(4)质量检查运维单位必须接受甲方及其委托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检查。(5)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将巡检记录、维修维护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按要求及时进行在线填写报送。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除外)。(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采用关键参数检查、标气测定、颗粒物流量测定、标准膜测试、标准样品测试或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测试。人员要求:具有取得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或中环协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要求:(一)运行维护工作目标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2.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5.异常情况处理率100%。(二)监督考核要求甲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甲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1.运维服务机构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运维期间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的,市站将及时通报并终止运维合同,涉及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3.运维期间,运维服务机构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六)提供服务的地点:吕梁市境内(七)提供服务的形式:1.乡镇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质量管理。2.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完成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3.乡镇站的日常安全管理。4.乡镇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5.乡镇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6.其他乡镇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7.乡镇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乡镇站与市、省、国家通讯正常。8.开展对市级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9.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甲方。10.仪器报废或因故无法使用时,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甲方。11.乡镇站站房运行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内基础设施、视频监控系统、通讯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用全部由运维服务机构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12.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运维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交接工作。三、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整(¥4856600.00元)。四、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971320.00元);合同执行6个月后对运维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支付总金额的30%,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1456980.00元);合同执行9个月后进行第二次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支付总金额的20%,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971320.00元);运维结束后,支付总金额的30%,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1456980.00元)。(二)支付方式: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银行账号:14050182580800000761开户银行行号:1051610051143.乙方每次要求甲方付款前,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迟延交付的,甲方付款期限同步顺延。五、绩效评价(一)服务质量绩效目标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地监测数据。(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1.数量指标按照甲方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量确定。2.质量指标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2)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3.时效指标1)运维任务完成率100%;2)异常情况处理率100%。4.成本指标(一般为单位成本)运维成本≤485.66万元;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90%(附件中考核表评分90分以上)。六、项目验收(一)验收内容运维期间,运维单位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了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均达到运维考核指标要求。(二)结果应用甲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甲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1.运维服务机构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运维期间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的,市站将及时通报并终止运维合同,涉及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3.运维期间,运维服务机构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七、甲乙双方权责(一)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责任1.确保服务标准符合项目采购文件及甲方采购需求;2.履行服务承诺,确保符合合同要求。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完成结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乙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国家秘密,如果将获知的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及相关措施,保障自身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全权处理事故并承担全部费用。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九、知识产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三)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四)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其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侵权,若乙方所作的设计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并追究责任。十、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向乙方进行经济索赔,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负责。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另行补足。2.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技术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另行补足。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供服务或递交报告,每延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作为迟延履行金,逾期七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另行补足。4.对于合同中所列的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甲方有权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十一、保密条款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十二、不可抗力(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十三、争议解决(一)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他(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单位名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单位名称:山西水碧山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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