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75844720251201
二、合同名称:崇左市江州区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XI标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5-C2-020116-GXYS
四、项目名称:崇左市江州区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XI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
地 址:崇左市江州区滨江路 31 号丽江大厦 9 楼
联系方式:0771-7820518
供应商(乙方):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崇左市建设路8号(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办公楼3层
联系方式:0771-385284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崇左市江州区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Ⅺ标 数量:1.00 单价(元):809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本项目为新建水井及上下水池管路、新建高位水池、新建泵房及配电线路、更换屯内管网等。施工工期:60 日历天项目经理:廖万佳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171865125
2.合同金额(元):809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崇左市江州区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Ⅺ标.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承包人(全称):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崇左市江州区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Ⅺ标工程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工程内容:本项目为新建水井及上下水池管路、新建高位水池、新建泵房及配电线路、更换屯内管网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谁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捌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人民币)¥:809800.00元。其中: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左州镇渠西村渠蓬屯4队人饮工程284175.712江州镇板崇村粥铺屯人饮工程196000.623左州镇立村村渠那屯人饮工程104197.764左州镇中干村陇而屯人饮工程125662.105新和镇兰山村驮兰屯人饮工程99763.81合计809800.00工程总价:人民币809800.00元(大写)捌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⑴本合同协议书⑵成交通知书⑶磋商文件及其附件⑷本合同专用条款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工程量清单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⑼工程采购控制价成果文件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12月31日10.2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承包人:(公章)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崇左市江州区滨江路31号丽江大厦9楼住所: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8号(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办公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话:0771-385284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淡村路支行账号:账号:45050160495209555888邮政编码:532200邮政编码:532200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户账号:45050159805400000497开户银行:建行崇左友谊大道支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采购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1.1.2.5设计人:名称:,;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房屋或建筑工程及相关行业中与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提供壹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报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送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之日起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许将图纸泄露和转让给第三方。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代表(现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技术(现场)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用地红线界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费用自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专用条款12.1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12.1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按以下条款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这些资料的判断、推论和决策后果完全由承包人承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建筑物沿边向外500米以内道路、1000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超此范围以外的由招标人负责。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竣工图纸、变更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专用条款13.2条,本工程造价对应所要求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送达发包人代表签收。(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建筑垃圾外运运距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对运距及弃土场进行费用调整。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建工会和职工维权工作的意见》(桂工发[2013]29号)和崇左市城乡建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和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左市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工会并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缴工会经费额的参考标准:a.房建工程(含厂房和高层)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10%×2%;b.学生公寓及教学综合楼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6%×2%;c.房屋或建筑工程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5%×2%;d.装饰工程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4%×2%。承包人组建项目工会的同时,从审批办证大厅建设窗口领取并填写《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带上施工合同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工程项目所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缴费手续;区直企业可到区地税局办理工会经费缴费手续。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⑥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验收不过,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除特殊情况外),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有发包方现场代表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廖万佳;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5天,每少到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相关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由监理人员或甲方派驻代表确认项目经理到场天数)。项目经理无故连续七天不到的,甲方将本项目视为挂靠工程,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10000元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处违约金20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20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10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施工期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处2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业工程师处1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施工期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和维护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竣工工程的照看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详见监理合同;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按本合同通用相关条款执行;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特殊要求:严格执行广西住房和城乡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号)和崇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崇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崇左市相关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验收不过,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现行标准规范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编制报发包人审批。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崇左市城乡建委《崇左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要求及崇左市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土方作业严格执行崇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崇左市土方作业文明施工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6.3环境保护6.3.1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3.2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3.3必须按照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6.3.4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区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6.3.5所有人员需要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并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的有关要求;6.3.6对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弃物要求严格管理,保证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相关方的投诉;6.3.7对于特殊时期,如高考、节假日等需要配合市政府有关的规定,不得做违反规定的事宜;6.3.8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保证符合环保要求;6.3.9建筑碴土、垃圾及时清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点倒放,不乱堆乱倒,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费用有承包人承担;6.3.10建筑施工的方案需要考虑节约资源、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安全施工;6.3.11施工的整个过程都必须接受开发区的监控和管理,保护环境。6.3.1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当委托经甲方认可的,并且具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发包人。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按通用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批复。7.1.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依据,检查中承包人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处以500元-5000元/次的违约处罚。承包人须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及投资,未按时提报的,处于500元-1000元/次处罚。承包人须按经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月度计划组织施工,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追赶进度,所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若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30天以上,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后,进度仍然严重滞后的,发包人有权处于5000元-2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实际进度严重滞后,经发包人2次约谈承包人公司法人,仍未有明显改进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对工程进行分割,费用按承包人投标报价进行分割支付。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批复。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开工前3个工作日在工地现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交验(如有)。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6级以上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台风及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对工程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承包人应按《崇左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崇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满足《崇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的通知》等崇左市相关要求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必须使用合格、环保的建筑材料。承包人使用无合格证或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材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材料款。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须承包人代为保管的,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有)。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以发包人及监理的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为准。10.3变更程序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发包方相关规定办理。⑵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发包人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⑶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款执行。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⑴、⑵、⑶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发包方最终审定。⑸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6)对于双方在价格上有争议的材料或设备,发包方有权采取甲供材的方式进行材料或设备采购;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且继续履行安装任务。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继续施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组织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相应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2025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参考价为材料基准价格,对于工程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其价格参考市场询价;《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由发包人委托审计部门询价后确定;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由发包人委托审计部门询价后按相关造价法律、编制办法编制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审计部门审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期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主要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主要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主要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其中主要材料是指水泥、砂、砌块以及甲方要求变更的材料。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外,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发包人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适用)。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1)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⑤其它:(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相关项目开工资料;。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一次性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担保函中约定。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4~50862-2013(修订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发包人将工程款按进度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为预付款,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支付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7%(含已支付),质保期满后支付3%质保金(无息)。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工程量计量报表(格式按发包方具体要求);③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后3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进度付款申请单通过监理人审查后15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5日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陆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按相关规定要求和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日内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给发包人。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投标文件、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签证单、竣工图等发包人要求的结算审核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工程结算价以发包人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为准。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经审核后,如出现核减造价超出审定结算价5%(不含5%)以上,则审核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核服务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的费率计算,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约定返还。本工程在保修期有质量问题的,且保修期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顺延六个月;顺延六个月内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再顺延六个月,如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金不予退还。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承包人在保修金不足的时候开始7天内补足所需的保修费用。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自结算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相关约定返还(无息)。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到达,紧急抢修应以最快速度到达并立即抢修。在接收发包人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校内未能到达现场抢修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费用仍由承包人负责。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双方另行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工期相应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7)其他:另行协商。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违反《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5)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7)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期下,承包人拖欠员工工资待遇导致其员工到发包方或政府部门静坐、闹事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级以上的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上述几种形式,应以实际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自然灾害的等级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方可视为有效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否。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另行商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崇左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m2)结构层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型号质量等材料级设备品种供应时间规送达地点格单位数备注量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承包人(全称):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崇左市江州区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X标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内容。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5.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无息);5.2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退还承包人保修金(无息)。6.其他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生属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3条第3.1款约定,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2%/日计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承包人(公章):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2025年12月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