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堂租赁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州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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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ZZHT采-2025-072
合同名称: 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
合同签署时间: 2025-12-31 00:00:00
采购人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合同金额: 968419.080000
价格币种代码: 人民币
金额单位: 元
价款形式代码: 金额
优惠率或其它类型合同价格:
一、合同编号
ZZHT采-2025-072
二、合同名称
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
三、项目编号
ZZHT采-2025-072
四、项目名称
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
联系方式:020-82111100
供应商(乙方): 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2701房
联系方式:020-3160358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
1(项)
968,419.08
968,419.08
合同金额: 968,419.08元,大写金额: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壹拾玖元零捌分
履约期限: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zip
2.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01月04日
2.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zip
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甲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ZHT采-2025-072签订日期:甲方(承租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范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6455348097M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乙方(出租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岩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CQUG8E5U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2701房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项目编号为:ZZHT采-2025-072)项目的采购文件和乙方成交的报价文件,甲乙双方就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租赁物业1.1本合同项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201-209房的房屋部分出租给甲方,作为机关饭堂使用。1.2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业计租的建筑面积为1345.0265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1.3租赁物业为带装修出租,物业交付标准,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以甲方接收物业时状态为准。1.4甲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编号为乙方暂定编排,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对此甲方确认不持异议,同意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要求,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条、租赁期限2.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6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2026年01月01日。2.2乙方应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乙方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的,甲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据此起租日亦随之相应顺延。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租金计取方式(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自然年租赁期租金明细含税单价不含税租金税金含税租金含税总租金(元/年)(元/㎡/月)(元/月)(元/月)(元/月)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6074038.166663.4380701.59968419.08本合同租金总费用为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壹拾玖元零捌分(¥968419.08元)。注:以上租金已包含租赁物业及20个地下车位租金及税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政府部门收取的款项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等应由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除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因本项目支付任何费用。3.2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赁期限届满月、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3.3①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290525.72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间为准。②分期款:剩余合同金额的70%按月支付(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2280.64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捌拾元陆角肆分;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人民币80701.59元,大写捌万零柒佰零壹元伍角玖分)。支付条件:按月支付期间,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用,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当期款项的合法等额发票。3.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3.5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履行服务和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但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拨付部门完成付款。3.6在合同服务期间,若甲方的财政预算出现调整,双方应立即启动协商程序,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中的金额及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若甲方财政预算的调整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变化,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类调整不应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的行为。3.7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2090078801300001883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城支行甲方支付租金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3.8甲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纳税识别号:12440116455348097M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联系电话:020-82111096开户行及账号:建设银行萝岗支行44001471001050348835第四条、租赁物业的交付4.1双方确认,租赁物业应于2026年1月1日前交付甲方。物业交付时,甲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4.2如果查验租赁物业时,租赁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且(1)严重不符合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且(2)甲方通过装修亦无法修复的,即构成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甲方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交付日按照乙方修复的时间做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计租日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亦做相应顺延。除前述约定的导致交付日顺延的情形外,甲方均应当在交付日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接收手续。如存在本款约定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瑕疵的,乙方应自交付日起7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4.3在进场后甲方发现租赁物业设施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租赁物业的交付,甲方可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甲方进行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5.4自租赁物业交付后至甲方交还租赁物业之前,租赁物业内的治安、消防及甲方添置的装饰、设备其他物品等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交付之后,租赁物业出现的瑕疵或损坏(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第五条、租赁物业的装修5.1租赁物业交付甲方后,如甲方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物业另行进行装修的,甲方应遵守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租赁物业的装修施工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5.2甲方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乙方审查,经乙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5.3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甲方负责办理装修工程的政府批准手续,乙方提供配合。5.4甲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保证其装修工程不对租赁物业相邻租户以及项目公共区域和其他区域导致影响和阻碍,保证甲方聘请的装修公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制止,如乙方制止之后甲方仍未纠正,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5.5在租赁物业内,若因甲方改建、加固及装修或其它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甲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6.1乙方对人才大厦及其外墙面、屋顶等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属及所有相关权益;乙方有权决定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甲方对乙方及/或乙方转让、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行为无任何异议;6.2在不妨碍甲方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人才大厦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乙方认为合适的设备、设施、标记及广告并有权拆除、更换。但是在进行上述安装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不得对甲方正常办公造成干扰;6.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人才大厦的名称、标志和物业编号随时进行变更,但乙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甲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6.4乙方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人才大厦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6.5乙方保证其拥有租赁物业的合法权属,有完全的权限、资质和能力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义务;6.6乙方或其许可的人士或单位有权在大厅、电梯厅、电梯轿厢、走廊等公共区域举行活动或发布广告;6.7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需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应在转让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的转让引起的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新的所有权人继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6.8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变更人才大厦的用途、面积、变更装修风格(租赁单元内部除外)及人才大厦其他出租物业的数目、用途、面积,但不能影响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业。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给甲方带来不便;6.9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不时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事宜制定、变更或废除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及时通知甲方。但该等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6.10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漏水、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人才大厦整体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进入租赁区域排除险情、切断电力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如该紧急措施有利于甲方财产的安全,则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及锁具等修复及甲方其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损失,视受益情况和过错责任等按法律规定分担;为了更好的遵守本条所述这一规则,甲方应将有关租赁物业内的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告知乙方。6.11除遇不可抗力及正常的检修外,乙方及大厦物业服务公司应保持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正常运行。6.12甲方可在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才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部分公共设施(如多功能显示屏等),使用人才大厦的公共区域举办政务活动。6.13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规范、劳动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14乙方承担独立法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刑事、民事、工伤、社保、员工劳保福利等一切责任。如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6.15乙方不收取甲方租赁押金(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费用;7.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自主使用租赁物业,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7.3在租赁物业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该等事件非由于乙方疏忽或失职引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方向乙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措施处理:(1)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若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处理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但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责;(2)若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全权处理的,则乙方处理的结果,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乙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第三方索赔等;(3)若因甲方推诿而乙方不得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发生费用或引起乙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和乙方由此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7.4甲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及消防条例。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和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规范/制度;7.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7.6甲方可在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的区域悬挂其名称的标牌,但未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外的任何公共区域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或海报;7.7在租赁物业内,甲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在工作时间或经甲方授权所从事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本身的行为,由甲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前述人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乙方;7.8甲方在其对外宣传中,不得宣称或令其他第三方误认为其与乙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7.9甲方须以合理措施保护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及整洁(自然损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暴风雨到来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该物业的内部不受损害。7.10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不论甲方是否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甲方不得将租赁单元转租、分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单元转手或与他人共同占用租赁单元;7.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其在租赁单元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大厦的规章制度,不为下列行为:(1)扰乱或干扰乙方或其他租户或使用者;(2)占用或阻塞租赁物业以外的任何部位;(3)在租赁物业外墙面附加任何物品、涂刷涂料、做标记、悬挂标识等;(4)破坏租赁物业内的设备设施及主体结构的;(5)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液化石油气、罐装煤气、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6)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活的动物、废物、垃圾及散发异味的物品(临时、少量的除外);(7)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干扰或将其它装置连接防盗警报或火警警报系统;(8)甲方或甲方人员的行为不正当地针对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组织。(9)甲方或甲方人员在租赁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当的活动。(10)不得在租赁物业内饲养家禽、动物。(11)其他违法行为。7.12甲方应保持租赁物业内的整洁,将垃圾放置至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7.13甲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7.14甲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均由甲方承担:外围公区产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按照甲方租赁面积与大厦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由甲方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先行向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垫付,甲方须按月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单价以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发票单价为准。(不在本项目内,甲方另行支付。)第八条、转租、转让8.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之权益(包括承租权)于第三者,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相应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或第三方的要求签订相应的租赁关系概括转移法律文件。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护9.1乙方应确保租赁物业及其装修在租赁期限内,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相关物业及装修设施需维护及维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维护及维修,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业,对由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但应事先通知并应尽量减少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阻挠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则乙方不再承担上款约定的相应义务,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2甲方应负责对租赁物业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进行维修、保养。以上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维修、保养,但费用由甲方承担;9.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乙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雇工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9.4甲方不得对租赁物业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租赁物业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9.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的物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9.6甲方在收到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且该等维修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应当立即着手进行,否则,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并在必要时强行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该工程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7租赁期限内,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变更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有权因前述改建、扩建、装修、变更或修缮的需要,封闭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该等行为对甲方使用租赁物业造成影响的,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甲方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降低对甲方正常工作产生的影响。第十条、续租及租赁单元的交还10.1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在甲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乙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并且自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任何第三方;10.2租赁期满前六个月乙方可带领对租赁物业有兴趣的客户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考察,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在不妨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甲方应予以配合;10.3承租人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终止、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后10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将租赁物业内所有物品搬离租赁物业,并将租赁物业返还乙方(因甲方支付的租金已包括装修费用,甲方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装修不承担修理、修复等责任);10.4甲方返还租赁物业应办理交接手续,在双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确认文件后视为退还完成。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物业之同时,还应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业的钥匙、结清租赁物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租赁物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应办理完毕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10.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饰装修,或添加的设备设施,除乙方书面同意保留外,甲方应在返还租赁物业前,自担费用将其拆除,甲方在拆除其装修改造或其自行增设的设备设施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不得对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和系统造成破坏或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11.2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坏或部分损坏但仍能或经修复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双方同意根据租赁物业受损坏的程度减免损坏期间的租金,直至租赁物业修复至可正常使用为止。上述情况不引起本合同租赁期的变化;11.3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毁或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征用、区域规划调整、环保要求等)导致租赁物业不再适合甲方租赁用途,或因政府行为被要求必须另选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结清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水费、电费等),任何一方均无须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1.4因不可抗力导致水、电、空调及相关服务不能正常供应或其他公共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及时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行,但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通知12.1甲乙双方指定通讯信息如下:甲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房收件人:邓峰电话:020-82111096乙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人才大厦2701房收件人:石素婷电话:020-31603580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由对方实际签收日或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的第三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如用传真发出并有传真报告加以证明,电文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12.2乙方在甲方租赁物业门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文件或在该租赁物业之任何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留置文件或将文件张贴于显著位置,即视为已合理通知甲方。留置或张贴之日为文件送达日。12.3本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系地址的,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否则对该地址的投递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保密13.1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租赁物业租金标准及计收方式、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的任何及一切有关租赁物业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公司或其成员或关联公司除外)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13.2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资料;(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3)为采取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请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4)因乙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乙方进行与租赁物业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第十四条、无默示放弃权利本合同任何一方放弃其在合同下的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在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其在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乙方应按期交付出租标的物,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每天的租赁单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期应付租金的20%。15.2如乙方需对本项目物业或公共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重新安装,可能导致通讯、水、电、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中止使用,给甲方正常使用出租标的物造成不便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给甲方造成的不便。在此情况下,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如上述情况严重影响甲方对出租标的物的正常使用连续超五天,乙方应免收影响期间的租金;如该等状态连续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期间,如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并且与本合同租用标的物相当的物业免费供甲方使用至本项目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并承担甲方搬迁所需一切费用。15.4乙方物业因抵押或担保所发生的查封、清算等行为而影响本项目的租赁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15.5乙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和甲方的检查、指导,严格执行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约定,或违反消防、治安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落实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的开展,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风险,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6租赁使用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火灾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均应负完全经济赔偿责任、民事、刑事责任。15.7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等于受损失的费用,受损费用需经双方认可。15.8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偿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合同组成16.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2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争议事项的解决不影响本合同非争议事项的履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八条、附则18.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8.3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卫生间大包间S2=144.5m道I囤大厅食堂S=371.5m侯梯厅P0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总额已包含20个地下车位租金,甲乙双方确认,地下车位租金为5400元/月(含税),租赁期限内车位租金总额为64800元。甲方不得因实际使用车位数量的增减而要求调整租金总额。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甲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ZHT采-2025-072签订日期:2025.12.311甲方(承租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范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6455348097M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乙方(出租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岩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CQUG8E5U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2701房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项目编号为:ZZHT采-2025-072)项目的采购文件和乙方成交的报价文件,甲乙双方就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租赁物业1.1本合同项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201-209房的房屋部分出租给甲方,作为机关饭堂使用。1.2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业计租的建筑面积为1345.0265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1.3租赁物业为带装修出租,物业交付标准,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以甲方接收物业时状态为准。1.4甲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编号为乙方暂定编排,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对此甲方确认不持异议,同意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要求,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条、租赁期限2.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6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2026年01月01日。2.27方应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乙方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的,甲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据此起租日亦随之相应顺延。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租金计取方式(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自然年租赁期租金明细含税单价(元/m/月)不含税租金(元/月)税金(元/月)含税租金(元/月)含税总租金(元/年)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6074038.166663.4380701.59968419.08本合同租金总费用为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壹拾玖元零捌分(¥968419.08元)。注:以上租金已包含租赁物业及20个地下车位租金及税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3事业费、政府部门收取的款项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等应由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除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因本项目支付任何费用。3.2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赁期限届满月、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3.3①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290525.72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间为准。②分期款:剩余合同金额的70%按月支付(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2280.64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捌拾元陆角肆分;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人民币80701.59元,大写捌万零柒佰零壹元伍角玖分)。支付条件:按月支付期间,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用,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当期款项的合法等额发票。3.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3.5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履行服务和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但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拨付部门完成付款。3.6在合同服务期间,若甲方的财政预算出现调整,双方应立即启动协商程序,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中的金额及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若甲方财政预算的调整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支4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变化,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类调整不应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的行为。3.7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2090078801300001883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城支行甲方支付租金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7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3.8甲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纳税识别号:12440116455348097M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联系电话:020-82111096开户行及账号:建设银行萝岗支行44001471001050348835第四条、租赁物业的交付4.1双方确认,租赁物业应于2026年1月1日前交付甲方。物业交付时,甲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5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4.2如果查验租赁物业时,租赁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且(1)严重不符合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且(2)甲方通过装修亦无法修复的,即构成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甲方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交付日按照乙方修复的时间做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计租日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亦做相应顺延。除前述约定的导致交付日顺延的情形外,甲方均应当在交付日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接收手续。如存在本款约定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瑕疵的,乙方应自交付日起7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4.3在进场后甲方发现租赁物业设施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租赁物业的交付,甲方可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甲方进行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5.4自租赁物业交付后至甲方交还租赁物业之前,租赁物业内的治安、消防及甲方添置的装饰、设备其他物品等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交付之后,租赁物业出现的瑕疵或损坏(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第五条、租赁物业的装修5.1租赁物业交付甲方后,如甲方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物业另行进行装修的,甲方应遵守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租赁物业的装修施工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65.2甲方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乙方审查,经乙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5.3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万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甲方负责办理装修工程的政府批准手续,乙方提供配合。5.4甲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保证其装修工程不对租赁物业相邻租户以及项目公共区域和其他区域导致影响和阻碍,保证甲方聘请的装修公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制止,如乙方制止之后甲方仍未纠正,7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5.5在租赁物业内,若因甲方改建、加固及装修或其它因甲方的原因造成7方、甲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6.17方对人才大厦及其外墙面、屋顶等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属及所有相关权益:7方有权决定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甲方对乙方及/成7方转让、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行为无任何异议;6.2在不妨碍甲方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人才大厦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乙方认为合适的设备、设施、标记7及广告并有权拆除、更换。但是在进行上述安装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不得对甲方正常办公造成干扰;6.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人才大厦的名称、标志和物业编号随时进行变更,但乙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甲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6.4乙方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人才大厦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6.5乙方保证其拥有租赁物业的合法权属,有完全的权限、资质和能力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义务;6.6乙方或其许可的人士或单位有权在大厅、电梯厅、电梯轿厢、走廊等公共区域举行活动或发布广告;6.7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需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应在转让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的转让引起的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新的所有权人继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6.8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变更人才大厦的用途、面积、变更装修风格(租赁单元内部除外)及人才大厦其他出租物业的数目、用途、面积,但不能影响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业。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给甲方带来不便;6.9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不时为公共区域及公共8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事宜制定、变更或废除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及时通知甲方。但该等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6.10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漏水、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人才大厦整体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进入租赁区域排除险情、切断电力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如该紧急措施有利于甲方财产的安全,则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及锁具等修复及甲方其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损失,视受益情况和过错责任等按法律规定分担;为了更好的遵守本条所述这一规则,甲方应将有关租赁物业内的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告知乙方。6.11除遇不可抗力及正常的检修外,乙方及大厦物业服务公司应保持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正常运行。6.12甲方可在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才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部分公共设施(如多功能显示屏等),使用人才大厦的公共区域举办政务活动。6.13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规范、劳动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14乙方承担独立法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刑事、民事、工伤、社保、员工劳保福利等一切责任。如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96.15乙方不收取甲方租赁押金(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费用;7.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自主使用租赁物业,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7.3在租赁物业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该等事件非由于乙方疏忽或失职引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方向乙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措施处理:(1)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若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处理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但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责;(2)若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全权处理的,则乙方处理的结果,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乙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第三方索赔等;(3)若因甲方推诿而乙方不得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发生费用或引起乙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和乙方由此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7.4甲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及消防条例。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和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规范/制度;107.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7.6甲方可在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的区域悬挂其名称的标牌,但未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外的任何公共区域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或海报;7.7在租赁物业内,甲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在工作时间或经甲方授权所从事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本身的行为,由甲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前述人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乙方;7.8甲方在其对外宣传中,不得宣称或令其他第三方误认为其与乙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7.9甲方须以合理措施保护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及整洁(自然损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暴风雨到来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该物业的内部不受损害。7.10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不论甲方是否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甲方不得将租赁单元转租、分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单元转手或与他人共同占用租赁单元;7.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其在租赁单元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大厦的规章制度,不为下列行为:(1)扰乱或干扰乙方或其他租户或使用者;(2)占用或阻塞租赁物业以外的任何部位;(3)在租赁物业外墙面附加任何物品、涂刷涂料、做标记、悬挂标识等;11(4)破坏租赁物业内的设备设施及主体结构的;(5)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液化石油气、罐装煤气、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6)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活的动物、废物、垃圾及散发异味的物品(临时、少量的除外);(7)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干扰或将其它装置连接防盗警报或火警警报系统;(8)甲方或甲方人员的行为不正当地针对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组织。(9)甲方或甲方人员在租赁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当的活动。(10)不得在租赁物业内饲养家禽、动物。(11)其他违法行为。7.12甲方应保持租赁物业内的整洁,将垃圾放置至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7.13甲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7.14甲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均由甲方承担:外围公区产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按照甲方租赁面积与大厦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由甲方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先行向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垫付,甲方须按月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单价以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发票单价为准。(不在本项目内,甲方另行支付。)12第八条、转租、转让8.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之权益(包括承租权)于第三者,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相应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或第三方的要求签订相应的租赁关系概括转移法律文件。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护9.17方应确保租赁物业及其装修在租赁期限内,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相关物业及装修设施需维护及维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维护及维修,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业,对由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但应事先通知并应尽量减少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阻挠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则乙方不再承担上款约定的相应义务,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2甲方应负责对租赁物业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进行维修、保养。以上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维修、保养,但费用由甲方承担;9.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7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13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雇工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9.4甲方不得对租赁物业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租赁物业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9.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的物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9.6甲方在收到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且该等维修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应当立即着手进行,否则,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并在必要时强行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该工程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7租赁期限内,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变更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有权因前述改建、扩建、装修、变更或修缮的需要,封闭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该等行为对甲方使用租赁物业造成影响的,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甲方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降低对甲方正常工作产生的影响。14第十条、续租及租赁单元的交还10.1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在甲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乙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并且自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任何第三方;10.2租赁期满前六个月7方可带领对租赁物业有兴趣的客户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考察,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在不妨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甲方应予以配合;10.3承租人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终止、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后10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将租赁物业内所有物品搬离租赁物业,并将租赁物业返还乙方(因甲方古付的租金已包括装修费用,甲方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装修不承担修理、修复等责任);10.4甲方返还租赁物业应办理交接手续,在双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确认文件后视为退还完成。同时,甲方向乙方饭还租赁物业之同时,还应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业的钥匙、结清租赁物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租赁物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应办理完毕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10.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饰装修,或添加的设备设施,除乙方书面同意保留外,甲方应在返还租赁物业前,自15担费用将其拆除,甲方在拆除其装修改造或其自行增设的设备设施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不得对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和系统造成破坏或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11.2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坏或部分损坏但仍能或经修复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双方同意根据租赁物业受损坏的程度减免损坏期间的租金,直至租赁物业修复至可正常使用为止。上述情况不引起本合同租赁期的变化;11.3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毁或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征用、区域规划调整、环保要求等)导致租赁物业不再适合甲方租赁用途,或因政府行为被要求必须另选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结清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水费、电费等),任何一方均无须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1.4因不可抗力导致水、电、空调及相关服务不能正常供应或其他公共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及时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行,但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16第十二条、通知12.1甲乙双方指定通讯信息如下:甲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房收件人:邓峰电话:020-82111096乙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人才大厦2701房收件人:石素婷电话:020-31603580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由对方实际签收日或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的第三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如用传真发出并有传真报告加以证明,电文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12.27方在甲方租赁物业门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文件或在该租赁物业之任何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留置文件或将文件张贴干显著位置,即视为已合理通知甲方。留置或张贴之日为文件送达日。12.3本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系地址的,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否则对该地址的投递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保密13.1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租赁物业租金标准及计收方式、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的任何及一切有关租赁物业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烝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贷17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公司或其成员或关联公司除外)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13.2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资料;(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3)为采取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请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4)因乙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乙方进行与租赁物业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第十四条、无默示放弃权利本合同任何一方放弃其在合同下的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在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其在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乙方应按期交付出租标的物,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每天的租赁单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期应付租金的20%。1815.2如乙方需对本项目物业或公共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重新安装,可能导致通讯、水、电、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中止使用,给甲方正常使用出租标的物造成不便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给甲方造成的不便。在此情况下,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如上述情况严重影响甲方对出租标的物的正常使用连续超五天,乙方应免收影响期间的租金;如该等状态连续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期间,如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并且与本合同租用标的物相当的物业免费供甲方使用至本项目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并承担甲方搬迁所需一切费用。15.4乙方物业因抵押或担保所发生的查封、清算等行为而影响本项目的租赁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15.5乙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和甲方的检查、指导,严格执行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约定,或违反消防、治安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落实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的开展,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风险,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6租赁使用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火灾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均应负完全经济赔偿责任、民事、刑事责任。1915.7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等于受损失的费用,受损费用需经双方认可。15.8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偿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合同组成16.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2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争议事项的解决不影响本合同非争议事项的履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八条、附则18.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018.3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配的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25:12.31签约日期:2025.12.312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报LT1noA大包间N厅大台22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总额已包含20个地下车位租金,甲乙双方确认,地下车位租金为5400元/月(含税),租赁期限内车位租金总额为64800元。甲方不得因实际使用车位数量的增减而要求调整租金总额。23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甲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ZHT采-2025-072签订日期:2025.12.311甲方(承租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范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6455348097M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乙方(出租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岩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CQUG8E5U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2701房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项目编号为:ZZHT采-2025-072)项目的采购文件和乙方成交的报价文件,甲乙双方就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租赁物业1.1本合同项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201-209房的房屋部分出租给甲方,作为机关饭堂使用。1.2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业计租的建筑面积为1345.0265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1.3租赁物业为带装修出租,物业交付标准,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以甲方接收物业时状态为准。1.4甲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编号为乙方暂定编排,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对此甲方确认不持异议,同意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要求,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条、租赁期限2.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6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2026年01月01日。2.27方应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乙方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的,甲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据此起租日亦随之相应顺延。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租金计取方式(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自然年租赁期租金明细含税单价(元/m/月)不含税租金(元/月)税金(元/月)含税租金(元/月)含税总租金(元/年)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6074038.166663.4380701.59968419.08本合同租金总费用为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壹拾玖元零捌分(¥968419.08元)。注:以上租金已包含租赁物业及20个地下车位租金及税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3事业费、政府部门收取的款项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等应由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除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因本项目支付任何费用。3.2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赁期限届满月、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3.3①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290525.72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间为准。②分期款:剩余合同金额的70%按月支付(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2280.64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捌拾元陆角肆分;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人民币80701.59元,大写捌万零柒佰零壹元伍角玖分)。支付条件:按月支付期间,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用,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当期款项的合法等额发票。3.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3.5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履行服务和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但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拨付部门完成付款。3.6在合同服务期间,若甲方的财政预算出现调整,双方应立即启动协商程序,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中的金额及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若甲方财政预算的调整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支4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变化,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类调整不应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的行为。3.7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2090078801300001883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城支行甲方支付租金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7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3.8甲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纳税识别号:12440116455348097M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联系电话:020-82111096开户行及账号:建设银行萝岗支行44001471001050348835第四条、租赁物业的交付4.1双方确认,租赁物业应于2026年1月1日前交付甲方。物业交付时,甲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5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4.2如果查验租赁物业时,租赁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且(1)严重不符合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且(2)甲方通过装修亦无法修复的,即构成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甲方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交付日按照乙方修复的时间做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计租日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亦做相应顺延。除前述约定的导致交付日顺延的情形外,甲方均应当在交付日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接收手续。如存在本款约定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瑕疵的,乙方应自交付日起7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4.3在进场后甲方发现租赁物业设施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租赁物业的交付,甲方可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甲方进行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5.4自租赁物业交付后至甲方交还租赁物业之前,租赁物业内的治安、消防及甲方添置的装饰、设备其他物品等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交付之后,租赁物业出现的瑕疵或损坏(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第五条、租赁物业的装修5.1租赁物业交付甲方后,如甲方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物业另行进行装修的,甲方应遵守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租赁物业的装修施工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65.2甲方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乙方审查,经乙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5.3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万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甲方负责办理装修工程的政府批准手续,乙方提供配合。5.4甲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保证其装修工程不对租赁物业相邻租户以及项目公共区域和其他区域导致影响和阻碍,保证甲方聘请的装修公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制止,如乙方制止之后甲方仍未纠正,7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5.5在租赁物业内,若因甲方改建、加固及装修或其它因甲方的原因造成7方、甲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6.17方对人才大厦及其外墙面、屋顶等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属及所有相关权益:7方有权决定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甲方对乙方及/成7方转让、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行为无任何异议;6.2在不妨碍甲方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人才大厦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乙方认为合适的设备、设施、标记7及广告并有权拆除、更换。但是在进行上述安装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不得对甲方正常办公造成干扰;6.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人才大厦的名称、标志和物业编号随时进行变更,但乙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甲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6.4乙方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人才大厦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6.5乙方保证其拥有租赁物业的合法权属,有完全的权限、资质和能力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义务;6.6乙方或其许可的人士或单位有权在大厅、电梯厅、电梯轿厢、走廊等公共区域举行活动或发布广告;6.7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需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应在转让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的转让引起的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新的所有权人继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6.8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变更人才大厦的用途、面积、变更装修风格(租赁单元内部除外)及人才大厦其他出租物业的数目、用途、面积,但不能影响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业。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给甲方带来不便;6.9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不时为公共区域及公共8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事宜制定、变更或废除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及时通知甲方。但该等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6.10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漏水、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人才大厦整体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进入租赁区域排除险情、切断电力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如该紧急措施有利于甲方财产的安全,则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及锁具等修复及甲方其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损失,视受益情况和过错责任等按法律规定分担;为了更好的遵守本条所述这一规则,甲方应将有关租赁物业内的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告知乙方。6.11除遇不可抗力及正常的检修外,乙方及大厦物业服务公司应保持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正常运行。6.12甲方可在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才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部分公共设施(如多功能显示屏等),使用人才大厦的公共区域举办政务活动。6.13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规范、劳动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14乙方承担独立法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刑事、民事、工伤、社保、员工劳保福利等一切责任。如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96.15乙方不收取甲方租赁押金(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费用;7.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自主使用租赁物业,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7.3在租赁物业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该等事件非由于乙方疏忽或失职引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方向乙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措施处理:(1)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若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处理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但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责;(2)若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全权处理的,则乙方处理的结果,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乙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第三方索赔等;(3)若因甲方推诿而乙方不得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发生费用或引起乙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和乙方由此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7.4甲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及消防条例。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和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规范/制度;107.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7.6甲方可在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的区域悬挂其名称的标牌,但未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外的任何公共区域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或海报;7.7在租赁物业内,甲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在工作时间或经甲方授权所从事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本身的行为,由甲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前述人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乙方;7.8甲方在其对外宣传中,不得宣称或令其他第三方误认为其与乙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7.9甲方须以合理措施保护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及整洁(自然损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暴风雨到来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该物业的内部不受损害。7.10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不论甲方是否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甲方不得将租赁单元转租、分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单元转手或与他人共同占用租赁单元;7.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其在租赁单元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大厦的规章制度,不为下列行为:(1)扰乱或干扰乙方或其他租户或使用者;(2)占用或阻塞租赁物业以外的任何部位;(3)在租赁物业外墙面附加任何物品、涂刷涂料、做标记、悬挂标识等;11(4)破坏租赁物业内的设备设施及主体结构的;(5)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液化石油气、罐装煤气、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6)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活的动物、废物、垃圾及散发异味的物品(临时、少量的除外);(7)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干扰或将其它装置连接防盗警报或火警警报系统;(8)甲方或甲方人员的行为不正当地针对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组织。(9)甲方或甲方人员在租赁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当的活动。(10)不得在租赁物业内饲养家禽、动物。(11)其他违法行为。7.12甲方应保持租赁物业内的整洁,将垃圾放置至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7.13甲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7.14甲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均由甲方承担:外围公区产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按照甲方租赁面积与大厦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由甲方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先行向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垫付,甲方须按月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单价以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发票单价为准。(不在本项目内,甲方另行支付。)12第八条、转租、转让8.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之权益(包括承租权)于第三者,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相应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或第三方的要求签订相应的租赁关系概括转移法律文件。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护9.17方应确保租赁物业及其装修在租赁期限内,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相关物业及装修设施需维护及维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维护及维修,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业,对由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但应事先通知并应尽量减少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阻挠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则乙方不再承担上款约定的相应义务,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2甲方应负责对租赁物业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进行维修、保养。以上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维修、保养,但费用由甲方承担;9.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7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13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雇工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9.4甲方不得对租赁物业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租赁物业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9.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的物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9.6甲方在收到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且该等维修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应当立即着手进行,否则,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并在必要时强行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该工程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7租赁期限内,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变更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有权因前述改建、扩建、装修、变更或修缮的需要,封闭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该等行为对甲方使用租赁物业造成影响的,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甲方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降低对甲方正常工作产生的影响。14第十条、续租及租赁单元的交还10.1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在甲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乙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并且自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任何第三方;10.2租赁期满前六个月7方可带领对租赁物业有兴趣的客户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考察,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在不妨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甲方应予以配合;10.3承租人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终止、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后10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将租赁物业内所有物品搬离租赁物业,并将租赁物业返还乙方(因甲方古付的租金已包括装修费用,甲方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装修不承担修理、修复等责任);10.4甲方返还租赁物业应办理交接手续,在双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确认文件后视为退还完成。同时,甲方向乙方饭还租赁物业之同时,还应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业的钥匙、结清租赁物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租赁物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应办理完毕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10.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饰装修,或添加的设备设施,除乙方书面同意保留外,甲方应在返还租赁物业前,自15担费用将其拆除,甲方在拆除其装修改造或其自行增设的设备设施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不得对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和系统造成破坏或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11.2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坏或部分损坏但仍能或经修复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双方同意根据租赁物业受损坏的程度减免损坏期间的租金,直至租赁物业修复至可正常使用为止。上述情况不引起本合同租赁期的变化;11.3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毁或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征用、区域规划调整、环保要求等)导致租赁物业不再适合甲方租赁用途,或因政府行为被要求必须另选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结清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水费、电费等),任何一方均无须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1.4因不可抗力导致水、电、空调及相关服务不能正常供应或其他公共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及时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行,但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16第十二条、通知12.1甲乙双方指定通讯信息如下:甲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房收件人:邓峰电话:020-82111096乙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人才大厦2701房收件人:石素婷电话:020-31603580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由对方实际签收日或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的第三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如用传真发出并有传真报告加以证明,电文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12.27方在甲方租赁物业门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文件或在该租赁物业之任何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留置文件或将文件张贴干显著位置,即视为已合理通知甲方。留置或张贴之日为文件送达日。12.3本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系地址的,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否则对该地址的投递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保密13.1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租赁物业租金标准及计收方式、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的任何及一切有关租赁物业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烝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贷17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公司或其成员或关联公司除外)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13.2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资料;(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3)为采取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请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4)因乙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乙方进行与租赁物业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第十四条、无默示放弃权利本合同任何一方放弃其在合同下的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在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其在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乙方应按期交付出租标的物,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每天的租赁单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期应付租金的20%。1815.2如乙方需对本项目物业或公共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重新安装,可能导致通讯、水、电、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中止使用,给甲方正常使用出租标的物造成不便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给甲方造成的不便。在此情况下,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如上述情况严重影响甲方对出租标的物的正常使用连续超五天,乙方应免收影响期间的租金;如该等状态连续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期间,如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并且与本合同租用标的物相当的物业免费供甲方使用至本项目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并承担甲方搬迁所需一切费用。15.4乙方物业因抵押或担保所发生的查封、清算等行为而影响本项目的租赁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15.5乙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和甲方的检查、指导,严格执行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约定,或违反消防、治安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落实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的开展,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风险,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6租赁使用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火灾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均应负完全经济赔偿责任、民事、刑事责任。1915.7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等于受损失的费用,受损费用需经双方认可。15.8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偿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合同组成16.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2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争议事项的解决不影响本合同非争议事项的履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八条、附则18.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018.3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配的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25:12.31签约日期:2025.12.312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报LT1noA大包间N厅大台22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总额已包含20个地下车位租金,甲乙双方确认,地下车位租金为5400元/月(含税),租赁期限内车位租金总额为64800元。甲方不得因实际使用车位数量的增减而要求调整租金总额。23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甲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ZHT采-2025-072签订日期:甲方(承租方):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范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6455348097M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乙方(出租方):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岩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CQUG8E5U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2701房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项目”(项目编号为:ZZHT采-2025-072)项目的采购文件和乙方成交的报价文件,甲乙双方就中新知识城人才大厦机关食堂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租赁物业1.1本合同项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201-209房的房屋部分出租给甲方,作为机关饭堂使用。1.2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业计租的建筑面积为1345.0265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1.3租赁物业为带装修出租,物业交付标准,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以甲方接收物业时状态为准。1.4甲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编号为乙方暂定编排,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对此甲方确认不持异议,同意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要求,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条、租赁期限2.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6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2026年01月01日。2.2乙方应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乙方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向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的,甲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据此起租日亦随之相应顺延。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租金计取方式(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自然年租赁期租金明细含税单价不含税租金税金含税租金含税总租金(元/年)(元/㎡/月)(元/月)(元/月)(元/月)1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6074038.166663.4380701.59968419.08本合同租金总费用为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壹拾玖元零捌分(¥968419.08元)。注:以上租金已包含租赁物业及20个地下车位租金及税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政府部门收取的款项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等应由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除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因本项目支付任何费用。3.2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赁期限届满月、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3.3①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290525.72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间为准。②分期款:剩余合同金额的70%按月支付(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2280.64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捌拾元陆角肆分;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人民币80701.59元,大写捌万零柒佰零壹元伍角玖分)。支付条件:按月支付期间,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用,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当期款项的合法等额发票。3.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3.5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履行服务和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但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拨付部门完成付款。3.6在合同服务期间,若甲方的财政预算出现调整,双方应立即启动协商程序,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中的金额及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若甲方财政预算的调整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变化,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类调整不应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的行为。3.7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广州开发区才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2090078801300001883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城支行甲方支付租金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3.8甲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广州市黄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纳税识别号:12440116455348097M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联系电话:020-82111096开户行及账号:建设银行萝岗支行44001471001050348835第四条、租赁物业的交付4.1双方确认,租赁物业应于2026年1月1日前交付甲方。物业交付时,甲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4.2如果查验租赁物业时,租赁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且(1)严重不符合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且(2)甲方通过装修亦无法修复的,即构成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甲方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交付日按照乙方修复的时间做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计租日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亦做相应顺延。除前述约定的导致交付日顺延的情形外,甲方均应当在交付日办理完毕租赁物业的接收手续。如存在本款约定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瑕疵的,乙方应自交付日起7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4.3在进场后甲方发现租赁物业设施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租赁物业的交付,甲方可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甲方进行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5.4自租赁物业交付后至甲方交还租赁物业之前,租赁物业内的治安、消防及甲方添置的装饰、设备其他物品等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交付之后,租赁物业出现的瑕疵或损坏(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第五条、租赁物业的装修5.1租赁物业交付甲方后,如甲方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物业另行进行装修的,甲方应遵守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租赁物业的装修施工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5.2甲方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乙方审查,经乙方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5.3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甲方负责办理装修工程的政府批准手续,乙方提供配合。5.4甲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保证其装修工程不对租赁物业相邻租户以及项目公共区域和其他区域导致影响和阻碍,保证甲方聘请的装修公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制止,如乙方制止之后甲方仍未纠正,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5.5在租赁物业内,若因甲方改建、加固及装修或其它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甲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6.1乙方对人才大厦及其外墙面、屋顶等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属及所有相关权益;乙方有权决定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甲方对乙方及/或乙方转让、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业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行为无任何异议;6.2在不妨碍甲方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人才大厦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乙方认为合适的设备、设施、标记及广告并有权拆除、更换。但是在进行上述安装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不得对甲方正常办公造成干扰;6.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人才大厦的名称、标志和物业编号随时进行变更,但乙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甲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6.4乙方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人才大厦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以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6.5乙方保证其拥有租赁物业的合法权属,有完全的权限、资质和能力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义务;6.6乙方或其许可的人士或单位有权在大厅、电梯厅、电梯轿厢、走廊等公共区域举行活动或发布广告;6.7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需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应在转让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人才大厦或租赁物业的转让引起的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新的所有权人继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6.8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变更人才大厦的用途、面积、变更装修风格(租赁单元内部除外)及人才大厦其他出租物业的数目、用途、面积,但不能影响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业。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给甲方带来不便;6.9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不时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事宜制定、变更或废除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及时通知甲方。但该等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6.10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漏水、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人才大厦整体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进入租赁区域排除险情、切断电力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如该紧急措施有利于甲方财产的安全,则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及锁具等修复及甲方其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损失,视受益情况和过错责任等按法律规定分担;为了更好的遵守本条所述这一规则,甲方应将有关租赁物业内的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告知乙方。6.11除遇不可抗力及正常的检修外,乙方及大厦物业服务公司应保持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正常运行。6.12甲方可在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才大厦一楼公共区域设置部分公共设施(如多功能显示屏等),使用人才大厦的公共区域举办政务活动。6.13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规范、劳动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14乙方承担独立法人单位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刑事、民事、工伤、社保、员工劳保福利等一切责任。如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6.15乙方不收取甲方租赁押金(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费用;7.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自主使用租赁物业,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7.3在租赁物业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该等事件非由于乙方疏忽或失职引起),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方向乙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措施处理:(1)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若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处理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但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责;(2)若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全权处理的,则乙方处理的结果,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乙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第三方索赔等;(3)若因甲方推诿而乙方不得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发生费用或引起乙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和乙方由此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7.4甲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及消防条例。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和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规范/制度;7.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7.6甲方可在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的区域悬挂其名称的标牌,但未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外的任何公共区域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或海报;7.7在租赁物业内,甲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在工作时间或经甲方授权所从事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本身的行为,由甲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前述人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乙方;7.8甲方在其对外宣传中,不得宣称或令其他第三方误认为其与乙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7.9甲方须以合理措施保护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及整洁(自然损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暴风雨到来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该物业的内部不受损害。7.10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不论甲方是否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甲方不得将租赁单元转租、分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单元转手或与他人共同占用租赁单元;7.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其在租赁单元内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大厦的规章制度,不为下列行为:(1)扰乱或干扰乙方或其他租户或使用者;(2)占用或阻塞租赁物业以外的任何部位;(3)在租赁物业外墙面附加任何物品、涂刷涂料、做标记、悬挂标识等;(4)破坏租赁物业内的设备设施及主体结构的;(5)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液化石油气、罐装煤气、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6)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活的动物、废物、垃圾及散发异味的物品(临时、少量的除外);(7)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干扰或将其它装置连接防盗警报或火警警报系统;(8)甲方或甲方人员的行为不正当地针对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组织。(9)甲方或甲方人员在租赁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当的活动。(10)不得在租赁物业内饲养家禽、动物。(11)其他违法行为。7.12甲方应保持租赁物业内的整洁,将垃圾放置至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7.13甲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许可和批准。7.14甲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均由甲方承担:外围公区产生的水费、电费、排污费按照甲方租赁面积与大厦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由甲方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先行向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垫付,甲方须按月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单价以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发票单价为准。(不在本项目内,甲方另行支付。)第八条、转租、转让8.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之权益(包括承租权)于第三者,如果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相应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或第三方的要求签订相应的租赁关系概括转移法律文件。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护9.1乙方应确保租赁物业及其装修在租赁期限内,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相关物业及装修设施需维护及维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维护及维修,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业,对由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但应事先通知并应尽量减少对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阻挠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则乙方不再承担上款约定的相应义务,且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2甲方应负责对租赁物业内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进行维修、保养。以上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维修、保养,但费用由甲方承担;9.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乙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雇工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9.4甲方不得对租赁物业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租赁物业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9.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的物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9.6甲方在收到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且该等维修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时,应当立即着手进行,否则,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并在必要时强行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该工程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7租赁期限内,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变更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有权因前述改建、扩建、装修、变更或修缮的需要,封闭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该等行为对甲方使用租赁物业造成影响的,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甲方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降低对甲方正常工作产生的影响。第十条、续租及租赁单元的交还10.1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在甲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乙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并且自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任何第三方;10.2租赁期满前六个月乙方可带领对租赁物业有兴趣的客户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考察,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在不妨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的前提下,甲方应予以配合;10.3承租人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终止、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后10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将租赁物业内所有物品搬离租赁物业,并将租赁物业返还乙方(因甲方支付的租金已包括装修费用,甲方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装修不承担修理、修复等责任);10.4甲方返还租赁物业应办理交接手续,在双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确认文件后视为退还完成。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物业之同时,还应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业的钥匙、结清租赁物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租赁物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应办理完毕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10.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饰装修,或添加的设备设施,除乙方书面同意保留外,甲方应在返还租赁物业前,自担费用将其拆除,甲方在拆除其装修改造或其自行增设的设备设施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不得对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和系统造成破坏或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11.2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坏或部分损坏但仍能或经修复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双方同意根据租赁物业受损坏的程度减免损坏期间的租金,直至租赁物业修复至可正常使用为止。上述情况不引起本合同租赁期的变化;11.3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业被损毁或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征用、区域规划调整、环保要求等)导致租赁物业不再适合甲方租赁用途,或因政府行为被要求必须另选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结清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水费、电费等),任何一方均无须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1.4因不可抗力导致水、电、空调及相关服务不能正常供应或其他公共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及时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行,但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通知12.1甲乙双方指定通讯信息如下:甲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D栋333房收件人:邓峰电话:020-82111096乙方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人才大厦2701房收件人:石素婷电话:020-31603580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由对方实际签收日或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的第三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如用传真发出并有传真报告加以证明,电文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12.2乙方在甲方租赁物业门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文件或在该租赁物业之任何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留置文件或将文件张贴于显著位置,即视为已合理通知甲方。留置或张贴之日为文件送达日。12.3本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系地址的,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否则对该地址的投递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保密13.1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租赁物业租金标准及计收方式、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的任何及一切有关租赁物业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他人(所属集团公司或其成员或关联公司除外)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及其他有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重大决策、敏感性的商业秘密资料等(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13.2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成为公开资料;(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等保密资料;(3)为采取法律行动或追究违约责任而向其所聘请的律师或仲裁员或法院法官提供有关资料。(4)因乙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乙方进行与租赁物业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第十四条、无默示放弃权利本合同任何一方放弃其在合同下的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在合同下的其他权利;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其在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不等于其放弃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乙方应按期交付出租标的物,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每天的租赁单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期应付租金的20%。15.2如乙方需对本项目物业或公共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重新安装,可能导致通讯、水、电、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中止使用,给甲方正常使用出租标的物造成不便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给甲方造成的不便。在此情况下,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如上述情况严重影响甲方对出租标的物的正常使用连续超五天,乙方应免收影响期间的租金;如该等状态连续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期间,如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并且与本合同租用标的物相当的物业免费供甲方使用至本项目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并承担甲方搬迁所需一切费用。15.4乙方物业因抵押或担保所发生的查封、清算等行为而影响本项目的租赁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15.5乙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和甲方的检查、指导,严格执行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约定,或违反消防、治安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落实整改。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的开展,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风险,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6租赁使用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火灾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均应负完全经济赔偿责任、民事、刑事责任。15.7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等于受损失的费用,受损费用需经双方认可。15.8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偿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合同组成16.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2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争议事项的解决不影响本合同非争议事项的履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八条、附则18.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8.3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1)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2)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卫生间大包间S2=144.5m道I囤大厅食堂S=371.5m侯梯厅P0附件二:车位情况明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总额已包含20个地下车位租金,甲乙双方确认,地下车位租金为5400元/月(含税),租赁期限内车位租金总额为64800元。甲方不得因实际使用车位数量的增减而要求调整租金总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