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水及收费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2026)



一、合同编号: HC-2025-014
二、合同名称: 供水及收费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525210200026690-XM001
四、项目名称: 购置中水及利用再生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机关
地 址: 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 85979242
供应商(乙方):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购置中水及利用再生水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8035.8226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3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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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2025-014供水及收费合同.pdf

HC-2025-014北排再生水分公司一用户编号:XS-H-02-03供水及收费合同(适用于河道、景观用户续签)甲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鉴于乙方购买达标再生水进行河湖、景观补水,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再生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以下简称“本合同”)第1条甲方供水的基本情况1.1供水质量: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B标准。1.2供水方式:管道输送。第2条乙方用水的基本情况2.1用途:河湖补水。2.2河道补水口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大羊坊沟、东南郊清水干渠、奥森公园湖、坝河、亮马河、半壁店沟、朝阳干渠、窑洼湖、大羊坊沟、萧太后河、小场沟、横街子沟、团结湖公园等河道景观补水口。2.3用水范围:朝阳区河道范围内。第3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3.1供水管线直接接入本合同下乙方需要使用再生水的河道、景观水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补水口进行供水。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第4条用水计量4.1用水计量采取流量计或机械水表计量方式。水表安装完毕后应经双方确认并登记在册。4.2计费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加封、启封等均由甲方办理,甲方使用的计费水表须经过国家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检定或认定。4.3乙方对甲方安装的计费水表及其附属设施应妥善、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更换、修改、破坏计费水表及其附属设施。4.4如计费水表遗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不能定期抄验计费水表或水表计量不准确时,按此前当年相邻月份(供水时间不足一年的情况下)或去年同期(若当本年相邻月份没有供水)1/5北排再生水分公司一用户编号:XS-H-02-03的用水标准核算水费。第5条水价及水费结算周期5.1供水价格:1元/立方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供水价格的,需及时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接到甲方价格调整通知后,如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且不再继续用水,而实际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再生水的,则自甲方通知中确定的价格调整时间起,双方执行新的供水价格。乙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执行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或继续实际用水但不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甲方支付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并解除本合同,水费按甲方通知载明的价格据实结算至实际停止供水之日。5.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水费的支付义务。每月计费水表读数以甲方的抄表数据为准,甲方向乙方送达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甲方发放的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最迟缴费日期前缴费。乙方应缴的再生水水费按计费水表当期水量(即计费水表本期读数与计费水表上期读数之差)与第5.1条规定的供水价格之乘积计。5.3水费的结算周期: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水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水费结算的具体时间和方式。5.4乙方付款后,甲方需提供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合法、正式、有效、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乙方。5.5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公司名称: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账户:0200008129200338017第6条用水安全为确保用水安全,乙方确认并承诺:6.1确保按照本合同约定再生水用途和用水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再生水,不得超出第2条规定的再生水用途和用水区域范围;6.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格再生水为非饮用水、非人体全身接触用水,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供水,不得私自转供、转售、转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擅自改变其用途或私自转供、转售、转借给第三方所造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另外,乙方需向其使用者及其他可能接触再生水的第三方就再生水用途进行明显标示和提示,以避免人体全身接触、误饮误食的现象发生。除甲方供应再生水质量不达标造成的直接损害外,甲方不对再生水进入河湖、景观水体后,在河湖、景观水体管理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15北排再生水分公司一用户编号:XS-H-02-03第7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因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等造成供水量不足或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相关安排。若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影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供水的,甲方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乙方。在上述情况下的供水不足和停水,甲方不承担责任。7.2甲方需变更抄验水表周期时,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特殊情况下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应遵照执行。若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乙方仍按原标准执行,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7.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抄验计费水表,协助做好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更换、维护工作。7.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用水且经甲方制止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中止履行本合同。7.5若甲、乙双方对供水水质发生异议,甲方应立即停供。双方可共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第8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8.1合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乱、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行为,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他非甲、乙双方原因引起的政府行为),致使甲方不能依约供水,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自不能供应之日起中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消失后,本合同应继续履行。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如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六十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但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9.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到违约行为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第10条争议及其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中止、终止、解除等方面的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3/5北排再生水分公司一用户编号:XS-H-02-03的原则尽力解决分歧。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正式生效日之前所发生的甲方实际供水和乙方实际缴纳水费的行为,以及双方的权责,依本合同之约定履行。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保留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或北京市政策或计划调整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或者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之间、补充协议与合同之间,相互不一致的,以生效在后的为准;未签署书面文件变更、修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11.6合同终止(1)本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2)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终止。(3)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的,合同终止。(4)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供水、解除本合同:A.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达标再生水的用途或擅自将甲方提供的达标再生水转供、转售第三方的,或乙方违反法律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用水。B.乙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执行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或继续实际用水但不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甲方支付水费的。C.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履行本合同实施将给甲方和(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本合同终止前或甲方停止供水前已发生的用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区分价格调整前后时段)据实结算。(以下为本合同签章页,无正文。)4/5北排再生水分公司一用户编号:XS-H-02-03(本页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供水及收费合同》签章页,无正文。)对于上述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均进行充分协商,并均予以充分理解。双方通过下述签署确认上述理解并予以遵守:甲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乙方: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国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止额联系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0号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号联系方式:87680995,87674677联系方式:85979242签约时间:202年12月31签约时间:202年12月11日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水及收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