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2026)



一、合同编号:

FLQ25B00057

二、合同名称:

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三、项目编号:

FLQ25B00057

四、项目名称:

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

联系方式:

13908259603

供应商(乙方):

重庆岜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展居.东紫苑A幢负1-4

联系方式:

183151733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住宅施工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采购品目

主要标的数量:

1.00 项

主要标的单价:

¥1708153.0600

合同金额:

¥1689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05 10:13: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05 10:13: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网站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大塘社区老旧小区施工合同.pdf

.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4H甲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乙方: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6-01-05签订时间:2026年10年01月05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全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供应商(全称):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一、工程概况国光1.工程名称: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工程地点:涪陵区荔枝街道。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L4.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达美)5.工程内容:人工开挖混凝土排管共计475M(路径长),排管总计1808M;新E2立加强水泥方杆口250x18M共计2基:欧式箱变:DXB(W)4-10/0.4-315,1台:DXB(W)4-10/0.4-200,1台(用户原有,本次迁移、利旧):高压电缆拆除3*50电力电缆70M拆除电1套,拆除2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ZR-YJV22-8.7/15-3x95,125米。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比选文件、补遗、答疑等资料包含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出的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供应商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月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4月4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供应商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玖仟元整(¥1689000.00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玖仟元整(¥16890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玖佰叁拾元陆角陆分(¥26930.6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重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人工费(工资款)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采购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供应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庆市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供成投标文件中承话的项目经理的品w姓名:梁列,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渝2502020202102025。19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具姓名:梁四化,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及号码:高级工程师16039933。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重庆中(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千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购七、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2026年1月4日签订十、签订地点1合同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签订。5十一、补充协议采购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居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5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后;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本页为签名盖章页)采购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社区实验路38号电话:023-72861566开户银行:账号:泰时出5,供应商: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盖第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TOUTX6纳税人识别号:91500102MA5UTOUTX6上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展居.东紫苑A幢负1-4地电话:023-7228203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太极大道支行账:110257568148签约时间:2026年1月面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参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a版)第四章第二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r2...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MY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府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3工程和设备P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1.6其他本项补充1.1.6.2~1.1.6.3目: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的的采购1.4标准和规范具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1本项目无施工设计图;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进行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1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1)交底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一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2)每月25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府采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网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T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刘芳香;庆p1.8严禁贿赂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6《廉洁从业协议》时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A1.11知识产权111.1关干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时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L。C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L。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L。2.发包人2.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15123666787。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2.4.1.1提供场地: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面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中请,并经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采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1、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内:2、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提供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2正常通行。LVA:2M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8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正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105法人人为工程开要,,设发位人监资的信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梁列;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渝250202020210202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渝2502020202102025;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渝建安B(2021)0005916;联系方式:18323956906。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欢爽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E2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负责项且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3.2.2技术负责人姓名:梁四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8908250637;业:电力工程;证书名称及号码:高级工程师16039933。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1、死亡;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本款补充3.2.6项3.2.6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人员为准(现场人员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本人员的基础上进行补充)。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3.5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若投标人对该项目进行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2.3.7履约担保3.7.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7.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在退还时间前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保证保函有效)5.工程质量购5.1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5.2质量保证措施本款补充5.2.4项: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AM(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6)《关于印发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节能分部工程)>和76号);(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VN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5.3隐蔽工程检查5.3.2检查程序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本款补充5.4.3项:5.4.3承包天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通知单后,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条补充5.6款:5.6质量事故的处理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0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发包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今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认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TGJ59-2011)的要求。一(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3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5(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村(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府米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I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0316.1.6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6.3环境保护本款补充6.3.1~6.3.8项:6.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3.2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一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6.3.4承包人应认直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重庆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63.7承包人应认直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市6.3.8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7.工期和进度网7.1施工组织设计7.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aNN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3天。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7.5工期延误府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I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科(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6)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7)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人为造成连续停电或停水超过12小时,人为阻止施工超过12小时等,工期顺延并协商解决承包人的损失问题。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9提前竣工,7.9.1项细化为:(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承包人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同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档次为中档及以上,且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等要求,供货时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材料。中标人采购材料、设备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并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采购。8.2.2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注:A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矛顺延。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按中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规格和型号自行购买,在采购前,承包人应提前10天向发包人提供应使用未计价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和主要技术参数资料,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标准,严禁使用劣质材料。所有成品或半成品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并出具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必须对备用材料进行质量检测、试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材料物质验收检测标准。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9.4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9.4.1~9.4.5项9.4.1一般检验试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9《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重实施前,由发包人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9.4.2特殊检验试验:()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3专项检测:L。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10.变更210.1变更的范围0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安(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干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A(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I10.2变更权一10.2.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武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W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10.3变更程序10.3.3变更执行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和发包人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2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达头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E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X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市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庆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府(2)材料单价: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购网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会同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学(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发包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本款补充10.4.3项: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C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府(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且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KET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10.7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发包人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2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S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N(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民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执行)。11.1.2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筋、型钢、条石、片石、预应力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料、预拌商品砂浆、砌筑材料等主要材料(可按工程使用的具体材料确定)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土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政府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土5%)调差。(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执行)。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条补充11.3款11.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街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于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12.2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合同金额50%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预付款担保函。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及担保函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电子保函金融机构、担保机构。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117(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政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当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电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任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共进行两次审计,工程实际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项目完工验收后,一审(内部审计)完成并经采购人认可后累计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二审即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计结束后,如无拖欠材料、民工工资、机械等费用的投诉,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供应商另需缴纳结算金额3%作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成交供应商完成缺陷修复,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无息退还。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及工程变更,纳入结算,但在进度计量时不予支付。4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款在一审结算审核时,审5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0%(含10%)时,结算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结算款中抵扣。第1次审计审减比例+最终审计审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由承包人承相本次审计(二审)的全部费用(审计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单位扣减工程费用按涪发改委发(2018)358号执行。府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发包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首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一12.4.4进度款审核一(1)发包人审查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款账号:11025756814;收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太极大道支行。发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2(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重大(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一(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竣工退场一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4)索赔增减金额;(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4.2.1竣工结算办法14.2.1.1计量原则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4.2.1.2计价原则合同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措施项目结算价+≥其他项目结算价±≥价格调整(如有)土≥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规费+∑税金庆m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且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8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面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于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0500供技费关的的算。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于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于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9算办法)约定执行。8(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14.2.1.3竣工结算价以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重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28且。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14天内。关干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本条补充14.5款: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且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爽15.2缺陷责任期EE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15.3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的3%。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缴纳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无息退还。(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市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根据专用合同条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购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3)根据5.3.3发包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I(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5)由手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7)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8)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9)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扣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2(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庆市(4)根据5.3.3项发包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2购(5)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X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6)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7)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8)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2(9)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0)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3)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庆(1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5)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16..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3)因发包人第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5)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采购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市此(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府采(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Z(14)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清标时发现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结算时拒不接受发包人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的。政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10(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J(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0(5210)%支付违约金。11(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10(5~10)%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5)%支付违约金。(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2(0.5~2)%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10(5~10)%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20000(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r(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0(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1%(0.5~1%)支付违约金付(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7)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0(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50~府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3(0.5~上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3(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3(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3000(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2(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工国的的地的有w(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6)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sy(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C)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采购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17.不可抗力117.1不可抗力的确认5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网(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重庆(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的定:技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8其他18.8.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8.8.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25足。719.索赔安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发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K-(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19.3发包人的索赔ANHR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武过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每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221.补充条款用21.1退出机制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选AW买)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E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222.合同附件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4:履约担保(如有)附件5: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6:廉洁从业协议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附件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涪陵区荔枝街道大塘社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2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学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千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本文件生效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盖单位公章)A(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承包人:重庆岂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约时间:2026年1月二日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移交时间责任人.含41...---PC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