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齐河县自然资源局机关2026)
齐河县自然资源局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PS37142500042300120250005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PS37142500042300120250005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齐河县自然资源局机关
地址:
联系方式: 0534-5656290
供应商(乙方):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水井街195、197、199号2栋1层
联系方式:176053341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数量主要标的单价合同金额(万元)
城市(乡村)规划和设计服务11010
购买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2-2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1-05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合同.pdf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合同.pdf
项目编号:SDGPPS3714250004230012025000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购买主体):齐河县自然资源局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接主体)2025年12月26日甲方:齐河县自然资源局乙方: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1、甲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2、服务内容: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50号)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审查规范(2025年修订)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5)43号)要求,“各县(市、区)可通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3、服务地点:指定地点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第二条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其他相关专业现行规范,达到意向承接主体有关要求。第三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第四条付款方式项目分两次付款,项目合同签订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40%;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经上级机关审核通过并纳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支付合同金额60%。第五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规划成果通过上级机关审核并纳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第八条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第十条保密条款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第十四条税费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其他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5、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名称:齐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名称: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齐河县齐晏大街471号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水井街195、197、199号2栋1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日期:2025年12月26日帐号日期:2025年12月26日项目编号:SDGPPS3714250004230012025000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购买主体):齐河县自然资源局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接主体)2025年12月26日甲方:齐河县自然资源局乙方: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1、甲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2、服务内容: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50号)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审查规范(2025年修订)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5)43号)要求,“各县(市、区)可通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3、服务地点:指定地点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第二条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其他相关专业现行规范,达到意向承接主体有关要求。第三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第四条付款方式项目分两次付款,项目合同签订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40%;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经上级机关审核通过并纳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支付合同金额60%。第五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规划成果通过上级机关审核并纳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第八条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第十条保密条款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第十四条税费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其他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5、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名称:齐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名称: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齐河县齐晏大街471号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水井街195、197、199号2栋1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日期:2025年12月26日帐号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