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系沟通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2026)
一、合同编号:11N00245351320261
二、合同名称:2025年罗店镇蒋茜浜等水系沟通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3101251112152044-13289595
四、项目名称:2025年罗店镇蒋茜浜等水系沟通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罗店镇沪太路6655号
联系方式:18551211895
供应商(乙方):上海韩诚河道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成(男)
地址:南长路231号-6
联系方式:1391799894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罗店镇蒋茜浜等水系沟通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544912.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蒋茜浜水系沟通段位于美兰湖路北侧、罗店路西侧、与刁浜及美兰西湖交汇口处,沟通段河道轴线长约128m,主要整治内容为:河道疏浚、新(改)建护岸、新建护栏、绿化、拆除废弃桥梁1座、拆除废弃沥青道路等施工工期:6015-01-01项目经理:付永桃执业证书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沪2312017202517869,注册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2.合同金额(元):
1544912.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5年罗店镇蒋茜浜等水系沟通工程的合同(11N00245351320261).pdf
2025年罗店镇蒋茜浜等水系沟通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535132026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地址:罗店镇沪太路6655号邮政编码:电话:18551211895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乙方:上海韩诚河道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长路231号-6邮政编号:电话:13917998948传真:联系人:韩成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账号:31001617623050013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544912元整(壹佰伍拾肆万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2)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价款;(3)第二笔服务付款:当乙方提供服务时间达到本合同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事项时,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4)第三笔付款服务最终验收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后,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韩成(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注:本项目为工程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应以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附:《2025年罗店蒋茜浜水系沟通工程合同》发包人(全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海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现就2025年罗店蒋茜浜水系沟通工程承包项目实施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5年罗店蒋茜浜水系沟通工程工程地点:蒋茜浜全线北至月罗公路,南至慈沟工程内容:河道轴线总长约1885m,河道总体上为“南-北”走向,属于水利分片“嘉宝北片”水系中的二级以下河道,主要功能是调蓄和排涝。本次蒋茜浜水系沟通段位于美兰湖路北侧、罗店路西侧、与刁浜及美兰西湖交汇口处,沟通段河道轴线长约128m。根据现场路勘及目前掌握的初步资料,蒋茜浜与刁浜交汇口及美兰西湖一期交汇口完全填堵,严重影响蒋茜浜、刁浜、美兰西湖的引排水畅通,为了提高区域防汛排涝能力,提升周边水环境促进城市发展,罗店镇政府拟对该段蒋茜浜按规划规模进行水系沟通整治。本工程主要整治内容为:河道疏浚、新(改)建护岸、新建护栏、绿化、拆除废弃桥梁1座、拆除废弃沥青道路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月日,(按业主提供实际进场日期为准)。工期:天。三、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及工程量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费闭口包干,结算不作调整),若最终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签订金额的,按签订的合同金额结算;若最终结算金额低于合同签订金额的,按最终结算金额结算。2、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投标期当月份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四、付款方式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暂定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列金额所计的税金)的30%,含全部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完工且移交相关权属单位后14天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列金额所计的税金)的80%,项目审价结束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质保期到期后(如无质量相关问题发生),发包人支付剩余的费用(即结算审定价的5%)。前述所有合同价款的支付均以相应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如财政资金未到位导致发包人延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五、质量标准和保修一次验收合格,若达不到要求,则按合同总造价的2%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且乙方应自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符合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良好实践,符合合同的特定目的,以满足其使用功能,最终通过验收、向相关部门备案、移交。本工程整体保修期限为_1_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国家或地方对工程中具体项目的保修期有更长时间规定的,以该更长的期限为准。六、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七、甲方责任1、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协调安排。乙方不得以甲方建设管理工作的状况作为其减免自身义务和责任的理由。2、应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乙方做好该项目的实施工作。3、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八、乙方责任1、负责2025年罗店蒋茜浜水系沟通工程建设中土方开挖、线管敷设、立杆、照明设备安装、调试等的施工、验收、保修等各阶段的所有工作内容。所有按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要求;在招标文件内所说明及/或招标期间所增减及/或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及为完成此类工作所需的所有措施工作等一切事宜。2、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施工。3、施工结束,负责编制结算资料。九、本工程甲方委派为联系人,乙方委派为联系人。十、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且仅就直接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本合同第二条款确定的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确认合同履约完毕甲方付清工程款后失效。十二、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构成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有冲突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上海宝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025年罗店蒋茜浜水系沟通工程2、工程地区:蒋茜浜全线北至月罗公路,南至慈沟3、主要施工内容:河道轴线总长约1885m,河道总体上为“南-北”走向,属于水利分片“嘉宝北片”水系中的二级以下河道,主要功能是调蓄和排涝。本次蒋茜浜水系沟通段位于美兰湖路北侧、罗店路西侧、与刁浜及美兰西湖交汇口处,沟通段河道轴线长约128m。根据现场路勘及目前掌握的初步资料,蒋茜浜与刁浜交汇口及美兰西湖一期交汇口完全填堵,严重影响蒋茜浜、刁浜、美兰西湖的引排水畅通,为了提高区域防汛排涝能力,提升周边水环境促进城市发展,罗店镇政府拟对该段蒋茜浜按规划规模进行水系沟通整治。本工程主要整治内容为:河道疏浚、新(改)建护岸、新建护栏、绿化、拆除废弃桥梁1座、拆除废弃沥青道路等二、开竣工日期:自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按业主提供实际进场日期为准)。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生产的组织体制、机构,包括抓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的专、兼职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要有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的各种制度。3、甲乙双方的主管领导必须认真地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督促民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和法规,确保工程安全生产顺利进行。4、施工前,乙方应对自己下属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民工进行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要做好双方的签字工作。乙方还应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防工作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协调处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6、乙方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指导。7、乙方施工完毕后,与甲方人员办理工程移交单,办理移交单之前的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8、在安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使用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甲乙双方自理,甲乙双方应自行督促各方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9、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所在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等物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一经施工,则表示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所在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等物品均处于安全状态。甲乙双方应对工作所在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等物品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各自负责。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要相互暂借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租赁手续。制订有关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修工作,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乙方应经常教育第一线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乙方应对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11、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机械设备、工具、安全标牌、警令标致等,不得擅自处行拆除、改动。如确需要更改拆除的,必须经过甲方有关负责人员的检查和同意后,方可拆除,任何一方人员因不负责任擅自拆除设施而造成工伤事故的,由拆除人员负全部责任。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复审,中小型机械也要经企业自行培训后持证上岗,必须做到定机、定人和培训后上岗。起重吊装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而且必须遵守:“十不吊”中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无证上岗。13、甲乙双方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动用明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消防器材严禁挪作他用,钢筋对焊、电弧焊接、烧沥青必须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并要有专人监护,灭火器材必须到位。严格遵守“十不烧”中的有关规定。民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热特快等电器。14、乙方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凡经检测认为不合格的,应进行修理合格后投入使用,凡无法修理的,必须立即报废,不得再次使用。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民工不得乱拉电线,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15、甲乙双方应做好地下管线、架空线的保护工作。如果地下有管线的,乙方应做好妥然的保护和加固工作,以确保管线无事故。16、乙方在签订建设安装业务合同时,应主动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申请报告手续。17、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的工伤事故(火警、机械重大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管线事故等),双方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抢救作为第一要务,并保护好事故的现场,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损失按责任大小、轻重,协商解决。18、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办理19、本协议签订的条款适用立协议的甲乙双方。如遇有和国家有关规定法规有抵触的,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20、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21、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伤亡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发包人:(盖单位章)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沪薪联办[2017]7号上海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沪薪联办[2017]7号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本市各有关单位:规范建筑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推行建筑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基本权益,解决欠薪矛盾的治本之举,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现将本市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1-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老、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施工企业向企业所聘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行为本通知所称按月足额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以下简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是指施工企业每月定期向其所聘用或委托聘用的农民工本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应付工资(绩效工资可按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但每年必须至少结算一次),并按本市有关要求进行建立和登记工资支付台账的活动。每月支付工资金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二实施主体及责任按照“总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是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施工总包企业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负总责,当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履行兜底责任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施工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第一责任人,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实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在施工总包合同、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应当分别单列人工费,并注明人工费支付方式和违约贵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人工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纠纷,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三、工作要求本市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鼓励创新监管举措,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本项工作在本市建筑工程的全覆盖。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全面实行“三本台账”登记制度为规范施工企业人工费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配套信息系统,参建各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要求实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人工费支付台账登记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并确保登记信息及时和准确,施工总包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三本台账”登记负总责(二)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的通1-3知》(沪建管[2016〕1206号)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人工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所聘用或者委托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施工总包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月及时将人工费打入分包企业人工费专户,分包企业在收到人工费后,应当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受委托的施工总包企业应当直接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代发工资。(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和违约赔付责任的刚性约束作用,细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内容,倡导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企业的法律责任,全面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和施工总包企业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及偿付机制支付担保可采用保-函或者保证保险等形式,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者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担保款项应当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款部分。(四)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纳入招标和合同条款本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或者施工总包合同中应当增加承包施工企业必须实施“三本台账”登记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相应条款。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须对依法应当实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具备以上条款进行审核,如招标文件未包含上述相关条款内容,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进行整改。(五)加强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过程监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巡查,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企业,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因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欠薪矛盾的责任企业,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依法暂停责任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经营活动,并纳入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黑名单”,暂停受理责任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同时,将责任企业-5-(上海市人资源会保障局代章)(上海市人资海会保障局代章)上海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印发台请信档案台请信档案。及相关项目负责人(注册造师)记入本市建设市场车理信息平及相关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记入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四、实施时间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解决企业文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解决企业文构颊联席会议办公室207年12月88207年12月88—6-一6一附表2:沪薪联办【2018】6号上海市解决商沪薪联办[2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本市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贯彻《******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及《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沪薪联办[2017]7号)等文件的要求,对本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实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本市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禁止将劳务用工转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投标文件或直接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总额(人工费总额所占工程总价的比例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其结算方式(包括预付款部分)施工企业应在本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可以项目(或项目段)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子账户,专项用于人工费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在工程监督首次会议(或在取得工程施工许可)前开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实行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代发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实际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应当按月核算其所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数额,做好记录并将工资支付台账按月提交施工总包企业。施工总包企业要在项目现场将工资支付台账制度进行明示,并将全部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台账放置在项目现场备查,保存至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后半年。2018年底,在建工程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2—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下半年起,本市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监管制度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由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加强专户资金监控管理,发现账户中一个自然月内没有工资支付记录、资金走向异常等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人工费支付、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若查实存在问题的,行业监管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本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上述情形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将相关责任单位列入不良企业名单、将相关责任人记入失信人员名单。造成欠薪的,行业监管部门在查实欠薪事实(包括被欠薪农民工的姓名、身份、工作量、工资标准、欠薪数额等)的基础上将上述企业及责任人员名单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五、其他有关规定(一)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做好相关服务,开通跨行异地存取款、账户变动通知等功能,方便农民工查询、取用账户资金。—3—(二)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完成人工费的支付,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全部结清销户。(三)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设、交通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务(利)工程等工程项目。交通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务(利)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或参照上海市住建委的相关规定,在各自领域内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工费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四)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22018年9月28日印发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系沟通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