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改造工程 房屋拆除工程结算审核采购合同公告(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2026)
县道X830线曾田蒲田村至黄田清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县道X830线曾田蒲田村至黄田清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16257592018792510090475
项目业主:
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县道X830线曾田蒲田村至黄田清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结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16257592018792510090475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负责工程结算审核
合同附件
结算审核合同.pdf
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 2026-01-06
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1项目名称:县道X830线曾田蒲田村至黄田清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单位: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咨询单位: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采购项目造价咨询服务:1、采购单位: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2、项目名称:县道X830线曾田蒲田村至黄田清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东3、服务范围:结算审核二、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内容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成果报告书。三、咨询酬金1、经双方协商沟通,本项目咨询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小写)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咨询人如应委托人要求与委托人一起或单独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3、如因咨询服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的咨询服务工作成本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双方另行协商增加造价咨询酬金。4、以上咨询酬金包含咨询人应缴纳的一切税金,咨询人请款时,应开具等额发票。四、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项目受托方一次性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如本项目中止,造价咨询酬金由委托人支付。1五、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第二部分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第三部分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双方日后在本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七、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八、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九、本合同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从收到全部委托资料后开始实施,15天内完成,如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则咨询工期应协商顺延,咨询业务至上述服务类别列明的事项全部完成后终结。十、如咨询人逾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应按合同金额2%/月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金额的30%追究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贰份,咨询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2委托人: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公章)咨询人: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号901、902单元自编901签约日期:70年10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3第二部分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和聘用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和项目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项目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4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咨询人应当聘用有资格的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客观、公正、高效的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咨询人还应当尽量运用自身的专业及优势为委托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协助委托人开源节流、控制成本,咨询人应当秉持很好的职业道德。咨询人做出的服务成果应当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向委托人索取此服务成果的有关部门的办事要求,发生不符时,咨询人应自费修正,直至合格。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应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的合理的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5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项目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y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采购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6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依法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但如果增加工作量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委托人不需另行支付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但如果增加工作的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委托人不需另行支付额外的酬金。7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参照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实际数额双方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采购项目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采购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但在委托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项目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8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三部分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项目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及省市颁布的有关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计价办法。第二条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材料:1、与本项目造价有关的资料(含电子版)。第三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四条咨询人应保证负责本项目的人员能完全胜任本工作,若现有人员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工作时,咨询人应另行增派(或雇用)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咨询人承担,委托人不需另行支付费用。第五条咨询人须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配备全职造价咨询人员在合同生效期间,咨询人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造价咨询人员,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第六条保密要求1、咨询人承诺切实做好保密义务,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接触的所有一切资料和信息均被视为保密的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92、咨询人应守约诚信,不得将咨询业务转包或挂靠给他人。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采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河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九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1、有证据显示咨询人开展了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该活动已经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2、咨询人被取消从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格。3、咨询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受到查封、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涉入刑事案件、重大赔偿案件,或已经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第十条咨询人发生前述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须依法赔偿。赔偿金=相应的服务酬金(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采购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一条咨询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办理咨询业务,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的咨询报告。第十二条咨询人应保证提交成果报告的质量与提交时间。第十三条采购项目造价咨询酬金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10授权委托书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兹有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接的“县道X830线曾田蒲田村至黄田清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结算审核业务,为了方便履行义务和顺利开展工作,现授权委托我司下属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全面代表我司履行本项目的如下事宜:1、被授权分公司代表我司收取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及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被授权分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和执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事宜;3、在此授权范围内,被授权分公司实施的行为与我司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授权分公司因实施本项目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司承担。被授权分公司银行帐户信息如下:帐户名称: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河源越王大道支行银行账号:2006022809100100020授权总公司(盖章):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改造工程 房屋拆除工程结算审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