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20000030621673082512181169
项目业主: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服务机构:
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4420000030621673082512181169
合同总金额:
¥1,4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01月08日
服务内容:
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处面积为3982.80平方米的钢棚结构违法建筑拆卸工程进行中介预算编制,出具中介预算报告书。
合同附件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合同扫描).pdf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7
合同编号:GJGCSJ-2025-5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书工程项目:虫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委托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委托人: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虫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2.服务类别:预算编制3服务内容范围: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处面积为3982.80平方米的钢棚结构违法建筑拆卸工程进行中介预算编制,出具中介预算报告书。4服务时限: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酬金结清后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委托方贰份,咨询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委托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咨询人: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综合行政执法局(盖章)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签字/章)代理人(签字/章)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442000MAE34NA46N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住所:中山市石岐街道天湖上街12号附楼第三层302卡、303卡、304卡(303卡B5室11卡)账号:账号:4432110104003188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虫山南城支行邮政编码:528437邮政编码:电话:076089893977电话:13318298858电子信箱:375347950@qq.com电子信箱:200年1月3日22年12月21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3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5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4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有关计价依据文件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按照双方自行约定。第九条委托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额外服务酬金1.服务酬金:按照行业标准下浮30%计取服务费用,最低按1400元收取。2.支付时间:咨询人提交预算编制报告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完成。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无。附件:一、项目廉政协议二、项目保密协议三、营业执照四、中选通知书7附件一:项目廉政协议甲方: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乙方: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中,为确保项目实施期间,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廉洁自律,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一、甲、乙双方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章制度。(二)双方业务及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客观、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履行项目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违反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三)严格执行签订的工程类、采购类、服务类等项目合同,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得为自身和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制度,执行廉政建设规定,认真查处和核实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违反项目廉政协议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聚会、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如工作需要参加乙方的宴请、娱乐活动,则要报同级或上一级纪委批准。(三)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指定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三、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除必要的开、竣工及重要节点工期安排的简洁仪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参与宴请和参加消费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高档办公用品。四、协议双方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8(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合同义务有关条款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经济损失的管理权限,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合同义务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给予赔偿。五、其他约定及有关要求(一)因故未签订项目廉政协议的项目,或本协议未约定的,如发生违反党纪国法、有违纪违法形为发生的,按党和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处置。(二)在项目进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必须对项目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并相互鉴定其报告情况,未按照规定作出廉政报告的项目,不得办理验收手续。(三)项目廉政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验收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后止。(四)本协议作为工程类、采购类、服务类等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后生效。本合同的签定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9附件二:项目保密协议甲方: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乙方: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中,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可能或者已经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信息定义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提供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乙方获得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Y(1)甲方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前的发Y明或创作,尚未公开的发明或创作、数据、程序、概念、软件、代码、解码、技术方案、方法、图样、设计、模型、样品、产品、仪器设备、计划、策略、报告、定价政策、需求预测、产品规格、质量控制、测试、营运、采购、进货渠道、生产、销售、财务、研发、人力资源、法务资讯、第三人的专有资讯、投资和客户信息及资料。(2)双方之间的讨论、协商、谈判、备忘录、协议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或资料。(3)任何与甲方公司或工厂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工厂的设备、操作等资料信息。1.2“甲方”或“乙方”指签订本合同主体及其现在与未来的国内外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联企业或其他营业组织。二、保密信息确定2.1对于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乙方时应当标示“专有”或“秘密”字样。2.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乙方前应当声明是专有信息,并进行书面记录。三、保密义务3.1乙方保证严格保守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不得用于甲方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该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3.2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本方员工、代理人等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样严格。3.3乙方保证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4乙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于他人。四、例外情况保密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不对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承担法律责任:104.1该保密信息为乙方于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知悉或由第三方处获得,且该第三方并未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保密义务已经解除。4.2该保密信息为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获得,且乙方能够以合理书面资料证明。4.3该保密信息已经被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4.4披露保密信息之前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4.5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单方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4.6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判决、裁定、专利局审查等而完成的,不构成保密义务的违反,但乙方应当在披露前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五、权利归属5.1乙方所接受或知悉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及利益,仍属甲方财产或由其合法控制,甲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予乙方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让与或出租,也不构成对前述权利的放弃。5.2乙方应于甲方请求时,于五日内将该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无条件返还甲方且不得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置,或依甲方要求销毁。六、违约责任6.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10%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6.2若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的,乙方应将其获利全部偿付给甲方。6.3若乙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七、争议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八、其他条款8.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是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项目合同有同等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合同验收完成后满12个月后自动终止。8.2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附件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1442000MAE34NA46N案,许奇、蓝管信总(副本1-1)名称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唐立新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劳务品;规划设费工政价咨湖业务服务不含经营场所中山市石岐街道天湖上街12号附楼第三层302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办公服务:金属结构制造: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文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卡、303卡、304卡(303卡B5室11卡)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利情报收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测绘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安全评价业务:矿产资源勘查:室内环境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4年10月2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gsxLgv.cn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附件四:中选通知书上介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ZS2512251201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受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之一(中山市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码:4420000030621673082512181169),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一选一随机抽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按最优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25日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违法建设拆除工程中介预算编制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