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采购合同公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2026)



一、合同编号: GF-2020-0216
二、合同名称: “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项目
三、项目编号: ZKGSF(ZB)-20251072
四、项目名称: “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7号
联系方式:0532-82896558
供应商(乙方):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德才大厦
联系方式:0532-858965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合同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949500元人民币
合同金额: 394.9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青岛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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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项且。2.工程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7号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1号楼内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设计、布展及施工一体化项目。其建筑总面积约1600平方米,包括前厅、海洋生命演化展厅,现代海洋专题展厅、海洋生境展厅、海洋保护展厅、辅助用房(包括设备机房、文创餐饮、过渡区等)以及室外活动区等的设计、布展以及相关设备的采购与调试安装。6.工程承包范围:展馆设计:整体设计(按照总体布局):艺术创作项目设计(交互展示、场景还原、动态演示、视频展演、素材精炼编辑等)以及相应的装饰装修、强弱电、给排水、空调、消防等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布展施工:基础工程、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展区布展、展品制作、制作安装。信息化相关设施设备:展馆中控系统、多媒体演示设备、配套视频制作、主要展品的音视频及图文自助讲解观看、闸机及预约平台等工作内容。二、合同工期本项目工期为60天,其中,设计部分工期10天,施工部分工期5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即开始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将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及主材品牌、型号、规格、单价报送至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开始施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满足发包人提出的特殊技术要求。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3949500.00元);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贰万捌仟叁佰肆拾元捌角叁分(¥3628340.83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零伍佰元整(¥190500.00元)。其中,设计费(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玖仟柒佰壹拾陆元玖角捌分(¥179716.98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柒佰捌拾叁元零贰分(¥10783.02元),适用税率为6%。(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设备购置费(不(羊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伍万玖仟元整(¥3759000.00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肆万捌仟陆佰贰拾叁元捌角伍分(¥3448623.85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零叁佰柒拾陆元壹角伍分(¥310376.15元),适用税率为9%。(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暂估价(不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暂列金额(不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改革、变更导致增值税税率变动的,双方以原不含增值税净价为计税基础,按照国家调整后的税率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并按照规定就调整后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价格形式:设计费以中标成交价格为准:工程施工费依据施工图纸、实际施工情况及竣工结算审计值结算。发包人应当于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预算造价后30日内审核完毕,如发包人在30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报送的预算造价。如施工过程中,无合同第13.1.1条约定的各项情形发生的,则审核确定的预算总价就是结算总价,不再进行调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但工程施工费结算总值不超过中标工程费375.9万元。2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丁震施工负责人:任洪海设计负责人:孙晋香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发包人要求;(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06月26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项目所在地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3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承包人:(公章)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27210(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133454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7号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德牙天厦邮政编码:2660Z1邮政编码:玉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袁永林委托代理人:电话:0532-82898611电话:0532-85896517传真:0532-82898612传真:0532-8589653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账号:3803021009008820106账号:802120200096694承包人: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836423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五号楼德才大厦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崔世恒电话:13863955666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瞿塘峡路支行账号:37101983810051001630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的“通用合同条件”部分执行。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经双方确认或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图纸等。1.1.3工程和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分部,分段移交的,在此写明)。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1.1.3.11临时占地包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可以制作工艺样板/样板房/样板段,发包人对此予以确认或认可后,承包人完工或交付时的质量/性能标准与工艺样板/样板房/样板段一致的,应当视为承包人工作符合合同约定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3)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双方审核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发包人要求:其他合同文件。6前述文件应当可以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本条排序在先的文件进行优先解释。对于同一类文件,形成时间在后的有优先解释效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1.1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1)施工现场的水电暖管线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2)发包人要求或设计任务书;(3)承包人完成设计所需的建筑现状图纸。1.6.1.2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数量:1份。1.6.1.3发包人文件提供的期限:承包人开始设计前3天,如果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相应文件的,承包人之工作周期相应延长。1.6.1.4发包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2.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范围: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与安排等。16.2.2承包人文件提供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3天内。16.2.3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数量:一式三份。1.6.4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7联络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7号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五号楼德才大厦。1.10知识产权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支付全部费用后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享有署名权。7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对项目的所有资料严格保密,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5年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合同总价的10%,如赔偿金额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如发包人招标时有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若招标时无此要求,项目开始实施后发包人提出的,发包人应当支付所有费用。第2条发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并满足2.2.2条约定的施工条件(其中:2025年6月/日前土建工作面全部完成并移交乙方,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材料封样(根据项目情况填写按照合同工期完成的需满足的关键节点)。2.2.2提供工作条件(1)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发包方指定接入位置,承包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接至施工现场,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承担水电等费用:(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施工现场的管线、建构筑物、树木等保护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当在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前按照专用条款要求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对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8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协调等工作: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均取得了发包人的完全授权;发包人代表的职责: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3.7会议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以发包人要求为准。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以各方签认的书面会议纪要为准。第4条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元,以保函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丁震:/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鲁2372020202233484联系电话:13335088689:电子邮箱:通信地址:9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但接收工程款,确认最终结算价及签署补充协议、出具承诺文件以及任何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义务或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对承包人发生效力。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天。4.5分包4.5.1分包的确定本项目不允许整体转包,如非核心专项需要转包,需经甲方确认后,可转包给符合相应专项资质要求的分包方。4.6联合体4.6.1联合体成员: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4.6.2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详见《联合体协议书》。4.6.3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工程款、办理结算等事项),联合体牵头人的行为视为取得了联合体各成员的全面授权。4.6.4经联合体成员各方协商,同意将项目中标设计费人民币(含税)壹拾玖万零伍佰元整(¥190500.00元)按照14.2条款约定分批付款至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标施工费人民币(含税)叁佰柒拾伍万玖仟元整(¥3759000.00元)按照14.3条款约定分批付款至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费依据施工图纸、实际施工情况及竣工结算审计值结算。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基础资料提供方)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承包人未采取前述措施而自行解释和推断的,应当自行负责。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文件、澄清说明,以及根据承包人要求而作出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承包人经验、能力范围内据此解释推断后,仍无法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条件、污染物,以及当地20年(含本数)一遇的极端气候条件。10第5条设计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15日。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完成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如未在前述期间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对承包人提交的该阶段图纸已确认,承包人可以据此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并开展施工工作:此后,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按照本合同关于变更的条款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周期相应予以顺延。5.2.3承包人之设计文件需报送第三方审查批准的,则由发包人负责报送,承包人予以必要的协助。如经第三方审查,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第三方审查的意见不涉及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周期不予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第三方审查的意见涉及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周期相应予以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3培训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如涉及培训,双方另行约定。5.4竣工文件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照工程实施时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提交,不影响工程质量本身的评定,不影响工程付款及结算程序的进行,但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照5.4.1条的要求完成竣工文件的整理和提交,发包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协调。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原通用条款的约定不适用,按照专用条款5.4.3条的约定执行。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总价不得超过工程签约总价的%。11(2)对于发包人供应或分包的工程和材料设备,双方约定取费方式如下:①发包人供应、承包人安装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采购价给予承包人12%材料配合管理费计入结算(其中(卫生洁具及龙头、花洒,卫浴五金)按3%计取配合费);②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安装的材料设备,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协调的,发包人按子项工程结算总价取3%总包协调费、配合费,计入承包方结算。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满足工程进度要求。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满足承包人要求。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应当在采购前向发包人提报材料设备样品(一并提交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信息),发包人应在收到相关书面申请后三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可以据此采购并计入结算。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有效的验收标准、合格(具体详见专用条款1.4.1条列明的标准):如发包人有其他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承包人在不影响工期进度的前提下可以满足,但发包人应当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综合验收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房间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检测结果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6.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6.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1)工程分部分项、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12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包括各分部分项与隐蔽工程等本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均应符合发包人归档要求。(2)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发包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以完成下一道工序,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照通用条款和国家现行有效规范执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计入工程报价、结算文件。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本合同文本明示需由承包人承担以外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工程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签发开工通知。施工工期从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完整施工图及签发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算。8.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等各方共同签认的工程验收文件日期为准。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8.4项目进度计划8.4.1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由双方协商后进行工期顺延。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8.4.3进度计划的修订14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8.7工期延误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连续三天36度以上高温或零下5度以下低温;(2)24小时内降水量超过100毫米的暴雨;(3)连续8小时八级以上大风。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竣工试验依据国家规范执行,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到位。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其他申请竣工验收的文件后,应当在14天内组织竣工验收。(2)验收合格的,应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3)双方明确:如非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无法全部完成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甩项验收和结算,经发包人同意后,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验收及结算手续。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满足发包人归档要求。1510.3.4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到期应付款前,发包人可以拒绝移交工程。10.4接收证书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通过竣工验收后10.5竣工退场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0.5.3人员撤离以发包人具体要求为准。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场维修。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17.1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1变更权13.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或双方已经确认的(大样、工艺样板或提前房、样板房等)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6(6)改变合同约定或已经双方已经确认(样品等)的材料品牌、规格或技术参数的;(7)改变已确认的效果图、以其他指令事实上变更已经确认的图纸;(8)更改发包人要求。所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指示或批准的变更不计入结算。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执行。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申报,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市场询价提交发包人共同协商确认计入结算,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13.3.3.2在发包人确认变更估价前,承包人不得暂停相应变更指令的实施,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在结算时支付。13.3.3.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若影响到工程工期的,工期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顺延。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全部可参与。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当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可以就招标文件、评标方案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无权改变评标结果。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确定暂估价的价格后,承包人即可自行实施。13.5暂列金额17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3.8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14.1.2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及确定原则14.1.2.1施工图纸确认后,承包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现行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预算。14.1.2.2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执行现行山东省及青岛市相关规定。14.2首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合同金额的30%作为设计首付款;支付施工合同金额的30%作为施工首付款。14.3工程进度款14.3.1设计施工图通过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设计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通过项目验收后支付:基础装饰装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合同金额的30%;展板及多媒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合同金额的25%。14.3.2项目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施工费支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7%;14.3.3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产生的追加工程价款在结算时支付。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4.5竣工结算14.5.1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签署结算文件后,除文件载明内容外,视为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或未了事项。14.5.2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双方就工程所有事项的最终解决方案,双方签署结算文件后,除付款、保修事项(如仍在保修期内)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索赔。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8(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在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保修请求,由此引致的后果由发包人自行承担。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2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实施的,应当补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具体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15.1.3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指示、批价、批复的,工程工期相应予以顺延,迟延批复的时间为顺延期间。15.2承包人违约15.2.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8.7.2条的约定执行;15.2.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进行整改、修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3次整改、修复,如工程质量仍未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继续进行整改、修复,由此发生的后续整改、修复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如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发包人应当按承包人实际采购或支付的费用水平支付给承包人。第16条合同解除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停工超过30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双方完成结算审计后,发包人应当在15天内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第17条不可抗力19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疫情、暴雨暴雪、大风。不可抗力后果极其处理按通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双方根据3.6条商定或确定制度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方进行评审,并认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作为双方争议解决的依据,同意受其约束:(1)关于造价方面的争议,提交至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评审解决。(2)关于质量方面的争议,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20.4仲裁或诉讼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1:发包人要求20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21附件1《发包人要求》(略,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22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承包人(全称):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项目(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装修布展工程为2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办理确认手续。五、保修费用2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承包人(公章):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7号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袁永林玉凡委托代理人电话:0532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532-85896517传真:0532-82898612传真:0532-8589653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账号:3803021009008820106账号:80212020009669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箍;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五号楼德才大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托代理人(签字):崔世恒电话:13863955666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瞿塘峡路支行账号:37101983810051001630邮政编码:24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25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其他人员26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序号名称变更权重B基本价格指数F0备注代号权重代号指数变B1F01值B2F02部B3F03分B4F04定值部分权重A合计27附件7联合磋商协议书甲方: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各方经协商,就响应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采购人名称)组织实施“耕海探洋”科技科普示范基地海洋科学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项目(项目名称)ZKGSF(ZB)-20251072(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联合进行磋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各方一致决定,以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办人进行磋商,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二、在本次磋商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以及磋商内容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以及响应等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采购而提供的产品、服务和工程提供全部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支持。四、本次联合磋商中,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所有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及缺陷责任期保修工作。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全部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并经招标人审批通过。五、有关本次联合磋商的其他事宜: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七、本协议共四份,联合体各方各持二份,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甲方名称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名称: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公章)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2025年06月23日日期:2025年06月23日2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技术与珍稀标本馆展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