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采购合同公告(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26)
一、合同编号:11N68554446420254201
二、合同名称: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灯具、后视镜)采购项目的合同(包1)
三、项目编号:GQ310115000250922200172
四、项目名称: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灯具、后视镜)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地址:成山路990号
联系方式:021-50186068
供应商(乙方):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连群(男)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沪太支路539号
联系方式:021-3632323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灯具、后视镜)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6476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投标文件规格型号:详见投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64769.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灯具、后视镜)采购项目的合同(包1)(11N68554446420254201).pdf
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灯具、后视镜)采购项目的合同(包1)合同统一编号:11N685544464202542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峰地址:成山路990号电话:021-50186068联系人:陆老师乙方: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沪太支路539号邮政编号:200434电话:021-36323235传真:021-66550592联系人:徐连群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分行马戏城支行账号:10012485093000319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为甲方(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牵头组织签订的框架合同,具体实施使用合同由【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分别与乙方另行签订:1.合同内容及价格:本合同项下各项产品单价总和为64769元整,(陆万肆仟柒佰陆拾玖元整)。以上价格为预估各项产品单价总和,具体金额以各具体实施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数量结算。本合同项下的具体产品清单、单价、产品规格参数等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单位的分项报价清单。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产品的代储方法、代储地点和代储期限(1)代储方法:乙方送货上门。(2)代储时间、地点: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代储。(具体详见各实施使用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具体实施使用合同)。(3)代储数量:按甲方要求的数量为准,按实结算。(4)乙方需通过浦东公交车辆零部件代储信息平台进行查询、根据软件对代储零部件设置的上下限进行及时补仓。本项目的代储零部件为乙方资产,由甲方提供库房和工作人员,每月底为资产盘点日,双方需对代储零部件库存签字确认,发生未按时履行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3.履约期限本框架合同的履约期限:三年(本合同项下产品税率为13%)。本项目总服务期三年,服务期限内,由具体实施使用单位与乙方签订具体实施使用和采购合同,具体实施使用合同一年一签,从第二次签订具体实施使用合同前须进行履约评估,具体实施使用合同服务期限以实施使用合同规定为准。4.质量标准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乙方所交付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5)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5)招标文件中主要技术要求:其它技术要求参照执行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各型号、规格产品质保期需响应招投标文件,不低于上海市行业DB31/T306《公交客车运行技术要求》。5.验收具体实施使用单位与乙方签订具体实施使用合同后,乙方将中标产品按交货方法完成交货后,在当天内由具体实施使用单位对中标产品的型号、规格等组织外观包装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质保期内,因中标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含质保期内已结算的所有中标产品),具体实施使用单位可暂缓支付合同费用,直至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结算时提供产品质量使用合格证明,证明文件中需反映出提供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或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质保期自相应产品安装使用至车辆之日起算。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如果具体实施使用单位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具体实施使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和其他约定的各类服务与设备等,将可提出终止合同并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6.付款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本合同款项由具体实施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分期付款按当月实际消耗金额结算,经确认无质量问题或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后,具体实施使用单位通知乙方开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60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7.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在产品安装使用后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的,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应在妥为保管的同时,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供货或服务内容、或者供货产品及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甲方车辆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从第三方紧急采购,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造成甲方车辆停驶,甲方将对其予以罚款,罚款从货款中扣除,按1000元/日/辆计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五次及以上的,甲方可提出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解约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已履行合同金额的10%。9.保密为保证内部数据信息安全,甲方和乙方必须就代储信息平台数据安全和保密进行保证。10.不可抗力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双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其他事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设备、产品等后期发生负偏离情况(实际结果或数据低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预期或设定的标准),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并要求赔偿;具体实施使用单位续签具体实施使用合同前需对服务单位产品及服务质量进行履约评估,具体实施使用单位有权利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一年度合同是否续签,如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资委规定或甲方上级单位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甲方将有权提前终止续签合同,不视为违约,重新招投标,乙方可以重新参与投标;乙方未履行承诺发生违反供应商管理中黑名单条款时,除三年内不得参与浦东公交及直属公司各种采购活动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系甲方下属子公司为实际履行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由甲方子公司承担,并相应签署具体执行合同,本合同为框架合同,甲方为统一协调,不承担合同所有付款义务。12.争端的解决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13.终止合同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日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合同附件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单位分项报价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以招投标文件规定内容为准,如招投标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17.其他条款本框架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订生效后,由具体实施使用单位分别与乙方签订具体实施使用合同。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徐连群(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交车辆代储零配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