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6)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北塘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工程_第1包(项目编号:YSZC-2019-040)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发布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4〕327310号

二、合同名称 :北塘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工程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YSZC-2019-040

四、项目名称 :北塘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工程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地址 :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联 系 方 式 :26296627

供应商(乙方):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区鸿顺里街宇纬路3号

联 系 方 式 :262450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北塘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工程_第1包

规格型号:项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76.9059(万元)

合同金额: 176.905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开工时间:2019年9月22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账户名称: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441180100100311365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金纬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1034856968

企业办公电话:26245027

七、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09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71、北塘排污河.docx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
2026年01月12日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方:(简称乙方)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塘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项目1.2工程地点:天津市河北区1.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1.4承包范围:建设单位所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1769059元。金额大写:壹佰柒拾陆万玖仟零伍拾玖元整第二条工程期限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9年9月22日开工。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9年12月22日竣工。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92天。2.4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3.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给予顺延的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4工期奖1。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影:3.4.13.4.23.43.4.4第四条甲方工作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4.2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4.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4.4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4.5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4.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乙方工作5.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5.2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5.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5.4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5.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5.6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价款支付与调整6.1工程款拨付办法,按工程实际进度拨付。6.2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6.2.1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6.2.2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6.3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开具发票的抬头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回电汇,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于乙方如下账户信息:开户行:建行北站支行账号:12001665600050000646口支票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7.1甲供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7.2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7.3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7.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7.5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7.6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质量与验收8.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8.2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8.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8.4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8.5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8.6乙方在验收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套。8.7工程质量:需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通过发包人验收。本工程应在质量监督站验收后达到合格标准。第九条设计变更9.1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9.2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9.3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第十条竣工结算10.1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7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10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10.2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工程保修11.1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预留保修金。11.2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11.3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争议12.1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第十三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13.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委派人员和职责附后)。联系电话:地址://13.2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被授权范围13.3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王健(有关人员名单和职责附后)。联系电话:13602161332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宇纬路3号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14.2招标文件14.3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14.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二)14.5工程量单价确认单(附件三)14.6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四)14.7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分包单位施工(环保)安全协议书(附件五)14.8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及审查标底部门有此附件)14.9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14.9.114.9.214.9.314.9.4第十五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15.1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1份,甲方2份,乙方2份,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15.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9月21日合同签订地点: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宇纬路3号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王茂珍电话:电话:2635337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北站支行帐号:帐号:1200166560005000064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0014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次补充合同)原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发包人: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北塘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项目工程地点:河北区月牙河街道金沙江路与月牙河交口东南角合同价款(元):1769059合同开工日期:2019-12-11合同竣工日期:2020-3-11变更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双方已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现就该合同项下条款的补充和变更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原则下签订本补充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由于项目需求,需延长付款日期。变更结果:合同付款日期变更为2024-4-1其他内容变更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无变更合同说明: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原备案合同约定执行。补充合同生效及其他:补充合同份数:伍份补充合同生效要求:双方盖章后生效。补充合同订立时间:2022-12-13补充合同订立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承包人4盖章)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污河绿化管理服务用房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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