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改扩建工程 水泥 钢筋 钢绞线采购合同公告(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2026)



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000202500158001
招标项目名称:
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

标段编号:
GC530000202500158001002
标段名称:
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

招标人:
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6669.291261
中标工期: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项目开工后发包人向供货人发出物资需求计划开始,至发包人书面通知供货完成为止。

项目经理/总监:
项目负责人:周怀宇。

合同公示日期:
2026-01-12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钢筋、钢绞线)合同协议书.pdf
2026-01-09 09:47:56

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钢筋、钢绞线)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GCC-GCWZ-2025-09甲方(发包人):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乙方(供货人):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8月甲方: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三环辅路1002号联系人:赵平凤联系电话:13988335155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三环辅路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MB1F81520C乙方: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乌蒙古镇小区27栋27-101及27-102房屋联系人:聂攀联系电话:113638805460通讯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乌蒙古镇小区27栋27-101及27-102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TW4FXD1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钢筋、钢绞线)合同协议书鉴于:甲方作为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了用于该项目钢筋、钢绞线的采购,乙方于2025年6月11日参与该项采购的投标并已确定为中标供货人。为保障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的钢筋、钢绞线顺利供应,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2025年8月2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第一条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资料、纪要等);1.2.中标通知书;1.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4.合同条款1.5.技术标准和要求、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1.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2第二条2.1名词定义2.1.1基期材料信息价:云南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发布的2025年第4期《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信息价》中金属及制品一钢丝、线材及其制品(2001)一钢筋HPB300(代号2001001)、HRB400E(代号2001002),金属及制品一钢丝、线材及其制品(2001)-钢绞线高强度、低松弛15.2mm(代号2001008002)的价格确定,以大写字母A1表示2.1.2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本项目按照调价期间《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信息价》中金属及制品一钢丝、线材及其制品(2001)钢筋HPB300(代号2001001)、HRB400E(代号2001002),金属及制品一钢丝、线材及其制品(2001)一钢绞线高强度、低松弛15.2mm(代号2001008002)的价格确定,以大写字母A2表示。2.1.3合同单价:指本合同3.1条约定中的材料单价,以大写字母B1表示,合同单价是供货人按合同文件规定供应钢筋、钢绞线的全部费用,包含从订货、中转,仓储、临时堆放,及直至把材料交到指定地点之前的一切费用(即组织货源、货款、生产、包装、装卸、运输、保险、报关、商检、港站滞留、仓储滞留、货损、环保、质检(化验)、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任何税金、厂家考察、公证、利润、保管等合同明示和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的一切费用)。2.1.4实际结算单价:指材料供应过程中的结算单价,以大写字母B2表示。3第三条产品名称、规格和单价3.1甲方、施工单位采购乙方供应的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规格、单价、数量等详见下表:名称生产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地名、品牌规格数量(吨)a单价b合价(元)c=axb备出厂单价(元/吨)b1其他费用(元/吨)b2中标单价(元/吨)b=bl+b2含税不含税含税不含税注钢筋云南曲靖呈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天源工业园区)、“呈钢牌”光圆钢筋(HPB300)2104.0363170.00260.003430.003035.407216843.486386587.15带肋钢筋(HRB400E)17187.6233050.00260.003310.002929.2056891032.1350346046.13税率13%钢绞线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镇澄路13456号、“法尔胜牌”高强度、低松弛ф15.2mm568.144217.00333.004550.004026.552585037.002287643.36合同总价(元)大写:陆仟陆佰陆拾玖万贰仟玖佰壹拾贰元陆角壹分小写:66692912.614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认的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甲方、乙方和施工单位实际签认的数量乘以单价确定。甲方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规格、数量发生变化带来的任何责任。本合同光圆钢筋(HPB300)单价(含增值税):3430元/吨(大写:叁仟肆佰叁拾元整);带肋钢筋(HRB400E)单价(含增值税):3310元/吨(大写:叁仟叁佰壹拾元整);高强度、低松弛15.2mm钢绞线单价(含增值税):4550元/吨(大写:肆仟伍佰伍拾元整);合同暂定总金额(含增值l税):66692912.61元(大写:陆仟陆佰陆拾玖万贰仟玖佰壹拾贰元陆角1壹分)。其中,光圆钢筋(HPB300)不含税单价为3035.40元/吨(大写:叁仟零叁拾伍元肆角整);带肋钢筋(HRB400E)不含税单价为2929.20元/吨(大写:贰仟玖佰贰拾玖元贰角整);高强度、低松弛15.2mm钢绞线不含税单价为4026.55元/吨(大写:肆仟零贰拾陆元伍角伍分);不含税暂定总金额为:59020276.64元(大写:伍仟玖佰零贰万零贰佰柒拾陆元陆角肆分)。交货地为(供货目的地)施工单位指定交货地点。3.2本合同中钢筋、钢绞线为浮动单价,价格调整仅适用于出厂价,投标报价中的其他费用不予调整,钢筋的调价方式为:当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相对于基期材料信息价的变动在±3%以内时,实际结算单价为合同单价,即实际结算单价不作调整;当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相对于基期材料信息价的变动超过±3%时,则对超出部分同幅调整。用公式表示为:当A2-A1)/A1|≤3%时,不作调整;5当A2-A1)/A11>3%时,要作调整。3.3钢筋、钢绞线价格调整的方法3.3.1合同签订当月的供货材料,按合同单价结算。3.3.2当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相对于基期材料信息价的变动超过±3%时,自第一次调价开始,材料调价周期为一个月,次月20日前对上月(上月1日至上月月末最后一天)的账目进行对账、结算及调价,材料计量时间以所供货材料验收后的签收单时间为准。当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的变动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调价条件,可在当期结算时对材料结算单价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实际结算单价B2结算,实际结算单价B2调整公式如下: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变动超出基期材料信息价的部分用公式表示为:超出部分:A2-A1×(1±3%)实际结算价格B2的计算公式为:当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高于基期材料信息价时,合同结算单价为:B2=B1+[A2-A1×(1+3%)]当供货期实时材料信息价低于基期材料信息价时,合同结算单价为:B2=B1+[A2-A1×(1-3%)]3.3.3下一个钢筋、钢绞线材料调价周期的调整方法依次类推3.4若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信息价》停刊的情况,可参考相应各期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6设备价格信息》。如上述两种期刊均出现停刊情况,①实时市场钢筋单价:指在钢筋的供应过程中结算当月(自然月),《我的钢铁网》当日首次发布的昆明地区对应钢筋品牌型号的月平均价(如网上无同规格型号,按最接近的规格型号以价格偏小作为参照基准)。②实时市场钢绞线单价:在材料供应当月“《我的钢铁网》发布的工业线材→调价信息→昆明地区对应钢绞线品牌型号(15.2:预应力钢绞线)”所发布的当月平均价为实时市场钢绞线单价。第四条计量方法F4.1钢筋M4.1.1光圆钢筋(盘圆)、带肋钢筋(盘螺)采用的计量方式为过磅重量。钢筋尺寸、长度、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偏差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1.2光圆钢筋(直条)、带肋钢筋(直条)进行验收时按钢筋生产厂家的吊牌理论重量计量。4.1.3盘圆、盘螺进场必须在指定的项目现场地磅过磅,产品数量以过磅单及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认的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4.1.4盘圆、盘螺在指定的项目现场地磅过磅单重量(以下简称“过磅重量”)与乙方提供的厂家出厂标称重量(以下简称“出厂重量”)出现误差,则按以下约定处理:74.1.4.1当误差值a=出厂重量-过磅重量≤3‰时,则以出厂过磅重出厂重量量为准;4.1.4.2当误差值a=出场重量-过磅重量>3%时,甲、乙、施工单出厂重量位任何一方均可向交货地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项目现场地磅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对本次计量的结果进行调整,复磅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三方均未向交货地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项目现场地磅进行鉴定,则以过磅重量为准。经甲方、乙方、施工单位协商一致,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复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4.1.5若对产品现场计量存有异议,乙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理由影响项目施工所需钢筋的供应。4.2钢绞线4.2.1钢绞线交货按过磅实际重量计量收货。钢绞线直径、长度、实际重量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2.2钢绞线进场必须在指定的项目现场地磅过磅,产品数量以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认的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4.2.3钢绞线在指定的项目现场地磅过磅单重量(以下简称“过磅重量”)与乙方提供的厂家出厂标称重量(以下简称“出厂重量”)出现误差,甲方、乙方和施工单位任何一方均可向交货地点所在地质量8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项目现场地磅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对本次计量的结果进行调整,复磅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三方均未向交货地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项目现场地磅进行鉴定,则以过磅重量为准。经甲方、乙方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复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4.2.4若对产品现场计量存有异议,乙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理由影响项目施工所需钢绞线的供应。第五条质量要求15.1乙方承诺向其供应钢筋、钢绞线质量应满足甲方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需求和生产工艺。钢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和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HPB300、HRB400E钢筋,钢绞线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GB/T5224-20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标准,在合同履约期间,如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则按照新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乙方应及时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检测报告。5.2甲方和施工单位不定时不定批次对乙方所供光圆钢筋(圆钢)、带肋钢筋、钢绞线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显示乙方所供带肋钢筋的长度、光圆钢筋(圆钢)不符合GB1499.1-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9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标准,所供钢绞线不符合GB/T5224-20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在合同履约期间,如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则按照新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5.3甲方有权对光圆钢筋(直条)、带肋钢筋(直条)点条进行理论计量复核,理计重量偏差值误差范围超出国家标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范围,则该批产品视为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在合同履约期间,如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则按照新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5.4乙方必须保证所供应钢筋、钢绞线质量合格,并承诺对所供应钢筋、钢绞线质量终身负责。若因钢筋、钢绞线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按本合同第十条款的规定执行。5.5若施工单位认为乙方供应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单位可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费用及检验用材料由乙方垫付。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甲方、施工单位有权退回该批材料,装卸、运输等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以及赔偿因延误工期而造成甲方、施工单位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要求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10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解除本合同。取样样品检验合格,但当批次货物内的其他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以及质量违约责任;若该批次样品质量检验全部合格,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5.6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若甲方、施工单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供应的产品在验收或使用时发现质量或计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之内前往解决。如超过24小时到达或未到达通知目的地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次的违约金,如售后解决问题时发现存在质量或计量问题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7乙方所供钢筋、钢绞线完成交货后,甲方、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规定的批次规定抽样检验钢筋、钢绞线相关指标,发现质量问题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处理。5.8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销售的产品,其原材料要求及标准、设计方案、制作工艺等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的情形。乙方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销售主体,享有所售产品的完整民事权利,并确保该产品不存在被抵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若乙方所售本合同项下产品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或乙方无权销售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施工单位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第六条结算与支付6.1预付款: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6.2结算价款为:实际结算单价(或符合条件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实际供应的数量。6.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库存周转数量以及月度供货计划,分别按品名、规格、数量备齐所需的物资,保证按质按量及时供应。6.4先货后款,甲方、乙方、施工单位三方每月对账一次,供货对账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月末最后一天,次月20日前对上月的账目进行对账,以物资计划单、乙方的发货单、施工单位的收货单及工地验收(经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为依据,经甲方、乙方、施工单位三方核对账目无误后,乙方向施工单位开具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该款项系支付(招标材料名称)货款,施工单位在9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6.5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发票,施工单位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货款,并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并开具发票给施工单位后90日内,施工单位未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启动代扣代付程序,施工单位需及时向甲方提交代扣代付委托,经甲方同意后从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款代扣物资款给乙方,乙方不持异议。6.6乙方结算单据如有遗失,该遗失单据中的材料款甲方、施工单位将不予结算,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6.7乙方须按国家或地**府政策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款,合同12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签约合同价作相应调整,其中,不含税中标单价不变,税额部分按国家颁布调整后的新税率进行计算,得到调整后的含税合同单价B1,结算单价按本合同3.3.2条款执行。第七条履约担保及保证责任7.1建设期履约担保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按《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C530000202500158001002)招标文件》向甲方单位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交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对应金额为陆佰陆拾陆万玖仟贰佰玖拾壹元贰角陆分(小写¥6669291.26)7.2缺陷责任期履约担保在签发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按《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C530000202500158001002)招标文件》向甲方单位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交纳合同总价3%的缺陷责任期履约担保,对应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零柒佰捌拾柒元叁角捌分(小写¥2000787.38)。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缺陷责任期履约担保后向乙方返还建设期履约担保,退还时不计利息。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2年)终止证书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缺陷责任期履约担保,退还时不计利息。137.3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7.4乙方递交履约担保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前到期的,乙方需提前30日重新开具、递交履约担保。7.5履约担保的扣留和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第八条供货期及供货方式8.1供货期: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项目开工后发包人向供货人发出第一份物资需求计划开始,至发包人书面通知供货完成为止。其中:如在施工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临时供货,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物资需求计划中明确的要求及时供应,若乙方未按要求及时供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31由乙方承担。8.2施工单位需于每个自然月20日前将下月计划报送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下发至乙方,供乙方参考备货,保证乙方组织货源,但此计划不作为实际发货计划,仅供参考。8.3实际发货计划以甲方通知的批次计划为准,各批次计划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于该批次交货前5日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下发至乙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供货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货时间等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供应。根据现场实际需求,甲方、施工单位难免会出现临时调整供货计划的情14况,对此,乙方应予以支持和理解。8.4供货(交货)方式地点:乙方汽运至按施工单位指定交货地点,车板交货。材料卸货由施工单位负责,乙方配合,卸货并办理完交货手续后视交货完成;甲方、施工单位需协调保障项目建设区域内施工便道的通畅,以确保具备交货的通行条件。8.5乙方应随时了解各项目的工程进度、现场材料库存情况,并设专人就所供物资的交货检验等具体工作负责与甲方、施工单位联系,对甲方、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疑必须及时答复或澄清,以便切实做好售后服务。8.6货物在到达指定交货地点之前产生的安全事故及其他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卸货工作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及其他风险由卸货方自行承担。8.7乙方承诺按甲方提供的计划进行相应数量备货,并保证各规格型号齐全:进入施工现场或下货点必须服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货物验收9.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每一批次货物运输至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对乙方所供材料的包括产品质量、计量和具体的到货时间进行验收。各批次供应数量、规格等以施工单位出具的验收单据为准。9.2乙方应当按照妥善包装、保管、运输、交付所供应产品,产品标志、包装、储存、质量证明书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产品出厂时,15必须在产品端头或外包装贴上材料标识、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等信息,如无以上标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收货。如乙方向施工单位交付时,产品包装有损坏的,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当期标的物,因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产品破损、运输费、人工费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由于质量证明书未交到施工单位指定代表处,造成质量证明书天失,因此造成该部分数量不能对账结算,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9.3在供应过程中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予以退换,确定更换的货物乙方须在5日内更换完成,超过时限,施工单位没有继续看管的义务,乙方承担供应不合格货物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及须更换货物超时限造成的损失。9.4每批次货物到场后,乙方、施工单位代表应前往施工单位指号定的卸货地点验收,乙方必须随货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给施工单位指定代表。9.5如乙方交货时未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或乙方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或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与甲方要求不符,施工单位根据本协议约定拒绝接收相应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工程质量、运输费、人工费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换并重新交货,如乙方未在5日内进行补充、更换和重新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6第十条违约责任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条件及处理办法11.1不可抗力条件:是指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11.2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11.2.1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提交给其他方审阅确认。11.2.2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20日以上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11.2.3发生事件的一方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期及损失。11.2.4当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第十二条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7甲乙双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解除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或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和分包。如发现转让、分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没收履约担保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履行合同期间的廉政在签订本协议时,各方必须签署《廉政合同》,作为本协议附属合同一并执行。第十六条安全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规定,不得有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运输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及货物在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完成卸货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所有责任与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达成本合同协议时,双方必须签署《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的补充。第十七条审计各方承诺接受有关单位、部门的审计、稽查,在审计、稽查过程18中,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按时限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按时限要求签署相关认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承担。第十八条其他事项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乙方同意与甲方和施工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另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18.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为解决争议或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18.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8.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甲方: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物德宗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日期20258月2日20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发包人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供货人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S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虾(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钢筋、钢绞线)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1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2(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气后止。7.本合同作为《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钢筋、钢绞线)合同协议书》的附属合同,应与主合同一并执行。8.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甲方: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物德京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有签订日期2025年8月2日4安全合同为切实搞好国道G219线云南耿马(班幸)至沧源(南撒)段改扩建工程水泥、钢筋、钢绞线采购项目2合同包的钢筋、钢绞线采购供货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发包人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供货人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督促乙方履行《安全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供应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加强对生产环节及运输途中运输车辆驾乘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1各级领导,生产人员,生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运输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销售、运输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运货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物品运输管理的要求,所雇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通过年检,且禁止使用黑车运载货物,若因违反此条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运货车辆在卸货过程中服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人员的统一管理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若乙方自行设库的必须加强对仓库的安全管理。有特种作业机械的,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6、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货物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若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的有关要求,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人员、车辆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或其他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8、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属地应急,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当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时,乙方愿按甲方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各执叁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责任期满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3(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甲方: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物馆系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昭通高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间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日期2025年8月2日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扩建工程 水泥 钢筋 钢绞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