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26)



一、合同编号: [350901]NDCG[GK]2025015
二、合同名称: 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
三、项目编号: [350901]NDCG[GK]2025015
四、项目名称: 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 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35号 中共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方式:13950528071
供应商(乙方):福建宏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0-2号1梯1301室
联系方式:180339869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3996000.0000元
合同金额: 399.6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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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350901]NDCG[GK]2025015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35号中共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联系人:刘晨旭联系电话:13950528071传真:电子邮箱:382336273@qq.com乙方:福建宏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0-2号1梯1301室联系人:黄建华联系电话:18033986998传真:电子邮箱:18033986998根据项目编号为[350901]NDCG[GK]2025015的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3,996,000.00-第1页-品目编码C99000000品目名称其他服务采购标的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服务时间(单位){1年,若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采购总金额已经达到本项目预算总金额(1296万元,含市本级及各县纪委),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供货期限届满)}服务范围{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服务要求1.本项目为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统招分签,合同与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纪委分别签订,配送地点统一为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蕉城区鹤峰南路52号),各县(市、区)纪委食品配送服务费用结算由宁德市纪委统一代办,即中标企业直接同宁德市纪委结算食品配送服务总费用,宁德市纪委再依据各县(市、区)实际消费同各县(市、区)纪委分别结算相关费用。2.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作为合同执行价格,评标时的报价只作为获取按实结算的下浮率依据,不作为实际结算的合同金额。本项目合同金额为项目预算金额。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玖万陆仟元整(¥3,996,00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他方式。1.以宁德市发改委网站“价格和收费”栏目公布的蔬菜、生鲜价格为基准价;市发改委网站上没有公布的品目,以宁德市中心城区沃尔玛超市、永辉超市、新华都超市、大润发超市其中2家超市价格平均价为基准价。基准价的采集在每月10日—20日期间随机采取的某一天为采集点,当日采集价代表本月采购基准价。2.少数超市未出售的物资,以农贸市场采价为基准价。3.结算价按经采购人确认无误的采购价乘以60%(中标价77760000元除以预算总金额12960000元)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采购价=采购基准价×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数量结算价=采购价×(1-报价下浮率)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4.2服务范围:宁德市留置场所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4.3服务地点:蕉城区城南镇鹤峰南路52号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4.4服务完成时间:合同有效期内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按月按量结算5.2服务内容:宁德市留置场所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主要内容为大米(非转基因)、食用油(非转基因)、干货调料、肉类、海鲜、水产品、冻品、蔬菜、水果、禽、蛋等配送服务,其中宁德市纪委项目预算为666万元,其余各县(市、区)-第2页-纪委各70万元预算,总预算1296万元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1.成交供应商提前向采购人提供所需食品订单,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依据订单将采购人所需的食品购齐,并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随意变更订单内的项目,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供应的食品,成交供应商应提前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许可后方能调整更换商品。2.临时客餐供应,根据采购人需求,供应商应具备进行临时客餐食材的供应能力,供货时间应在紧急订单发出后1小时内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验收,如无法及时供应一次扣除500元违约金。(2)服务人员组成:由乙方派出符合招标文件及甲方需求的人员负责此项目(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1.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数量不得短缺,质量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劣充优,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大米、食用油、干货类、调料类等要相对固定品牌、规格、重量,不要随意变更。2.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4.当天送达食品,应在本日早上6点30前送达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留置场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供应商必须在1小时内及时更换货物并送到,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5.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6.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7.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8.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9.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10.如因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第3页-须符合下述质量要求:A、粮油供货(1)供应商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1354-2018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2)供应商提供的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3)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4)供应商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5)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6)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B、海鲜、水产品(1)鱼类。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肚;无嘴烂及其它外表损伤。鱼鳞完整有光泽,不易脱落,眼隔膜有光泽、透明,眼球突出;腹部坚实不膨胀,肛门内部洁净无异常红尾。大小均匀。(2)虾类。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眼突起,虾身较挺,肉质坚实;虾壳发亮、发硬,呈青绿色或青白色。(3)贝类。肉质新鲜,无臭味,两贝壳相碰发出实响,且响声均匀,在静水中会伸出触角;表面清洁完整,无寄生物,外观完美,有光泽。(4)冰鲜类冰鲜鱼体表粘液透明,滑而不粘,气味正常,鲍盖紧闭;淡水鱼鲍鲜红或粉红,海水鱼鲍紫色或紫红;鱼眼澄清透明,眼球突出;鱼鳞完整,不易脱落;鱼腹发白,不膨胀,肛内内缩;鱼体肌肉有弹1~2性,不易压出凹陷或凹陷能迅速复平;大小均匀,体表无伤痕。冰鲜虾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身较挺,半透明不发红,外壳有光泽,稍湿润,气味正常。C、蔬菜供应商销售给采购人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随货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1)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2)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3)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第4页-(4)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5)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6)净菜率须在95%以上。D、鲜肉(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随货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6)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E、副食品(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4)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F、冻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2)产品无过保质期;(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6)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7)海鲜类冻品去冰、去水结算。G、水果(1)果形完整,未软化,新鲜;(2)外形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3)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4)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cm。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第5页-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短斤少两者经现场验收查出,将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2.质量未达标,无条件更换至达标。净菜率、净货率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并处相应罚金:第一次警告,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10000元,四次以后采购人可视情处罚50000元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供货数量不低于或高于计划的2%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低于2%每次扣一千元。4.成交供应商所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二分之一,保证质量、期限。成交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已过保质期或变质的,发现一次处罚金1万元,并无条件退货,超过2次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5.各类商品要求:货物新鲜,不发霉、不变质、不变味、不过期、不掺假、掺杂,不短斤少量。如发现销售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发现一次处罚金1万元,两次以上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6.因成交供应商违约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不足或所供产品为残次品等,采购人自行采购造成损失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7.因成交供应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3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8.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应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2的金额给予处罚。9.成交供应商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10.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采购人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成交供应商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和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1.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2.价格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任一商品价格高于约定价格的,将超出部分金额返还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未折扣前价格比市场抽查价高出15%(含)以上的,每次每种物品还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13.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因质量问题出现退货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三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四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按实际赔偿。-第6页-14.成交供应商若不能够按照采购人采购计划的品种供货,或不按时供货,采购人可另行通知他人供货,该批货款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若有三次以上不能按照采购人采购计划品种供货或不能按时供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负违约责任,并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15.如因食品的质量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卫生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必须负担所需的医疗费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相应法律责任。16.乙方应依据甲方需求每季度出具不少于10种食材的第三方检测报告。5.4.3其他要求:无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1.货款每月结算一次。2.乙方在完成食品配送任务后,将应结算的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结算货款等结算书(附件包括:双方代表签名确认的价格表、双方代表签名确认的送货单)报送甲方,甲方将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审核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结算书需经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3.结算审核确认后,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票据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刘晨旭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3950528071,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6年01月15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6其他无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黄建华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8033986998,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需求等要求开展宁德市留置场所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第7页-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8.8其他无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3,996,000.002027-01-15福建宏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具体以本合同第六大点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约定为准十、履约保证金10.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99,8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0.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保函(保险)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1年,即从2026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若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采购总金额已经达到本项目总预算金额12960000元(含市本级纪委及各县纪委),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供货期限届满)。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无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0.05%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0.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无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20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不按时供货的,累计三次以上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第8页-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收到甲方解约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号支付违约金(4)其他违约情形见第五大点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无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2份;副本0份,无17.5其他无十八、合同附件无十九、合同融资支付约定19.1本合同可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甲方须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号,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甲方(采购人):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福建宏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第9页-法定(授权)代表人:谢红都法定(授权)代表人: 黄建华纳税人识别号:11352200004016763T纳税人识别号: 91350902068798901D开户银行:工行福建宁德分行蕉城支行开户银行: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侨支行账号:1407002629022253523账号:9060211020010000116974签订地点: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签订时间:signTimePostilSign-第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物资蔬菜及生鲜冷冻产品配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