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2026)



一、合同编号: 11010525210200026611-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525210200026611-XM001
四、项目名称: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北皋街
联系方式: 010-84569905
供应商(乙方): 北京华涛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51.7017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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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供暖服务项目合同.pdf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热源供应站2026年运行委托合同项目名称: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热源供应站运行管理项目委托方(甲方):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受托方(乙方):北京创合荣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6年(月日1合同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项目范围第三条供热运营委托范围第四条供热运营委托费用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第六条合同期限第七条甲、乙双方派驻项目负责人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防止偷盗燃气、热第十条特别说明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第十四条通知及送达第十五条其它约定72甲方: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以下简称甲方或委托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社区北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05MB1712093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科技园区支行银行账号:0200296729000201015乙方:北京创合荣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受托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0层1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百善支行银行账号:0610000103000011907鉴于:为促进国家节能技术的推广,确保2026年供暖服务的正常供能,提高供能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乙方为2026年供暖服务项目的委托运营单位。乙方作为受托单位,同意为甲方提供供热运营服务并承担本合同所述委托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及相关资产的运行、维护、管理、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应急抢险抢修等工作;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基于上述,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定义r1.1“供热运营委托”:项目所属能源站运行管理工作,对本项目生产运行、基础设备设施、稳定供能、安全、环保、节能、劳保、技术、人员等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实施管理。1.2“偷盗燃气、热”:偷盗燃气、热,是指以改动、破坏或绕越燃气、热计量设备为手段,导致燃气、热计量设备少计量或不计量,达到少交或不交燃气、热费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条项目范围2.1项目名称:2026年供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32.2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嘉源分校。2.3供能面积:本项目供能总面积约为39218建筑平方米。2.4本项目供能方式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供暖。第三条供能运营委托范围3.1乙方负责运营服务范围3.1.1乙方负责本项目(a、b、c、d、e、f)整体区域内运行,包括:消防、环保、安全运营、维护管理、检测和维检修(不含能源站设备更新、改造等)等涉及运营、安全、宣传、环保、收费、维稳、人员管理、接诉即办、排污许可证维护及管理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因运营管理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人工、维修及维修时的设备租赁、检验、化验、环保、安全、管理等各项费用。a.能源站内所有建构筑物。b.能源站内甲方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全部设备、管线。c.从能源站起至与热力管线接驳点的外网供能主管网。d.整体区域内各换热站及站内配套设施。e.能源站内配套电气系统、设备仪表、照明设施、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灭火器)等。f.《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的归属供能单位负责的设施范围。3.1.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仅负责运营本项目限额内的水、电、燃气费。其余由乙方负责。3.1.3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按本合同第3.1款“乙方负责运营服务范围”负责本项目的供能运营管理,每个供能季结束后,双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合同价款及结算”,进行结算。3.2供能时间及参数。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供热时间参数按照如下(b)项执行。a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公建、居民供热日期;供热室内温度不低于20℃/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同期规定。b.执行单独制定如下标准。建筑类型建筑面积(m)供热时段温度标准备注公建392182026年1月1日-2026年3月15日2026年11月15日-2026年12月31日全天24小时供热供热季节室内温度不低于20℃。/4如北京市调整供能时间及供热温度标准,且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则乙方应按北京市调整后的标准执行。3.3供能设备设施移交3.3.1本项目运营所需供能设备设施的交付时间:2026年1月1日3.3.2本项目运营所需供能设备设施的归还时间:2026年12月31日3.3.3本项目运营所需供能设备设施的交接地点:本项目所在地。3.3.4本项目运营所需供热设备设施交付及归还时须经验收,交付时以乙方为主进行验收,归还时以甲方为主进行验收。交付及归还时供能设备设施应完好可用,甲乙双方均应现场出具书面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品名:(填写全称)、规格:(按甲方要求详细填写,不可简化、省略)、数量:(应使用大小写两种形式书写,并具体写明数量单位)、质量:(应写明具体的质量标准)、外观:(应写明是否喷涂字样,是否有明显瑕疵)及其它必要说明。3.3.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设备设施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设施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设施的使用和完好情况。3.3.6本项目设备设施所有权属于甲方。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项目所有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完好率达到100%。第四条供热运营委托费用本合同为大包干性质,本合同运营期限内,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外不承担本项目任何费用,乙方应承担为达到本项目供暖标准、服务质量及机房安全环保运营所需的各项费用。7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5.1本合同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甲方按约定期限及比例支付给乙方委托运营款;乙方承诺本供暖季运营期间如遇极寒天气或节能环保不达标造成燃气消耗量超出0D万元,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的价款及结算按照以下执行:本项目委托运营款共计人民币¥1862914.00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贰仟玖佰壹拾肆整)。本合同约定的供暖时段内(含提前及延长供暖),本合同约定燃气能源费不能高于100万元,如乙方运营中超出约定能耗标准,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55.2委托运营款支付5.2.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营款标准,运营款包含乙方人员薪酬劳保、维修保养费用(含大、中、小修、故障维修、备件材料)、管理费用、水质管理费用、校验化验、环保安全费用等除水、电、气能源费用以外的全部费用,不含能源站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5.2.2运营款支付方式a.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甲方根据财务状况和乙方运行需要,分批次支付。b、2025-2026年度供暖季,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5日期间的委托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柒佰肆拾捌元整(小写:¥1,117,748.00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1、乙方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进场,甲方自签订合同后60日内付款,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款的40%,即大写人民币:柒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陆元整(小写:¥745,166.00元):2、2026年上半年供暖季结束后,乙方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完成。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款的20%,即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伍佰捌拾贰元整(小写:¥372,582.00元)。c、2026-2027年度供暖季,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26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委托运营费用,共计人民币柒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陆元整(小写:¥745,166.00元)。2026年11月供暖季开始,乙方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进场,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款的40%,即大写人民币:柒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陆元整(小写:¥745,166.00元)。d、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对锅炉及附属设施保养维护完成交付甲方第六条合同期限Y本合同期限为自2026年上月上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共计采暖31季。第七条甲、乙双方派驻项目负责人7.1甲方派驻项目负责人姓名:官一,职务:位,身份证号11119030居:101110903姓名:张清,职务:司炉班如身份证号:130644190电话:157.2乙方派驻项目负责人00电话:15097771016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日期及金额足额支付乙方相应款项。68.1.2甲方负责本项目水、电、气等能源费。8.1.3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对乙方的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便及时向乙方反馈业主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供能质量8.1.4乙方因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用户服务等服务标准中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8.1.5甲方提供供能系统图纸及能源站等相关技术资料,便于乙方开展工作。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2.1乙方在服务期内应遵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乙方用工人数及资质满足项目要求符合行业标准。乙方在服务期内应严格落实甲方的相关工作要求,包括疫情常态化管控。8.2.2乙方在服务期内负责本项目安全运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对本项目负有全部安全和环保责任,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消防系统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监测等,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因乙方行为被追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2.3乙方应设置安全员1名,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8.2.4甲方为乙方提供值班室、锅炉房、换热站、热力小室严禁住人。8.2.5乙方负责供能系统水质管理工作,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周提交水质检验报告。8.2.6乙方负责设备管网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同时制定工作计划按时做好停供期间设备的各类维护保养工作。8.2.7乙方应确保设备设施始终处于安全稳定、良好运转状态,本项目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污染等符合当前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环保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甲方《排污基础管理填报和排污口规范化指导手册》要求,协助甲方延续办理排污证,乙方负责定期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建立环保台账。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因乙方行为被追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2.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项目正式交接乙方运营后,由乙方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北京市环保部门要求对本项目设备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如环保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因此被处罚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8.2.9乙方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等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乙方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演习制度,配备相应人身防护7用具、应急抢险物资和安全装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习,强化现场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演习效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8.2.10乙方自行处置现场各类工业及生活废弃物,并确保各类工业及生活废弃物处置、噪声、污染物排放等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如因处置不达标,造成处罚或其它后果的,由乙方负责整改及承担相关费用,若导致甲方因乙方行为被追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2.1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交还甲方完好可正常运行的设备及管网设施。乙方应确保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本项目整体区域内(设施的所有设备完好率达到100%(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台数/所有设备台数。其中设备完好台数是指设备能够正常运转,无故障、无异响、无隐患且满足设备设计时使用要求的数量),区域内委托运营管理的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项目设施能够正常运行。8.2.12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环保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站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甲方备案。8.2.13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要求对现场实施管理,将能源站相关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上墙,接受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人员适合本项目特点和需要,并保证人员稳定。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准入条件、具备国家认证的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报甲方备案,同时应在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8.2.14乙方应确保采暖期间室温达到本合同第3.2款之规定。8.2.15乙方应做好能源站运行产生的各项数据的记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锅炉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水质监督:化验报告:设备检修记录、缺陷记录;天然气、电力、水量的计量统计报表,保证锅炉设备及热力系统在安全经济的状态下运行。乙方应确保上述记录可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8.2.16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与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需工资福利待遇及培训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8.2.17乙方对供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改造方案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后方可施行。8.2.18乙方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8.2.19乙方应指派专人与甲方进行工作对接,保证双方沟通及时有效。8.2.20乙方应合法经营,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因乙方行为被追偿的,乙方应8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2.21乙方确保甲方设备和管网等设施在交接前保持合同约定的完好运行状态的,如乙方拒不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对项目设备或管网等设施进行保养维护整改,直至到达运行完好状态,甲方聘请第三方花费的一切费用及整改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与乙方进行结算时一并扣除。8.2.22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8.2.23特殊约定:本合同项下第/项不适用。8.3乙方服务承诺8.3.1乙方应设常年供能运行管理机构和24小时运营(监督)电话:33112551568.3.2乙方应保证供能质量符合“本合同第3.2款‘供能时间及参数’”的供能时间和室温要求;各项服务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序号项目指标计算公式考核要求1供能质量达标率99.5%测温达标房间扣罚1000元2维修及时违约次数(1)15分钟内到达现场(2)2小时内反馈初步修理情况抽查时发现任何一项不符合,则扣罚200元。3维修合格率100%报修后维修服务甲方认可7现场检查发现维修合格率低于100%,扣罚200元维修满意率不低于99.5%。4设备完好率100%完好(可随时运行)的设备量(台)/设备总量日常检查中不满足规定的,每台扣罚200元。8.3.3.本项目为全委模式乙方应完成以下任务。8.3.3.1项目运营:乙方应严格执行本项目所在地的供能规定,进行运营确保供暖质量达标。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内供能质量不达标,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按本项目所在地供能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8.3.3.2日常服务:9①工作前按公司规范要求统一着装,并做到干净整齐,佩戴好工作牌,检查工具袋中工具是否齐备。②接到维修单后,带齐工具和相应备件,十五分钟之内到达维修现场。紧急情况五分钟之内到达。③到达教室、办公室、宿舍应轻轻叩门,经同意后方可入户维修。④现场勘查过程中不得私自移动物品,必征同意后方可移动,避免移动易损、贵重物品;现场勘查后说明故障原因及维修流程。⑤维修时将维修垫放在维修处地上,上面放好工具箱(袋)备件等。时间不便及其它客观原因,当时不能维修的项目,应说明未完成原因并约好下次维修时间。⑦填写维修记录:要字迹清楚整洁,填写维修完成情况准确,如有无法完成事项需写明原因,填写完签字确认。8.3.3.3设备维修、检修:供能期间现有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由乙方负责及时组织维修、抢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由施工方解决,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设备需升级改造或更换的由甲方负责)。如整改不及时,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项目所有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完好率达到100%。8.3.3.4节能环保及检验、证后管理:①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节能环保工作,生产中产生的“三废”必须达到或高于国家及属地政府要求的标准,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报验检测,如乙方违反环保相关要求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②特种设备及安全辅件的检测校验:其它特种设备根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所有检验的检测报告必须第一时间交到甲方进行归档保存,乙方留存复印件并做好记录及检测台账。逾期或未按规定时间检验检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8.3.4乙方应严格执行本项目所在地的供能规定。若供能质量不达标,乙方需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8小时内整改。8.3.5乙方负责按现行有效的《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甲方管理要求对供能系统维护、维修;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配备的专业运行、维修及管理人10员,及时解决问题,保证供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满意的服务8.3.6乙方需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人员、维修及管理人员,及时解提出的问题,提满意的服务。8.3.7乙方负责安全、环保、设备、仪表等检测、校验及档案管理工作。乙方应在每年供能结束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春秋设备整顿、设备更新、大修、技改等工作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按期按时进行实施.乙方所提交的设备更新、大修和技改计划,应不违背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使用年限要求。8.3.8乙方应对能源站内所有设备定期巡检,按照甲方要求填写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交接班、值班、应急演练、设备运行、检修、水质化验、故障、缺陷、学习、专项检查。8.3.9乙方应落实能源站专业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出适合于本项目系统的能源站运行标准,在保证供能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经济节能运行。乙方不得私自将运营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若发生违约情况,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8.3.10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税法有变化或特殊要求的,以国家税法的规定为准。8.3.11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大面积供能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3.12乙方对于甲方的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如有泄露,依法承担责任,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因乙方行为被追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3.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规划部门批准,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能源站内的建筑空间、场地和各类设施设备等只能用于履行本项目供能服务,不得改变用途。8.3.14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锅炉房及换热站严禁住宿、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扣罚500元。第九条防止偷盗燃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已向其介绍了偷盗燃气的定义及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11乙方确认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防止偷盗燃的要求及规定。9.1乙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偷盗燃气行为:a.在供应燃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备使用燃的。b.绕越法定用气或热计量装置使用燃气的。c.对燃气设施擅自拆除、伪造由专业部门、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违法使用燃气的。d.改装或损坏法定用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e.私自修改计量表原始参数或传输数据应用程序使用燃的。f.针对燃气IC卡用户采取非法手段充值后使用燃气的。g.采用其他方式偷盗燃的。9.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偷盗燃气。第十条特别说明10.1在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已针对甲方各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以及为开展本合同约定的整改维修工作等事项完成了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情况、维修条件、供能状况、运行时间、维修时间、历史信息、技术情况等,全面了解甲方、供能系统、供能方案、维修方案等各项信息。乙方承诺并确认,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未全面了解甲方项目情况而要求解除本合同或向甲方提出超出本合同价款的费用增加等。10.2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通知后30日内仍不改正的,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7a.责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b.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c.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d.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中的规定,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2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如有一方故意违约或擅自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至少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违约方依照以上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211.2如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则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撤出,双方对供能设备或设施进行交接及检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丢失、损坏或其它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由乙方负责购买、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拒不购买或维修的,按合同到期时丢失、受损或故障设备的市场购置价格进行赔偿。11.3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甲方当前运营实际,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发生供能事件(II、III、IV)、具有偷盗气行为,在服务期间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得参与甲方的任何其它项目。11.4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供能质量不达标,24小时内未能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11.5特殊约定:本合同项下第/款不适用。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自然灾害(如疫情、地震、飓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核反应、辐射、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12.2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乙方的疏忽、违约或责任;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12.3乙方应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声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甲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12.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2.4.1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1312.4.2乙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12.5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2.5.1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12.5.1.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12.5.1.2乙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2.5.1.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12.5.1.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2.5.2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2.5.2.1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重新达成相关协议。12.5.2.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12个月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2.5.2.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12.5.3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2.6法律变更如在本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14订,导致项目运营成本增加或减少,或在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对其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列明该法律变更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产生的影响。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以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3.1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3.2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通知及送达14.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甲乙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14.2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邮政快递等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14.3本合同首部及第14.1款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14.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它条款的效力的影响。15第十五条其它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执行补充协议的规定,补充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一起签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署人均为各方授权的有权代表,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16(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21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6.1.1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动日期:2026.17”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