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流治理工程用地报批招标代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26)



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招标代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招标代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403MB2C974682507140290

项目业主:

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海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合同,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综合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441403MB2C974682507140290

合同总金额: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7月2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7月24日至2025年09月30日

服务内容:

对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具体以代理合同委托内容为准。

合同附件

广东海纳--用地报批招标代理合同2025.7.24.pdf

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026-01-16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合同(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综合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篇协议书委托人(甲方):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受托人(乙方):广东海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综合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招标内容及规模: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项目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涉及梅县区雁洋镇和丙村镇,项目全长约7.65公里,用地总面积5.0567公顷。本项目已列入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需逐级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综合技术咨询服务项且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用地报批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三、合同服务期合同服务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日止。四、合同价款代理费: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计价格[2002]1980号)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第一篇协议书及附件;(3)本合同第二篇专用条款及第三篇;1(4)本合同第二篇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服务费报酬的支付。九、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梅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合同正、副本及效力1、合同的份数,共肆份: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其中:委托人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受托人正本壹份,副本壹份。2、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效力,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一、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1月24日。合同订立地点:梅县区。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均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2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西路睿园B区11号商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61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0-38036239传真传真:020-38036239电子信箱:电子信箱:gdhainags123@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百花洲支行帐号帐号:440501728682000000853第二篇招标代理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4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4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6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7(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本项目全过程招投标代理服务终止后,7天内申请结算支付招标代理报酬,支付时间依据财政局的拨款时间确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9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K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0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11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相关法规。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委托人的义务3.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合同版本);组织招标答疑、开标、评标会议:取得中标通知书等工作。3.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大(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按要求的时间提供;委托人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无主观过错的原因延迟提供的,可在合理时间内提供;(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按要求的时间提供;委托人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无主观过错的原因延迟提供的,可在合理时间内提供;C(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立项批文、建设资金落实证明、o概算价(由受托人按《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标文件给委托人审核同意后公布等。(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负责工程招标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6)应尽的其他义务:。4、受托人的义务4.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陈玮,联系电话:020-38036239;4.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委托人的要求派代表与委托12人接洽,商谈招标方案,接受工程招标咨询,拟定招标计划和工作程序并于7天内编制招标公告及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报委托人审批;当委托人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招标条件后2天内整理准备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合同版本等招标备案资料经委托人批准后后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在开、评标结束后10天内办理完中标通知书。(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招标程序;按委托人的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汇编。(3)应尽的其他义务:。5、委托人的权利5.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1)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6、受托人的权利6.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1)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7、委托代理报酬(一)本合同,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计算,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待项目中标价确定后,以各类项目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套用该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费率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8、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8.1委托代理费(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四、违约、索赔和争议9、违约9.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一(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13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致使受托人工作延误,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委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无主观过错的除外;(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9.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一(2)、5.4、5.7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实际所受损失予以赔偿;(2)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2-(1)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逾期一天,受托人应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受损失的,应补足。(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3)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10、争议10.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五、其他11.1与本工程开标评标所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专家费等费用由受托人承担。11.2委托人承担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招标失败(如有效投标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等)1所产生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启动招标程序等的一切费用。11.3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有互相保密的义务。14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MZ2507190853广东海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委托,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403MB2C974682507140290),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自受托人接到委托人开展委托项目的通知之日起至本次用地报批招标项目的全部招标代理服务完成,并办理完中标通知书及移交相关招标投标资料之日止。。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15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07月19日16招标代理服务费单位:万元韩江干流治理工程(梅县段)用地报批招标代理二、服务招标代理费基数计算序号费用名称单位工程费用招标基数1用地报批费万元43.8043.803(一)、服务招标代理费序号计算范围费率计算基数代理费1100以下1.50%43.8030.6570452100~5000.80%0·0.00003500~10000.45%00.000041000~50000.25%00.000055000~100000.10%00.0000610000~1000000.05%00.00007100000以上0.01%00.00008服务招标代理费0.657045说明:1.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文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广东海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干流治理工程用地报批招标代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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