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2026)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4MB2C501762512311113
项目业主: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104MB2C501762512311113
合同总金额:
¥216,505.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1月15日至2028年01月15日
服务内容:
承担本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及备案、公开征集工作以及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取、设备分散采购代理和集中采购协助配合工作、招标相关政策文件信息配合等相关工作,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合同附件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20260115(已处理).pdf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2026-01-16
合同编号:DFZL26-001-00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受托人: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东风中路295号。规模: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东风中路295号。以原拆原建的方式,拟拆除现状5号楼、6号楼、7号楼共1677.12平方米,原址新建业务技术用房大楼一栋,地上4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17.95米,新建总建筑面积4355.89平方米(包括:计容建筑面积2180.2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175.64平方米)。项目估算:本项目总投资估算7149.5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044.43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及备案、公开征集工作以及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取、设备分散采购代理和集中采购协助配合工作、招标相关政策文件信息配合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委托人执行部门要求,在招投标工作高峰期派驻人员,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期内派驻时间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三、合同价款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的计费标准下浮20%+中标下浮率5%1收取,暂定合同价为21.6505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本项目完成的每个单项招标采购(含征集)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结合下浮率,按单个招采事项分别请款(亦可多个招采事项累计请款),最后累计按整个项目进行结算。对于EPC项目代理费的计取,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附表中“工程招标”费率计算,并结合下浮率累计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概算批复对应金额。若第一次招标失败,则按第二次招标的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进行结算;若两次招标均失败,则按越秀区财政局或有权审核单位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进行结算。合同价包含评标专家劳务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取相关费用,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1月15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受托人(盖章):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V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越秀区东华西路永胜街51号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金鹰大厦十一楼邮政编码:510055邮政编码:510510联系电话:83520515联系电话:83541713传真:83520515传真:83547070电子信箱:gdzbtan@163.com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4001863201050176062纳税人识别号:9144000045586047XG3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5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6(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9(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和解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0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香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11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12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负责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本项目提供公开招投标、公开征集事项的招投标全过程服务,以及在省中介超市采用代理择优方式遴选服务单位的评审工作)。若两次招标均失败,协助招标人办理后续招标失败证明手续和变更招标方式的工作。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13(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陶伟业电话:020-33972081(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6)应尽的其他义务:。5、受托人的义务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谭贤伟身份证号: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1)协调工程预算、送审及对数:2)协调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备案:3)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或征集公告、招标或征集文件:4)招标答疑;5)组织开标、评标,负责主持招标会议,组织专家定标,并按委托人要求分别对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出具招标代理单位的复核报告:6)招标或公开征集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向委托单位移交本工程招标全过程资料一式二份以及彩色扫描件一套;7)对于公开征集和代理择优评审工作,提供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等相关记录资料;8)根据委托人执行部门要求,在招投标工作高峰期派驻人员,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期内派驻时间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前期及招标过程中的咨询,以及两次招标失败后的咨询工作等。(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1款执行。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1。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1款执行。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1。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14811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回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规定的计费标准下浮20%+中标下浮率5%收取,暂定合同价为21.6505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本项目完成的每个单项招标采购(含征集)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结合下浮率,按单个招采事项分别请款(亦可多个招采事项累计请款),最后累计按整个项目进行结算。对于EPC项目代理费的计取,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附表中“工程招标”费率计算,并结合下浮率累计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概算批复对应金额。若第一次招标失败,则按第二次招标的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进行结算:若两次招标均失败,则按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进行结算。合同价包含评标专家劳务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取相关费用,委托人不另行支付。8.2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8.3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8.4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或转账形式分阶段支付。8.5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每个招采事项完成后并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标人移交招标资料汇编后(一式两份):若两次招标均失败,协助招标人办理后续招标方式核准工作完成后),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结算会签资料(一式两份),委托人确认后,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请款函及有效发票,委托人根据与业主单位已签订的建设资金支付协议相关要求办理代理报酬支付。若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终止招标代理工作的,按受托人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约定代理报酬支付金额。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承担相关税费。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9.2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9.3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5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选择招标代理单位。(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按代理费总额的20%赔偿损失。(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按代理费总额的20%赔偿损失。12、争议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不成时,选择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六、其他13、合同份数13.2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其中,委托人叁份,受托人叁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14、补充条款:1。16附件1:中选通知书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GZ2601100031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委托,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服A务(采购项目编码:440104MB2C501762512311113),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方案择优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伍佰零伍圆整(¥216,505.00元。服务时限为:服务至项目所有招标代理工作完成。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A内与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金17附件2:本项目投入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资质证书担任职务工作年限1.李颖翰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192.谭贤伟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技术负责人123.顾伟传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招标师项目总协调284.田司南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招标师项目支持人员225.李宝中高级经济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招标师项目支持人员186.李博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招标师项目支持人员157.范志贤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招标师项目支持人员168程建辉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招标师项目支持人员259.胡皓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项目支持人员1110.胡顺能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项目支持人员1511.徐辉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项目支持人员1112.巫奕健1项目支持人员813.吴锐/项目支持人员1北C国编号:S0412022035438G(10-1啡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6047XG渊,(副本)海2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仟壹佰万元(人民币)洲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88年08月18日海串法定代表人蒋主浮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3楼南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gsxt.gov.e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3年01月0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蒋主浮饭别民施汉居民身份证住址签发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2024,12.25-长期1附件4:投标报价函招标代理报价表序号项目名称下浮率总价(元)备注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服务5.00%216505.00/投标方: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期:2026年1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业务技术用房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