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德市物业管理中心、建德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2026)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 其他保险服务

_、合同编号:11N47048096920251801
二、合同名称: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182251170040000011-JD2025BF-197
四、项目名称: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建德市严州大道933号
联系方式:0571-64720604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地址:体育场路27号
联系方式:0571-858675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312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选择_家单位对: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委托管理。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7312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 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1).pdf

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1).pdf

20251223BX00355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合同编号:330182251170040000011-JD2025BF-197甲方: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1月16日1.投保人: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被保险人:全市范围内具有建德市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约11.25万户)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倒塌;(二)房屋屋顶坍塌;(三)楼板坍塌;(四)房屋主体结构毁坏;(五)墙基冲毁,难以修复;(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七)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4.保险金额:80000元/户5.责任免除: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责任限额:本保险单每间房屋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6000元,总赔偿限额为16000元。.7.免赔额:无免赔8.保险期间:2026年度9.保险人义务:(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1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四)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1)保险单正本;(2)索赔申请书;(3)损失清单;(4)主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资料;(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1.理赔服务:11.1.理赔需求响应时效承诺为保证理赔服务的及时和准确,我公司建立了报案专线电话,全国全年全天候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建立了互联网报案平台,微信公众号“浙江人保财险”。同时客户也可以通过我们线下网点进行报案,也接受客户联系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报案。通过多种联系渠道,便于客户的咨询与报案等工作。此外,本保险项目还特别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被保险人亦可直接向本项目任意项目小组成员报案,项目小组成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转接给专业理赔小组,后续我司派专人联系被保险人收集理赔所需资料。我司设立专业保险项目理赔服务团队,由专业的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我司承诺理赔人员工作时间内绝对在岗,不会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失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我司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11.2.单证审核时效承诺对于本保险项目的被保险人在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时,我公司专项服务小组人员按约定时间上门收取或者由被保险人以快递、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我公司接到相关材料后将立即审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司将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我公司将积极、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或推进相关的理赔流程,不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被保险人因为疏忽或者客观条件不允许而缺少某些索赔资料为由而拒绝或延迟进行索赔处理。11.3.赔款支付时效承诺对于本保险项目的报案及理赔申请,我公司承诺将通过公开工作程序、限定理赔时限、重大案件上门等,为业主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本着“快速、到位”的原则及时做好理赔服务,让群众满意。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承诺在赔付时效内赔付。11.4.备案登记对于已理赔的案件资料由我司整理好每月向业主方进行备案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则可进行单独报备。11.5.理赔专项服务人员为了切实提高理赔时效,保证理赔服务质量,真正实现“VIP客户尊享保险理赔服务”,我公司将安排理赔服务小组成员作为保险服务项目理赔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通过互联网公众号、报案电话、理赔短信、服务网点以及服务专员报案。我司安排的指定理赔专员将参与赔案处理的全过程,全权负责与被保险人沟通和联络指导结案,以此保证赔案处理的连续性,提高赔案处理效率。11.6.理赔回访当理赔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有专人联系采购方对接人,听取业主、专家意见和建议,根据理赔服务情况实行理赔监督考核制度,及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建议和要求进行回复。每月提供《保险项目理赔信息表》,对于已发生的赔案,列明赔案号、保单号、案件名称、损失金额、赔付金额和是否结案等信息。对于处理中的赔案,列明该赔案处理进度,以供甲方随时了解赔案进展。对于已支付赔款的赔案,甲方将出具一份赔案报告,报告中对该赔案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赔付情况等作具体说明。12.特别约定:00067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险单每间房屋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6000元,总赔偿限额为16000元。13.赔偿处理:赔偿处理按保单签订时所用相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投标书有关承诺及保险金额与实际受损程度处理,中标人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方处理赔款事宜。14.保险费率:0.10625‰15.保险费支付:政府缴费部分约定缴费日期的前提下,进行非见费出单农户自缴部分于起保前全额缴费。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可根据情况修改)%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可根据情况修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育)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严州大道933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体育场路27号联系人/联系人潘镂芸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958195616通信地址/通信地址杭州建德新安江新安东路22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16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82470480969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1/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3.21.4.21.5.1/1.5.2/1.5.3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至甲方。1.6.21、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预付款):完成所有参保对象投保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确认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2、结算时乙方将结款申请1份、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同复印件1份和经甲方验收确认的《建德市政府采购验收反馈表》提交甲方,甲方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1.7.1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完成保险投保,保险期为一年。1.7.21.7.3履约地点:根据甲方实际要求确定。1.7.4履约方式:根据甲方实际要求交付(每季度需提供季度报表,每年度需提供年度汇总表)。1.7.5.11.7.5.21.7.5.31.8.7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9.2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9.2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2.3.22.5/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5.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符合招标需求、合同方案标准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符合招标需求、合同方案标准。2.19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20251223BX00355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合同编号:330182251170040000011-JD2025BF-197甲方: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1月16日1.投保人: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被保险人:全市范围内具有建德市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约11.25万户)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倒塌;(二)房屋屋顶坍塌;(三)楼板坍塌;(四)房屋主体结构毁坏;(五)墙基冲毁,难以修复;(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七)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4.保险金额:80000元/户5.责任免除: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责任限额:本保险单每间房屋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6000元,总赔偿限额为16000元。.7.免赔额:无免赔8.保险期间:2026年度9.保险人义务:(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10.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四)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1)保险单正本;(2)索赔申请书;(3)损失清单;(4)主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资料;(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1.理赔服务:11.1.理赔需求响应时效承诺为保证理赔服务的及时和准确,我公司建立了报案专线电话,全国全年全天候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建立了互联网报案平台,微信公众号“浙江人保财险”。同时客户也可以通过我们线下网点进行报案,也接受客户联系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报案。通过多种联系渠道,便于客户的咨询与报案等工作。此外,本保险项目还特别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被保险人亦可直接向本项目任意项目小组成员报案,项目小组成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转接给专业理赔小组,后续我司派专人联系被保险人收集理赔所需资料。我司设立专业保险项目理赔服务团队,由专业的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我司承诺理赔人员工作时间内绝对在岗,不会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失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我司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11.2.单证审核时效承诺对于本保险项目的被保险人在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时,我公司专项服务小组人员按约定时间上门收取或者由被保险人以快递、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我公司接到相关材料后将立即审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司将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我公司将积极、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或推进相关的理赔流程,不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被保险人因为疏忽或者客观条件不允许而缺少某些索赔资料为由而拒绝或延迟进行索赔处理。11.3.赔款支付时效承诺对于本保险项目的报案及理赔申请,我公司承诺将通过公开工作程序、限定理赔时限、重大案件上门等,为业主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本着“快速、到位”的原则及时做好理赔服务,让群众满意。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承诺在赔付时效内赔付。11.4.备案登记对于已理赔的案件资料由我司整理好每月向业主方进行备案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则可进行单独报备。11.5.理赔专项服务人员为了切实提高理赔时效,保证理赔服务质量,真正实现“VIP客户尊享保险理赔服务”,我公司将安排理赔服务小组成员作为保险服务项目理赔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通过互联网公众号、报案电话、理赔短信、服务网点以及服务专员报案。我司安排的指定理赔专员将参与赔案处理的全过程,全权负责与被保险人沟通和联络指导结案,以此保证赔案处理的连续性,提高赔案处理效率。11.6.理赔回访当理赔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有专人联系采购方对接人,听取业主、专家意见和建议,根据理赔服务情况实行理赔监督考核制度,及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建议和要求进行回复。每月提供《保险项目理赔信息表》,对于已发生的赔案,列明赔案号、保单号、案件名称、损失金额、赔付金额和是否结案等信息。对于处理中的赔案,列明该赔案处理进度,以供甲方随时了解赔案进展。对于已支付赔款的赔案,甲方将出具一份赔案报告,报告中对该赔案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赔付情况等作具体说明。12.特别约定:00067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险单每间房屋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6000元,总赔偿限额为16000元。13.赔偿处理:赔偿处理按保单签订时所用相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投标书有关承诺及保险金额与实际受损程度处理,中标人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方处理赔款事宜。14.保险费率:0.10625‰15.保险费支付:政府缴费部分约定缴费日期的前提下,进行非见费出单农户自缴部分于起保前全额缴费。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可根据情况修改)%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可根据情况修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育)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严州大道933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体育场路27号联系人/联系人潘镂芸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958195616通信地址/通信地址杭州建德新安江新安东路22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16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82470480969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1/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3.21.4.21.5.1/1.5.2/1.5.3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至甲方。1.6.21、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预付款):完成所有参保对象投保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确认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2、结算时乙方将结款申请1份、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同复印件1份和经甲方验收确认的《建德市政府采购验收反馈表》提交甲方,甲方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1.7.1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完成保险投保,保险期为一年。1.7.21.7.3履约地点:根据甲方实际要求确定。1.7.4履约方式:根据甲方实际要求交付(每季度需提供季度报表,每年度需提供年度汇总表)。1.7.5.11.7.5.21.7.5.31.8.7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9.2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9.2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2.3.22.5/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5.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符合招标需求、合同方案标准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符合招标需求、合同方案标准。2.19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