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



采购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二次)合同公告

合同公告

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
ALCP-KJXY-2025001-003

二、合同名称:
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标包)

三、项目编号:
GZFCG2025-30630

四、项目名称:
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阿里地区财政局
地 址: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文化路105号
联 系 方 式: 0897-2827615(请在工作时间拨打:工作日10:30-13:30,16:00-18:30)
供应商(乙方): 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三号
联 系 方 式: 1998089177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标包)(二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详见投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 1
主要标的单价: 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2 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0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20 17:58: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框架协议-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pdf

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标包)框架协议招标文件号:XZLL2025128协议编号:ALCP-KJXY-2025001-003甲方(征集人):阿里地区财政局乙方(入围供应商):田川雄烤建及工程馆理有限公司20年1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标包)有关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框架协议。具体需求,甲方将根据本框架协议与乙方签订具体委托合同,确认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一、协议事项1.项目名称:阿里地区财政局2026-2027年度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标包)2.协议编号:ALCP-KJXY-2025001-0033.采购需求:确定8家合格服务机构,主要承办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需要提供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评审及复审。4.协议价格:按照《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建字(2009)18号)中规定的相关计费标准的95%。二、服务内容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等服务,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签署书面意见,提交审核成果等(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第二阶段任务分配为准)。-1三、服务标准审核范围、服务质量、评审报告及评审时限等服务标准按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23)187号)、《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财字(2023)192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具体要求以第二阶段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四、框架协议期限本协议服务期限2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如框架协议期满,因新一期框架协议征集出现废标、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形,导致新一期框架协议不能按时签订的,本框架协议继续履行,直至新一期框架协议签订为止。五、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1.评审付费金额=[基本付费金额×(1+难度系数)-扣除评审费用]×(1-下浮率);说明:1.1.基本付费金额及难度系数按照《财政性投资-2-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建字(2009)18号)文件规定计算;1.2.扣除评审费用=基本付费金额×(1+难度系数)×扣除费用百分比,扣减费用百分比按照项目履约验收结果执行;1.3.乙方本次入围下浮率为5%;1.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合理合规列支;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由财政部门委托甲方协作的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编制费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23)187号)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须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扰乱评审秩序。2.乙方在评审中收集、审核资料过程为乙方评审工作过程,不得计算任何费用。3.项目完成审核,经履约验收后由甲方进行支付。履约验收后,乙方须按要求及时提交拨款资料,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交拨款资料,造成拨款不及时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结算评审费用时须预留总评审费用的5%作为保证金,在经履约验收后满一年且无廉洁举报及因评审报告问题引起的纠纷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保证金。5.非乙方原因导致评审工作终止的,根据乙方实际完成-3的工作量,经双方公平协商按评审费的一定比例付费:5.1.已签订委托合同,但乙方未实质开展评审工作的,或已完成资料清理等前期工作,但未完成工程量价审核,不支付评审费;5.2.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价,但未完成对账工作、未形成初步结论的,按该项目付费额的10%支付评审费;5.3.乙方已出具初步结论,但未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的,按该项目付费额的20%支付评审费;5.4.乙方已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出具了评审报告初稿的,按该项目付费额的40%支付评审费。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财字(2023)192号)相关规定执行。七、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2.对乙方提供的项目技术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3.负责对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完成的评审事项及工作结果进行审核验收评价;-4-4.负责接收送审资料,及时向乙方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在评审过程中,若确需第三方增补其他资料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5.负责组织与本项目评审有关的第三方进行交换意见;6.检查乙方是否落实响应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化服务能力落实达不到响应文件要求的,停止安排项目;7.评审报告经审核合格且经履约验收后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评审费用;8.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从业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9.甲方指派郭鹏为配合项目评审工作的全权代表。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对甲方委托项目评审工作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2.在实施项目评审过程中,若需要甲方协调建设单位进行评审资料交接、处理延伸评审事项,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协调处理;3.享有本协议约定收取评审费用的权利;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5.乙方有义务在本单位中选派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服务工作,服务人员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5-人及工作人员信息相一致,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自行更换服务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或补充人员,须提前报甲方批准,且更换人员应当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若甲方要求更换不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员,更换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到位;6.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中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期完成服务任务,并确保结果真实、合法和准确;7.乙方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到程序合规、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证据充分适当,评审结果报告格式规范,评审事实表述清楚,评审评价恰当,问题定性及法规适用准确;8.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所承担工作事项的情况,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不得隐瞒;9.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有义务完成评审方案确定的事项,并向甲方提交内容一致的成果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10.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违反廉洁纪律实行“一票否决”;11.未经甲方同意或组织,不得擅自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供应商等单位核对项目有关事项;-6-12.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甲方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评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13.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甲方,并予以回避;14.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以甲方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15.乙方及其派出人员不得使用甲方委托事项的资料和结果,用于与委托事项无关的目的;16.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17.乙方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其出具的评审结果报告中的评审事实、定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8.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作延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9.乙方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任何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与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施行,否则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7责任和后果;20.乙方在接到项目安排2小时内,到达阿里地区投资评审中心接收评审资料。乙方在接收到项目评审资料后1日内需根据项目情况迅速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人员由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具体人员组成并报送甲方;21.制订评审方案及初步审核表。将参与项目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原则、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时间承诺等制订详细的评审方案,同时根据各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初步审核表;22.项目确需现场踏勘的,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踏勘方案,经甲方审核后到现场开展实际测量、勘察等工作,具体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执行;23.乙方按照要求,召开现场踏勘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现场踏勘纪律约定书及承诺书,明确项目法人制度,项目法人无法参加踏勘时须出具委托书,并明确二次踏勘制度;24.乙方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十、入围供应商的清退、补充规则及解除协议办法(一)清退规则:除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地-8-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财字(2023)192号)规定执行外,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1.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约定的;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协议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征集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3.入围供应商资质吊销或注销的;4.入围供应商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征集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赔偿全部损失;5.征集人对项目评审时限、质量有权提出要求,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或质量不合格的;6.入围供应商与项目评审相关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7.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自治区、地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8.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赔偿全部损失;9.在入围供应商违约情形下,征集人有权对本项目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因入围供应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入围-9-供应商应按本项目正常计算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10.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时,需按委托人要求时限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将解除合同;11.与第三方存在串通、欺骗征集人行为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赔偿全部损失;12.故意刁难项目单位,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进行其他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查实的,征集人将有权终止合同,追缴非法所得;13.执行纠错机制,即因评审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14.确定入围供应商后,征集人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名单、注册证明、执业资格、人事关系、业绩材料等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则取消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15.入围供应商存在违法及违规违纪行为,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16.如遇到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动解除;1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二)补充规则: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相关规定执行。-10-(三)解除协议办法:符合本协议清退情形的,征集人应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通知入围供应商,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书》到达入围供应商时解除;通知载明入围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则协议自动解除,入围供应商在该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协议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解除协议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十一、履约验收制度1.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履约验收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财字(2023)192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及征集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2.验收合格作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评审费用;3.若在服务期内新制定或修订相关验收管理办法,甲方有权按照新办法进行验收管理,乙方应遵照执行。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11-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书2.入围通知书3.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4.变更补充文件5.征集文件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十四、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代理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廉洁承诺书2.保密协议书3.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12-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财字(2023)192号)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单位阿星元品八因川雅限么司西藏二可开户银行:行喵河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坋有限公彩薄北京中路支行账号:25400104002677账号:81620101240093地址:噶尔县文化路105号地址:成都布武区武肖路联系人:郭鹏西二路湾联系人:岳林联系电话:0897-2827615联系电话:136072721邮箱:aldqtzpszx@163.com邮箱箱:1306281802099.00m22006年1月206年1月7日日-13-附件1:廉洁承诺书阿里地区财政局:我单位受委托在项目评审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并作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规章,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关;二、不向评审相关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红包(辛苦费、加班费、消暑费、保暖费等)、有价证券、购物卡、网购卡、会员卡;不宴请及不邀请贵局相关人员旅游和进行娱乐活动;三、遵守评审部门的“评审纪律八不准”;1.不准由被评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2.不准使用被评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评审无关的事项。3.不准参加被评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4.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5.不准在被评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6.不准向被评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7.不准利用评审职权或知晓的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14-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8.不准向被评审单位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四、未经贵局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到被评审单位和施工单位调查取证和询问相关人员;五、不打听和不向其他人员透露评审相关事宜;六、文明执审,公平正义,不徇私枉法;七、根据本承诺相关条款,公司应与每个项目评审工程师签订廉洁承诺书;八、本《廉洁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九、承诺人违反以上承诺的,须向阿里地区财政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阿里地区财政局有权清退承诺人。十、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对我单位及我单位相关人员产生不可撤销的约束力。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2026年1月7日-15-附件2:保密协议书阿里地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贵局约定,我公司对贵局委托的工程项目评审保密纪律作出以下承诺:1.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任何商业机密、国家秘密以及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2.评审过程中的资料移交、现场踏勘、核对数据、交换意见等,必须经贵局批准,并在有甲方人员参与下进行,不得与被评审单位恶意串通;3.在评审过程中,对重要问题的处理及评审结论要及时同贵局进行沟通、商榷,不得擅自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方沟通、交换意见;4.未经贵局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到被评审单位和施工单位调查取证和询问相关人员;5.不打听和不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评审相关事宜;6.我公司违反本保密协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贵局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我公司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6-7.本《保密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8.本协议书签署后即对我单位及我单位相关人员产生不可撤销的约束力。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2026年1月7日-17-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财政局文件55雪营5国5阿财字[2023]192号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领导,各科室:《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0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阿里地区财政局2023年10月20日-1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23]187号)等规定,结合地区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接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第三条中介机构从事地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委托方式第四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2-的原则,采取“直接选定”方式选定建设项目评审机构。(一)单项目评审费用在十万元以上(含)的,由阿里地区财政局党组依据服务质量、服务便利性以及履约验收等因素研究决定;(二)对有特殊专业要求和时间要求紧的项目可根据中介机构业绩及专业特长等因素由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直接选定;(三)单项目评审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限额范围的,实行公开招标委托;(四)其余项目第一轮委托根据中标结果排序依次进行,后续项目委托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便利性以及履约验收等因素由评审中心直接选定。第三章回避制度第五条实行评审回避制。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一)中介机构参与过项目的编制、审核、管理的;(二)中介机构与项目的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三)中介机构负责人及主要审核人员的亲属参与项目管理的;(四)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3-第六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七条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规定执行。竣工财务决算成果质量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执行。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及评审报告质量。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发现的重大事项和有关情况。按时将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含工作底稿)提交,并积极配合验收等工作。第十条中介机构整理并保管好与评审相关的资料。严格按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要求及时交评审中心存档。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高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的时效性。评审任务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评审时限按《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23]187号)执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间的,中介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4-中介机构在项目受托时须依规制订评审方案、填写项目评审进度表,对评审过程的各个时间节点作出承诺,非因送审单位原因须按照时限要求和承诺完成评审。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由响应文件中拟定评审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应当满足评审业务要求;评审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专业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的能力。评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报阿里地区财政局同意,更换人员应当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同一评审项目更换评审人员不得超过一次。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严禁利用阿里地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第五章履约验收第十四条履约验收按《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履约验收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规定执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履约验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执行。满足验收标准为合格,不满足验收标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单个项目评审成果首次履约验收结论不-5-合格的,下轮次不再委托项目;第2次履约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后续两轮次不再委托项目;累计3次履约验收结论不合格的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框架协议。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对履约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组织重新验收。第六章付费标准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时,评审费用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23]187号)和合同约定计算,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第十九条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终止的,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付费:(一)已签订合同,但中介机构未实质开展评审工作的,或已完成资料清理等前期工作,但未完成工程量价评审的,不支付评审费;(二)中介机构已完成工程量价和财务评审,但未完成对账工作、未形成初步结论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10%支付评审费;(三)中介机构已出具初步结论,但未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20%支付评审费;(四)中介机构已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出具了评审报告初-6-稿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40%支付评审费。第七章责任处理第二十条实行中介机构清退机制。除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阿里地区财政局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框架协议。(一)在评审工作中串通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三)累计3次单个项目履约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四)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五)参加评审人员与响应文件中拟定评审人员不一致且未经阿里地区财政局同意更换的;(六)严重违反评审廉洁管理规定的;(七)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转包评审任务或借用资质承揽评审任务的;(九)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给财政部门、被评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十)拒绝接受阿里地区财政局业务指导、履约验收及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十一)因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判罚、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十二)不履行委托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及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阿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地区本级财政评审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阿里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阿里地区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阿里地区财政局办公室2023年10月20日印发-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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