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2026)



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一、原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000025210200159633-XM001-001
采购人(甲方):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
供应商(乙方):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变更信息
合同变更主要条款号:
第三条“合同价格”项下第4点
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原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格”项下第4点“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壹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___元(¥__1,848,000__元)。(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变更为“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壹佰陆拾柒万玖仟陆佰元整 (¥__1,679,600__元)。(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三、变更公告时间
合同变更时间:2026-01-19 00:00:00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2026-01-20
北京市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补充协议.pdf
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采购合同.pdf

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乙方: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25年12月31日签署了《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开发相关服务。因原合同中“服务费总金额”包含了应由甲方通过第三方采购的子项目款项,经友好协商,依据项目预算审核明细,同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将原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格”项下第4点,“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元(¥1,848000元)(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变更为“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柒万玖仟陆佰元整(¥1,679,600元)(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规定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4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T(以下无正文)1签章页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甲方: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联系人:赵亮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1号楼邮编:101118电话:55532956传真: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银行安定门支行20000052044400066465923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人20年|月16日乙方: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曙光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院丰泰中心三层光明网电话:13301189882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明光支行11001079200053003818族人欢投代(签名)禾于·永2026年1月19日2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采购合同项目编号:GXCZ-D-251560123合同编号:甲方(买方):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乙方(卖方):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就(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一、定义1.本合同下列术语解释: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人(含最终用户)1.4“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标人。二、合同内容及期限2.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项目)。2.1服务项目要求:(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下达方式、数量/质量要求、完成方式、特殊需求等)“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平台”是为实现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全业务、全流程、全系统的业务协同与管理服务而构建的业务平台。结合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业务应用需求,构建文博发展智库,提升人才培养服务、相关活动服务、文博讲堂、实习服务等业务应用数字化能力。与“京通”体系融通,形成文博政务“一网通”;逐步实现对内业务协同工作和对外文博人才培训服务的高效运转。服务成果要求开发搭建北京市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系统,其中包括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子系统、文博发展智库子系统、文博讲堂课程在线服务、文博高校产学研服务平台、相关活动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2.2提供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3.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3.1自合同生效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三、合同价格4.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元(¥1,848.000元)。(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5.服务支出包括:技术开发相关费用。四、支付和结算方式6.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7.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8.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及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的首付款。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第二次付款:项目中期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第三次付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五.履约验收9.验收时间:2026年3月10.验收方式:根据甲方要求。11.验收程序与标准:根据甲方要求。六、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1根据需要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下达工作任务。12.2根据项目要求,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12.3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有关事宜。1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213.2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于其他机构。13.3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完成相关工作。13.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14.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归属:本合同项下由乙方负责制作、提供的资料、信息等及乙方完成、提交的项目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15.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与服务配套的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八、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本合同不涉及)16.履约保证金16.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且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16.2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执行完成并且甲方完成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退款手续办理退保证金事宜。16.3履约保证金以电汇、履约保函或双发约定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7.预付款保函(本合同不涉及)17.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且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的预付款保函。17.2乙方的预付款保函将在合同执行完成并且甲方完成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退款手续办理退预付款保函事宜。17.3预付款保函以电汇、履约保函或双发约定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九、违约责任18.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使合同标的无法实现的:乙方转包服务的;或未按规定时A间提供服务逾期超过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十、不可抗力319.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20.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2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22.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十一、保密条款23.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4.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5.此外的其它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十二、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26.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1.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4427.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28.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29.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十三、合同的终止30.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30.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30.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0.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30.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31.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四、权利的保留3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33.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十五、争议的解决34.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34.1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5.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536.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3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38.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39.招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七、合同的生效40.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八、其他约定事项4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4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投标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4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签章页—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甲方:北京市文博发展中心联系人:赵亮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1号楼邮编:101118电话:55532956传真:\\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银行安定门支行20000052044400066465923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2025年12月3日乙方: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曙光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院丰泰中心三层光明网电话:13301189882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明光支行11001079200053003818采东永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2025年12月3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