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算编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天河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2026)
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预算编制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预算编制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64553756852512171736
项目业主: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广州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预算编制服务
合同编号:
4401064553756852512171736
合同总金额:
¥65,496.33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2月2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项目位于五山街道和石牌街道,沿五山路周边,占地面积约74万平方米。对位于五山街道和石牌街道辖区内的五山路及其周边公共空间进行整治提升。
合同附件
咨询合同-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预算编制服务(1).pdf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 2026-01-22
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屋HETY合同编号:穗天住建园冾【2025】528号机委托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咨询人:广州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0二五年12月26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州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预算编制服务。2、服务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3、工程内容及规模: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具体内容及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造价约为1958.05万元。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指委托人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具体支付时间以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合法、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暂不付款,且咨询人须承担委托人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六、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七、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其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双方的文件、资料、诉讼文书(一审、二审、执行)等一经发至前述地址,即视为送达。(以下无正文)第1页共12页S委托人:(盖章)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咨询人:(盖章)广州通达项目管理咨询设和园林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项目负责人:陈程立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住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40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科技支行账号:/账号:440501101904090660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2025年月日电话:2025年月日第2页共12页第二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接触到委托人保密信息的,咨询人仅能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委托人保密信息。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者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委托人保密信息,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者泄露委托人保密信息。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第3页共12页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咨询人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咨询人内部知悉人员的范围,确保委托人保密信息不泄漏。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保密信息是指涉及委托人的所有未正式公开的信息、资料和物品,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无论咨询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咨询人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的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而免除。本合同终止后,咨询人应当于委托人指定期间内返还委托人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信息,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咨询人业务联络人:谢晓忠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或者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合同费用,咨询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4、对于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第4页共12页权利属于委托人所有。咨询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相关研究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如果咨询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成果或提交成果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自规定提交之日起,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咨询人的工作成果未符合验收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改完毕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支付咨询业务的酬金。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按照实际增加的工作量得到额外的酬金。第5页共12页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出现非不可抗力的约定事由,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一条咨询人由于委托方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按照实际增加的工作量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利息额不超过应当支付的酬金。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八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咨询人违反本条约定,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合同费用,咨询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九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合同费用,咨询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合同费用,咨询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6页共12页第三十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未提供以上证明或者未及时通知另一方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咨询人违约,委托人为维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咨询人承担。第7页共12页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以及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等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政策文件。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服务。第三条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四条咨询人应在收集齐全部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相对应的造价咨询工作,并提供正式的编制报告肆份。咨询人所提供的所有成果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委托人要求。所有成果资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否则,咨询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委托人无关。如因此造成委托人承担任何费用和遭受其他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1742号文,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的收费标准(见下表),经双方友好协商,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量清单编制收费+预算造价编制收费,按收费表计算出来。第8页共12页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备注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1001-505001万00万元00万元元-1亿元1亿元以上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3‰2.5%1.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2.4‰2.2%2%3单独编制或编制或审核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1.8%1.6%1.4‰1.2%0.9%0.8%第六条造价咨询费用的支付时间:1.天河区五山路大学科创街区改造项目收费基数暂按1958.05万元计算,造价咨询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件且下浮10%计算,经计算为65,496.33元。本合同暂定造价咨询费为65,496.33元(大写:陆万伍仟肆佰玖拾陆元叁角叁分),计价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计算,收费基数结算时按实际招标控制价金额为准。2.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30%合同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毕并提交正式的成果文件,并报委托人书面确认,咨询人完成成果并经委托人验收通过后向咨询人支付实际造价咨询费的100%。若实际招标控制价金额超过暂定收费基数1958.05万元,则不再相应增加费用,按照65,496.33元包干。以上付款时间是指委托人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具体支付时间以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咨询人应提前开具合法有效正规发票给委托人,委托人收到发票后按上述约定安排付款。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合法、等额,否则咨询人须承担委托人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第七条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如因咨询人原因导致违约,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用总第9页共12页额的30%,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咨询人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咨询人应当对咨询结果负责,若咨询结果出现疏漏、错误或其他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咨询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予以返工、重新核算,若仍存在疏漏、错误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则委托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咨询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5、因咨询人提供的咨询结果有误,导致委托人后续工作迟滞、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咨询人负责赔偿。6、咨询人应当保证,其在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所使用的数据、技术、设备等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咨询人自行承担。7、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且咨询人所提供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委托人要求。所有成果资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合法权益。否则,咨询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委托人无关。如因此造成委托人承担任何费用和遭受其他损失的,咨询人应给与全部赔偿,赔偿费用委托人有权从需支付给咨询人的合同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咨询人补足。8、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关于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不一致的以违约责任较重的为准。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咨询人违约,委托人为维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咨询人承担。第10页共12页审核人员:审核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阳媚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3日审核意见:已经审核阳媚第11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预算编制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