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检验适配设备试剂耗材 荧光PCR仪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2026)
一、合同编号:11N457607857202534401
二、合同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第六批检验适配设备试剂耗材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KGSF(ZB)-20252891
四、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第六批检验适配设备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39号
联系方式:0991-2630237
供应商(乙方):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2628号德海高层商住楼1栋3层302
联系方式:181099248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HLA-B27 基因分 型测定试剂盒 (PCR-SSP 法) 数量:1.00 单价(元):3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天津市秀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2人份/盒、24人份/盒、48人份/盒、96人份/盒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 数量:1.00 单价(元):1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天根生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4人份/盒、50人份/盒、200人份/盒
2.合同金额(元):3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2026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4 日止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42、律师修改: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科 第六批检验适配设备试剂标项七 HLA-B27基因分型测定试剂盒(PCR-SSP法)、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1).pdf
医院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合同合同编号:YWZB-20251229-42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9号电话:0991-2660043邮编:830002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2121号秦基澜城F1、F2地块二期14号楼办公6层610室电话:0991-3660660,邮编:830002甲方通过院外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批检验适配设备试剂耗材标项七项目,委托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项目编号为ZKGSF(ZB)-20252891-2/07,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以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为各自权利义务,为甲方向乙方购买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医用耗材(见附表一)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本合同包括:1、招标文件2、供货方中标后的投标文件一份,招标现场由供货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字。3、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其他文件(见投标文件副本)。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5、合同包含的上述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甲方责任1、甲方根据公开招标方式的品种目录进行采购,从中标人处采购中标人具备供货资质的中标品种产品。2、甲方将根据临床使用的需求,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产品,以保障应急需求。3、甲方对乙方按医院使用需求进行配送的合格的符合接受条件的中标产品,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临期或短期内无使用需退货的产品除外。4、甲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量,与乙方办理结算付款。具体结算付款流程为:甲乙双方每月对实际使用的数量进行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单作为每结算同期内确认实际供货数量的依据;乙方接受乙方供应的产品按照甲方财务结算制度确定结算付款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每一结算周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依据上一结算周期内双方无异议的实际供货数量(书面确认单)结合合同约定单价确认上一周期货款数额,并于货款数额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5、本合同仅限定为甲方在合同周期内向乙方采购的医用耗材(具体明细清单见附件)。二、乙方责任1、反商业贿赂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情况下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需赔付甲方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次所采购的试剂耗材需匹配医院现有设备使用,若乙方所投产品不能完全匹配甲方设备机型使用而导致甲方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并取消乙方中标资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供应期限为1年,乙方承担供应期限内试剂耗材所使用的设备的维护保养、性能验证及年度计量检定。4、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生产经营医用耗材管理相关要求;相关资证到期前必须及时到甲方物资管理科室办理更新备案手续。乙方保证自身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试剂供应规定的资质,是合法、合格的试剂供应商身份;如乙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或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不生效;5、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供产品价格不高于同类三级医院结算价格,如有违反,经甲方核查后,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解除本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向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送达地址寄出之日即告解除;不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都应当退还已收到结算款中高出同类三级医院结算价的部分,并同意后续结算单价按照三级医院最低结算价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6、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中标品种产品,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为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临床医疗安全。所供物品如有质量异议,甲方有权送检,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乙方应无条件负责退换;经退换后更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甲方可向其他合格供应商采购,乙方应承担甲方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差额(差价×采购数量),若一个月内乙方提供的产品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年预估用量价款30%的违约金。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供应的产品引发的纠纷,如需甲方出面解决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决结果,并于甲方与受害方(受损方)协商一致或诉讼、仲裁结果送达的当日将全部调解、诉讼、仲裁结果确定款项全额支付至甲方账户;甲方因解决纠纷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的罚款、赔偿款、补偿款等性质的款项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承担行政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0万元(可按实际情况调整)违约金,同时甲方可选择要求乙方整改后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如乙方拒不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责任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合同,因此解除本合同的,不免除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责任的义务;若发现乙方有供应假冒伪劣物品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权益的减少、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利益、甲方处理伪劣产品的费用、罚款、赔偿金、因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甲方维权的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用等。7、乙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及乙方的经营、许可、授权、产品注册及质量检测证等与产品一一对应的产品资质,并经相关部门的有效期审核签章后方可供货。8、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物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的价格。如遇国家或地区政策性调价,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供应商自愿降价的,按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尚未履行交付的耗材参照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合同价格在调价文件生效之日起随即下调至文件规定的价格,直到合同期满为止。如国家或地区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统一执行采购目录的通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9、乙方保证按照相关产品配送手册或规定以及甲方物流系统管理流程和办法完成配送工作,配送中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均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承担中标产品的使用前培训和配送费用、注意事项等相关随附义务,如不按照要求配送的,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采购。乙方工作人员破坏或不配合甲方工作、规章制度管理的,每发生一次从乙方应付结算款中扣除500元,发生3次以上的乙方应将该人员撤离甲方;乙方接甲方通知拒不更换的,甲方可中止向乙方采购直至乙方将相关人员撤离甲方为止;若7日内乙方仍未将该人员撤离甲方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乙方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其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物品损坏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的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损害发生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足;乙方无理由拒绝补足的,可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7款中拒不更换人员的处理方法执行;10、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所有甲方临床使用需求的供货能力,不论甲方所需产品采购规模的大小、多少,乙方均须保证供货,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为准,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24小时供货,对于甲方使用中的问题,在甲方提出的8小时内解决完毕。若遇抢救病人、急诊手术等特殊情况时,乙方必须随叫随到,确保即时解决问题。乙方应按要求及时配送所需的其他物资,并提供服务,配送物资及提供服务的时限均参照本条约定执行。如乙方逾期履行而影响甲方工作,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并向甲方承担全年预估用量价款30%的违约金。11、乙方须备足货源,确保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供货、不延误甲方使用。乙方一旦发生供货不及时或延误的,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12、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内外包装上均需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且不得少于12个月,包装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乙方送货至甲方的库存物品接近效期的,乙方有责任进行无条件调换或退货。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医用耗材收入库制度》,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1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将所需物品严格按照规格、数量、时间等要求将物品送达甲方指定的科室和医院指定的地点,运费由乙方自行负担。计划外发货或超计划发货的甲方均不接受,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14、乙方自愿配合甲方对中标品种进行精细化管理,认可甲方关于医用物资精细化管理及物流延伸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KGSF(ZB)-20240008)的招标结果,并自愿按照相关要求在医院开展业务。15、产品送达后,如甲方发现缺少或破损,由乙方承担更换和补足义务。乙方应在7天内给予妥善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抵扣相应价值的货款。乙方承诺此项采购为全疆最低价,如此后有比本项目招标价格低的,按最低价执行;售后按甲方要求提供售后服务。16、资质保证: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并具有:(1)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5)委托授权书进口医用耗材必须有进口医用耗材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乙方所提供的所有医用耗材的有效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不得低于1年;若在有效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按照质量承诺书,由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责任。自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做任何资质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变更的,乙方需提前60天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证件到期需要变更,要求提供工商局证明。如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执行,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经营资质或授权导致乙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则本合同自乙方资质变化之日即解除。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同时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损失金额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责任(损失包括:为履行本合同的支出、财产权益的直接减少、预计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收益、行政罚款、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减少的财产利益、为维权而发生的仲裁、诉讼、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三、合同期限1、2026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合同到期不影响乙方继续承担对所供产品的质保义务。2、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此合同终止;合同期内如国家和地区及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执行统一采购目录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四、争议解决方法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采购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一)合同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二)合同的解除1.甲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9号,受送达人为:陈军辉,联系方式为:0991-2660043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2121号秦基澜城F1、F2地块二期14号楼办公6层610室,受送达人为:李婧联系方式为:181308777032.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3.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4.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因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三)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并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证书文件后生效。六、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招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委托人授权书;服务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表一:医用耗材中标品种清单(合同附表)序号品目名称注册证号最小单位生产厂家名称包装规格适配设备单价(元)入库价格(元/规格)备注1HLA-B27基因分型测定试剂盒(PCR-SSP法)国械注准20173400934人份天津市秀鹏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2人份/盒24人份/盒48人份/盒96人份/盒荧光PCR仪340340元/人份2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京昌械备20200001号人份天根生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4人份/盒50人份/盒200人份/盒手工1010元/人份345678910合计:(单价合计)350元¥350.00备注: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元整授权供应商(盖章):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勤浩电话:18109924888医疗器械廉洁购销合同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乙方: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六、乙方指定刘勤浩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乙方(盖章):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质量保证书为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方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经销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对所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向你们作如下承诺:1、我方所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我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全部为合格产品;3、我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均提供规范的售后服务;4、我方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将及时通知你们并采取相应的召回等处理措施,以确保用户的利益和安全。5、本质量保证书长期有效。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公司账号信息公司名称:新疆盈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00201680920007610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亚中支行税号:91650104MA78QT7TXL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2121号秦基澜城F1、F2地块二期14号楼办公6层610室电话:0991-366366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检验适配设备试剂耗材 荧光PCR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